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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地契70年后自动续约
上传时间:2007/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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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表决通保护私人财产的物权法,中国大陆物权法起草人之一、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指出,续期不会有任何条件限制,至于续期年限、费用标准等具体办法将推出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香港报章今天引述王利明表示,房子存在多久,土地的使用期限就存在多久。物权法明确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七十年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的政策。 

  在中国大陆,土地的所有权是国家的,开发商获得的是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权,而业主取得的房产所有权则是永久的。 

  到期后的土地怎么办?土地上的建筑归谁所有?按照现行规定,期满后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著物的所有权,无偿收归国有。市民可以申请续期,续期须经批准,重签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一旦不批准,市民就有可能失去住房。土地大限有如定时炸弹,令房地产投资者忧心忡忡。 

  依据物权法第一四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它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王利明表示,按照物权法规定,续期没有条件限制,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续,百姓完全不必担心房子被破坏掉、老无所居。 

  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王利明指出,在物权法中并没有更为明确的规定。「具体操作细节比较复杂、分歧和争论也比较大,因此在制定物权法时特意略过或者说回避了具体操作办法,只规定了基本原则。」 

  据有关专家透露,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专家学者以及其它各界人士对七十年大限的具体操作的争议一直没有停止。七十年的土地使用年限是否合适、续期该不该交费,续期土地使用费缴多少,是按交纳年费的方式还是一次性缴纳完毕等问题,一直都没有明确意见。最终只能抓住基本精神、舍弃细枝末节,起草后期专家基本不再纠缠讨论这些问题了。 

  对于土地大限的规定,最早出现在物权法草案二审稿中。二审稿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登记机构应当回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续期应当支付土地出让金。 

  直到四审稿,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区分为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两类,提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但仍保留了支付土地使用费的规定。到六审时,草案取消了续期支付费用的规定,直到最后草案审议通过。 

  王利明说,现在土地使用权到期的情况还比较少,估计在十年后将出现房屋土地使用权到期的第一高峰问题,因此有关部门正在制定物权法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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