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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就业促进法》的三个期待
上传时间:2007/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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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乃民生之本。在就业总体形势依然严峻,并由此衍生出一系列迫切民生问题如收入差距、失业的当下,专门制定一部旨在“就业促进”的法律,无疑不仅十分必要,而且正当其时。

  那么,结合当前的就业实际,“就业促进法”究竟应该具体从哪些方面着手促进就业呢?在这里,笔者提出三个期待。  
  


  其一,期待“就业促进法”能严厉禁止和惩处各种就业歧视。不用说,放眼当下的劳动就业市场,各种五花八门、或明或暗而又几乎无微不至的“就业歧视”,正是其中一大刺眼“风景”。显然,这些大量存在的歧视,完全是一种地道的“就业阻碍”,而非“就业促进”。这种情况下,作为一部专司“就业促进”的国家法律,无疑应将消除和打击就业歧视,作为其重要的规范之一,以弥补此前相关法律在这方面存在的不足和空白。

  其二,期待“就业促进法”能大力优化创业环境,从源头上增加和促进就业供给。显而易见,正如民生的源头在就业,就业的源头正在于创业,而要保证创业能源源不断地提供大量就业机会,必然又离不开一个宽松、活跃,尤其针对个体、微型和中小企业来说,充分优化的创业环境。而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自1999年以来,我国个体工商户已锐减650多万,正面临整体性的衰落。所以,扩大和促进就业的根本之计在于,从法律源头有效约束进而彻底清理权力不断伸向市场之手,最大限度地净化和简化中小企业创业的行政环境。

  最后,期待“就业促进”成为考核评价地方政府的核心指标,以使这样一部法律不仅写在纸上,而且能真正“走下来”,走到捍卫民生的就业管理实际中去。很明显,惟其这样一个期待得到保证,前面的两个期待才有被落实的驱动机制。经验表明,只有那些配套了强大考核驱动机制的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在现实中才最可能成为政府重视并积极推动执行的对象,如GDP、财政收入等等。因此,“就业促进”若想当真被促进,首先政府必须被“促进”———将就业和它代表的民生利益,彻底嵌入、内化为政府的行动指南。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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