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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起草小组组长王利明接受中国网专访
上传时间:2007/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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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中国网 
 
 
王利明解读《物权法(草案)》

人大代表、物权法草案起草小组组长王利明,近日接受了中国网记者的专访,就《物权法(草案)》起草的过程,以及《草案》起草过程中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做出解答。

《物权法(草案)》符合中国宪法的规定

王利明说,目前的《物权法(草案)》符合中国宪法的规定,全面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突出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确立了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反映了中国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它的出台将有利于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人民的切身利益。他本人希望这部法律能在本次大会上顺利通过,相信这也是法律界乃至整个社会的意愿。

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

王利明之所以能够十分肯定地得出上面的结论,一个重要原因是,《物权法(草案)》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并吸收了其中的合理建议,对《草案》进行了修改。

王利明介绍说,据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数据,征求意见过程中,共收到一万多条意见,这在以往立法过程中是很少见的,因此也树立了我国民主立法的典范。更为重要的是,对于民众普遍反映的问题,如城市居住区内的车库、车位、住宅用地使用期限、不动产登记、农村土地抵押担保等问题,立法者都给予了充分考虑,并在草案修改中吸收了很多民众提出的意见。他印象最深的就是大家对房屋土地使用权的意见。他说,最初的物权法草案对于房屋土地使用权没有区分住宅和非住宅用地,而我们的住宅用地期限为70年,许多民众担心,如果住宅用地使用期到限他们的房屋怎么办?因此提出,国家对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应当区别对待。立法者认为这个建议很有道理,于是就吸收了这个建议,在随后修改的草案中对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作出了不同规定,规定对住宅用地到期限后自动延长,不需要申请。也就是说老百姓的房屋所有权没有期限,任宅用地也可以长期使用下去,这无疑给大家吃了一颗定心丸。

针对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作出规定

王利明说,针对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物权法(草案)》也作了较切合实际的规定:在所有权上,规定依照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在法律责任上,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车库、车位归谁所有的问题

现在许多老百姓都买了房,比较关心车库、车位归谁所有的问题。关于车库、车位的归属问题,经过反复研究和听取民众意见,立法者认为车库、车位不像电梯、楼梯那样可以共有公用,它一般都是由业主专有和专用的,而且在买房过程中,通常都是和开发商约定,这些约定可能是出售、出租或者附赠。因此,目前草案对车库问题的规定是由当事人约定;对于占用公用道路和其他场地的车位,草案则规定为共有。

农民最关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非常关心的问题,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也收到很多建议。王利明说,以前的草案赋予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七次审议的草案又作出一个重大修改,规定土地承包期限届满以后,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规定继续承包。

两个令人感到头痛的问题

作为《物权法(草案)》的起草者之一,王利明承认,在起草过程中,至今仍有两个问题让他感到头痛:一是小区的煤气管道、自来水管道归属问题;二是业主委员会能不能成为诉讼主体问题。许多人提出建议,说应当将小区的煤气管道、自来水管道归业主所有。王利民认为,将二者归属业主有利有弊。有利的是业主的财产增加了,不利的是业主的维修义务和费用增加了。而且一旦它们出现了问题,特别是安全问题谁来管,谁来承担责任,毕竟这些都是专业性很强的东西。因此,要不要将煤气管道和自来水管道归业主所有,还有待认真思考。

另外,对于业主委员会能否成为诉讼主体的问题,王利民说,他本人赞成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诉讼,但如果业主委员会成了被告,问题就复杂了。一旦业主委员会输了官司,许多业主不认账,法院判了却不能执行,这个问题怎么解决?他说,要解决这个问题,还有待以后的司法解释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王利明最后表示,相比前六审,第七审《物权法(草案)》已经有了很大变化,进一步强化了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维护,强调了对国有、集体和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保护。另外,《物权法(草案)》写法和表述上也更加完善和严谨。(胡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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