| “钓鱼台国宾馆,昔为帝王游憩行宫……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宾馆专门接待来华访问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以及世界知名人士,并成为党和国家领导人从事外事活动的重要场所”。这是一段摘自钓鱼台官方网站的介绍。从所有制或者所谓终极所有权的角度解释,钓鱼台属于“全民所有财产”,但这并不意味着13亿中国人人人都可以进入钓鱼台并留下“到此一游”的墨宝或篆刻——四周高高的围墙和门前威风凛凛的哨兵,比官方网站上的介绍更能直观地诠释着这段简介背后的蕴涵。
当然,对一些重要场所进行必要的隔离或者警卫是可以理解的,就如同普通的民宅也需有个门禁。不过,在传统乡土社会中,门禁通常是篱笆和狗。狗虽通人性,但并不懂人际之间的交往规则,更不可能知道什么是法律,因此,除非与狗主人熟悉,否则,别说衙门的人来送传票,哪怕是好心人来送鸡毛信,也可能被狗追咬。乡民之所以用狗来看家,一是条件限制,二是乡土社会是熟人社会,狗通常是不会咬熟人的,而一个不请自至的陌生人,可能会被狗视为有歹意的人。而城邑恰恰是陌生人社会,陌生人的社会既需要往来,更需要防范,因此,自古就有城墙、哨岗和一些约定俗成或法定的交往规则。围墙与篱笆的区别不仅体现在安全性能上,更体现在其背后的社会学乃至政治学的寓意上。不过,从法律上说,门禁仅仅是为了自卫,而不是为了体现主人的尊严,更不是为了对抗国家执法而设立,除非居住在里面的人是犯罪分子。就此而言,没有哪个法治国家的门禁是可以对抗法院执法的,不管门墙后的主人是谁。
举个30多年前的例子吧,独立检察官考克斯曾仅带着一名随从就去警卫森严的白宫,向当时的三军统帅尼克松总统发传票,要求其交出可能作为犯罪物证的录音带。当时,白宫的警卫看到法院签发的传票,不敢阻拦,更不用说敢将传票扔到窗外了。卫兵只是礼貌性地要求暂时代为保管考克斯随从法警的枪支。尼克松接到传票后,向法院交出了部分“洁本”录音带,另外一些则以“国家安全”“总统豁免权”等为由拒绝交出,并针对地方法院要求其继续交出录音带的裁定提出上诉。联邦最高法院驳回尼克松的上诉,要求其继续交出录音带,并且说明“总统的豁免权不可以压倒刑事司法的既定程序所提出的根本要求,总统不能将自己置于法律之上”。在这样的裁决面前,拒绝交出将意味着强制执行,但尼克松更清楚交出录音带意味着什么,所以他本能性地还想抗拒。他当然是有抗拒的本钱的,军人出身的白宫幕僚长黑格将军就向总统进言,立即调遣82空降师围住白宫保卫总统。然而,脑子还没有一同发热的国务卿基辛格博士只轻描淡写地说了一句话,数小时后,尼克松律师克莱尔就宣读总统声明:“我尊重并接受法院的裁决”。基辛格说的这句话是“美国是法治国家,坐在用刺刀团团围住的白宫里,是做不成美利坚合众国的总统的”。
也许扯远了,这毕竟是太平洋彼岸30多年前的旧事。那就说说咱们中国自己近期的事吧。2008年5月6日,中国台湾台北地检署兵分六路,分别搜查了“国安会秘书长”、“国防部次长”、“外交部部长”的住宅,并且还搜查了这些首脑供职的有重兵把守的“国安会”、“国防部”、“外交部”等办公场所。“国安会”、“国防部”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进的吗?为什么值班的卫兵不将检调人员阻拦在外呢?因为卫兵们很清楚,这些检调人员都是在依法办事;因为卫兵们更清楚,他们不是谁家的奴才,更不是看门狗,他们具有主体意志和独立人格,是社会学和法学意义上的“人”!
人就要遵守法律!如果把主子的旨意奉为圭臬,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则这样的人实际上是作贱自己,不管是蓝领还是白领,也不管其穿什么样的制服!
