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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学
物权法:在发展中凝聚共识
王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上传时间:200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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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3 月16日,是个注定要在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写下重重一笔的日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在历经近十载的起草历程、创下中国立法史上空前纪录的七次审议后,终于得以面世。《物权法》分为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等五编,共247 条,将于2007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物权法是一部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有恒产者有恒心”,改革开放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丰富的物质财富,同时,人民爱护财富、保护财富的权利要求空前凸显。但是,中国原有的社会生态和利益格局已经改变,诸多利益群体都要借助物权法起草的契机表达并力求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这对物权法的制定提出了巨大的挑战。物权法的起草虽已尽可能兼顾各方利益,但却无法面面俱到。在这种意义上,物权法起草的过程,必须是一个不断凝聚共识,谋求推动社会经济稳步发展的过程。
 
凝聚的最基本的共识是:“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这些是对中国改革开放近三十年经验的总结,也指导着物权立法的整个过程。在这一基本共识的基础上,物权法稳步推动了各项物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如完善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确认了包括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在内的预备登记制度;完善了保护物权的措施,确认了返还原物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以及排除妨害请求权等物权请求权制度;完善了征收征用制度,尤其是确认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的征收补偿制度;完善了用益物权制度,确认了地役权;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确认了浮动抵押权、商事留置权等新型的融资担保手段。
 
对于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争议较大、经历多次讨论尚不能达成共识的问题,物权法采取了开放的态度,预留了在未来调整的空间。比如,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不加区分,皆可成为抵押权客体的问题;宅基地使用权作为集体土地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否进入土地一级市场自由流转,享受与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同地同价”的待遇问题。这些问题都有给予肯定答复的充分依据。但考虑到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制远未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对很多农民而言,可谓是安身立命之本,若完全允许其进入市场自由流转,一旦农民成为市场竞争中的失败者,既无衣食来源,又无安身之地,其景何堪!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上述问题未能凝聚足够共识,因此物权法就此类问题预留了作进一步调整的空间。一方面允许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获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承包经营权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进行抵押,另一方面并不禁止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进行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的试点。以便根据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在凝聚新的共识的情况下再行决断。
 
事实上,任何一部法律起草的过程都应是一个经由各种方式的公共讨论,从而凝聚共识的过程。日前出台的物权法就是当前所能凝聚共识的真实写照。物权法的颁行,相信可以使我们达成更多的共识,在其推动中国社会经济稳步发展的同时,也推动中国物权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出处:《时事报告》200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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