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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王利明:物权法为依法行政确立了基本标准
上传时间:2007/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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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昨天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上高票通过,本报记者为此对《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主要起草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进行了采访。 



记者:《物权法》从着手起草到这次提请审议,时间跨度为14年,历经8次审议,并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这在我国立法史上是空前的。您认为为什么《物权法》的出台会获得如此大的关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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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物权法作为主要的财产法,是维护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法律。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作为一种所有制关系,必须经过物权法的调整使之成为一种财产权关系,从而明确产权归属,确定权利义务的内容,才能使公有制的优越性得到充分体现。 


同时,《物权法》也是一部事关普通百姓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在起草的过程中引起了民众极大的关注,这不仅有助于保证立法的质量,而且对于这部法律将来在公布之后能够得到更好的执行也将起到很好的作用。 


记者:《物权法》草案于2005年7月向社会全文公布并开始征集群众意见,这些意见主要集中在哪些问题上?您印象最深的是哪些? 


王利明:这些意见范围非常广泛,反馈的信息非常多,应该说《物权法》的起草和修改充分考虑到老百姓的利益,很多群众的意见都得到了采纳。 


给我印象比较深的是有群众很关心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他们的住宅是否受到保护。2005年7月的草案规定,使用权到期之后,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都要申请延期。立法机关考虑到群众的意见,为了充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所以现在的草案中规定,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住宅用地可以自动延长使用权而不用再提出延期申请,这样即便土地使用权到期了,公民的房屋所有权仍然没有期限限制,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就给了老百姓一颗定心丸。 


记者:在《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主要出现了哪些法律难点问题? 


王利明:虽然《物权法》草案尽量考虑到业主享有的权益,但是在现实中关于物业纠纷等问题非常复杂,不可能指望通过一部法律全部得到解决。比如现在有人认为,管线、煤气等公共设施应该归业主共有,其实这么做有利有弊,因为这会给业主带来相应的维护成本,他们也要承担更多的维护义务,而物业服务的缺失也会增加公共设施的安全隐患。 


另外,关于业主大会是否能够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也是难点。我个人认为业委会当然可以代表业主进行诉讼,但是在被诉时问题比较复杂。一旦业主作为被告,官司打输了,业主却不认账,很多官司往往难以判决,或者就算判决了也执行不了。这些问题都有待将来出台司法解释去具体操作。 


记者:在《物权法》的基础上还需要制定和完善哪些配套的法律法规? 


王利明:《物权法》草案中“公共利益”可以成为限制私人所有权的依据,但由于公共利益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解读,《物权法》很难对公共利益进行一刀切地解释。又比如说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是不同的,征收和征用也不一样,因此针对不同的征收征用情况只能具体规定,这些都需要在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中(如《房地产管理法》、《防洪法》等)进一步补充、细化和充实。另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应作重大修改,尽快出台《拆迁法》,是否可以在《物业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物业管理法》也可以考虑。 


记者:作为《物权法》的起草人,您对司法机关将来依据《物权法》进行审判以及行政官员的依法行政有什么建议? 


王利明:我觉得应该树立物权的排他性观念和充分保证物权的观念,这其实就是法治的观念,依法行政的观念。《物权法》确立了公民的基本财产权,事实上就为依法行政确立了基本标准。所以,《物权法》奠定了法治的基础,需要在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教育。(肖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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