美国也好,台湾地区也罢,都是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一切资本主义法律制度都是资产阶级法权,都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是虚伪的”,而我们社会主义的法律是真正为人民服务的,社会主义法治“更先进、更优越”。这些道理就连小学生和初中生都知道。遗憾的是,不知是红旗下长大的孩子在成年的时候容易得健忘症,还是中小学老师没有传授好应然性与实然性知识,抑或是我们社会做“人”的成本太高或者是做“人”的门槛太低——怅寥廓中原,视法律为草纸而惟命是从者俯仰皆是!所以,别说是钓鱼台,就是一个有保安值守的普通厂房,如果没有“领导指示”,拿着执行通知书的法警也难以入内。因此,当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的法官拿着完整的执法手续来到钓鱼台,哨兵将其喝叱到警戒线外,并将法院留置送达通知书扔出窗口,也就不足为奇了。奇的是,东城法院居然敢“太岁头上动土”,对钓鱼台开出10万元的罚单,因此,很多人撰文连声叫好,认为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彰显了法律的尊严。
我也想叫好,但又怕叫得太早。
其一,处罚对象是否适格。据报道所称,这次被东城区法院处以10万元罚款的是“钓鱼台国宾馆”。而我们知道,阻止法官强制执行的是钓鱼台国宾馆门前的哨兵,这些哨兵如果是宾馆雇佣而来的,当然可以按照雇主责任的方式来处理。倘若这些卫兵是另外一个部门派来的,是一种垂直领导关系,不归国宾馆直接管理,那么,东城法院的处罚对象就值得斟酌。从法律上说,“宾馆”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主体概念。东城区法院究竟处罚的是钓鱼台餐饮“公司”,还是钓鱼台宾馆“管理局”,抑或是其他什么责任单位呢,我们现在还不得而知,因此,还不能盲目叫好。
其二,处罚措施是否妥当。如若报道所言,钓鱼台门卫“四次阻止法官和法警入内执行公务”;“拽住法警的胳膊往外拉”;用扩音器威吓“都退到警戒线外”;将留置送达通知书“扔出窗口”…… 面对这么恶劣的抗法情形,10万元的罚款是否处罚太轻了?相关人员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妨碍公务罪,而不仅仅是普通妨碍民事诉讼行为?即使不构成犯罪,是否可以援用《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2款之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司法拘留?如果这种情况还不构成拘留的条件,那么,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司法拘留,法院自由裁量权的标准又是什么?如果应当拘留而不予拘留,法院又是否具有豁免权力?司法拘留制度又是为谁而设置的?
其三,处罚能否得到落实。人民法院依法处罚其他国家机关,并非没有先例,但最后难免总是有头无尾,不了了之。这种担心并非多余。试看一则案例:甘肃张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向张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明某一企业工商登记情况时,该局依内部规定,以法院未交查询费为由,拒绝履行协助义务,阻碍人民法院依法调查取证。张掖中院依法对市工商局作出罚款两万元的决定。市工商局不服,向甘肃省高院提出复议申请。省高院接到复议申请后,既不调查事实是否清楚,也不考虑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而是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同样不“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批复,而是“征求”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经国务院法制办公与国家工商总局协商,相关单位修改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明确了“公、检、法、纪检监察、国家安全机关查询档案资料不交费”。其后,最高院作出批复:“我们认为,张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对张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罚款两万元的决定是正确的。但是鉴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于2000年4月29日,修改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有关规定,故建议你院撤销张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张中法执罚字第01号罚款决定书,并及时与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好协调工作”。
再次拜读这个批复,不禁想起了电影《阳光灿烂的日子》:两个帮派结下了梁子,准备火拼,而且架势摆得惊天动地,最后,一个人皆共仰的江湖大哥隆重登场,将一场即发的械斗危机化解为无形,最后,双方把盏言欢,颇有一种“大水冲了龙王庙,自家不识自家人”惺惺相惜之感。
东城法院10万元的罚单是开出去了,但最后究竟是按照既定的法律程序公开执行,还是按照绵延千年的江湖规则悄然消弥,不仅关乎法律之尊严,更是法治或人治之试金石。让我们拭目以待!
参阅《钓鱼台国宾馆被罚10万元》,载2008年7月19日《北京青年报》;《钓鱼台国宾馆被罚调查:4次阻止法官入内执行公务》,载2008年7月20日《京华时报》。
关于这个批复的内容,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29日,法函[2000]4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