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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上传时间:2007/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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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广网北京3月20日消息 新华社昨天受权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二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号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同时还受权发布了《物权法》的全文。

 

    这部《物权法》许多条文和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其中包括公私财产平等保护,满70年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小区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公民享有法定的“阳光权”等等都是老百姓十分关心的内容,专家评价说,《物权法》的施行,群众是最大的受益者。

 

    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法律进一步明确,“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对这部法律确立的平等保护原则给予积极评价。他认为,“失去了平等保护,就失去了共同发展。” “平等保护原则符合宪法关于所有制性质的规定,真正体现了社会主义的特色。”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是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作出的明确规定。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拥有自己的房屋,而且大量集中在住宅小区内。物权法的这一规定,回答了广大群众关于“70年大限到期后,我们的住房怎么办”的疑问。 

 

    虽然物权法关于70年后自动续期的规定,给老百姓吃了一颗“定心丸”,但是,不少人注意到,法律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作出明确规定。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王焕永建议,国家在制定相关的规定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反复斟酌。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现代化社区大量出现。因小区内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以及停放在小区内道路上车位收费问题而引发的纠纷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对此,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对于在小区共有道路上停放汽车,并收取相关费用的现象,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指出,法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这就意味着,开发商、物业公司不能将车位收费所得据为己有;如果需要收费,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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