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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结构模式的改革,是近年来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热烈讨论的一个理论问题。许多学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我国民事诉讼结构改革模式及发展方向。大致有“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对抗制”与“纠问制”等几种模式。然而,这几种民事诉讼模式的一个共同缺陷在于:正面论及了“对抗”与“非对抗”这一要素,忽略了民事诉讼非常关键的一个元素,即“判定”还是“非判定”。近读清华大学法学院王亚新的新著《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机制》一书,笔者认为,该书的出版不失为探索我国民事诉讼结构改革提供的一种新的理论模型。
通常地,我国学者将民事诉讼模式运用于解释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因此,在论及民事诉讼结构的内容时,一般以“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对抗制与纠问制”几个模式作为论述的主要内容。应当说,这种论述本身是没有错的,问题在于:无论是当事人主义还是职权主义,抑或对抗制纠问制,都是从当事人的冲突在诉讼中的对抗方式这一角度论及民事诉讼,很少将处于裁判者地位的法官的“判定”行为作为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加以论及,使得我国民事诉讼结构改革的讨论似有不尽完善、意犹未尽之嫌。这种情况的发生,有其原因:“模式”本身渊源于西方法律传统的诉讼审判内部进行比较时使用的概念,在最终结果上,都与“判定”同型,因此,在西欧法律传统中用于比较差异的模式结构就可以不涉及或少涉及“判定”的问题。但在我国情况就有所不同,因为依中国的法律传统,“模型”本身只是解决冲突的形式,不涉及解决冲突的方法。因此,仅仅论及模式的“对抗与非对抗”,没有解决“判定与非判定”的问题就显不足。
《对抗与判定》一书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进一步深入探讨民事诉讼结构的全新视野,作者在该书中,开篇即强调了本书的研究方法,即把描述考察的重心放在日本民事纠纷有关领域的制度及理论上,试图构筑一个理论模型来探索日本民事诉讼制度。这种理论研究的方法论意义在于:使读者完整了解日本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潜在地把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作为比较对象,使读者从中了解我国民事诉讼结构缺陷,从而达到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结构的目的。
本书首先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日本民事诉讼结构的全景图:从诉的提起直至判决。这种实例方法的研究依据使读者耳目一新,能够完整地了解日本民事诉讼的程序及流程背景,在此基础上了解作者需要研究的主旨。
作者在第三章着重介绍了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作者认为“对抗·判定”是日本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结构,存在于日本民事诉讼程序最根本的层次上,直接或间接地规定在整个程序结构中。“对抗”即当事人之间攻击防御活动,“判定”即是法官在攻击防御中实现对案件事实作出最终裁判。这两个元素的相互规定,即构成了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通过对“对抗·判定”这一诉讼结构的具体描述,从基础理论的层次考察了“对抗·判定”诉讼结构解决纠纷的机制的优越性及其负面效果。
程序决定实体。程序与实体两者不可偏废。作者在该书中给读者详细叙述了日本民事纠纷中的审判对象的形成及一审程序的展开过程。一般认为:审判对象即为纠纷,但对诉讼过程中的纠纷未作深入细致的研究。作者认为:这种纠纷的形成过程可以被分解为二个层次,一个层次是原告要求或希望得到解决的问题或事实;另一个层次是通过双方当事人的攻击防御,突出纠纷焦点。通过这二个层次,审理对象才得以完全形成。接下来,作者即对审判对象形成的二个层面作了具体的叙述。通过这种叙述,使读者对民事诉讼中的纠纷形成过程有了一个全面而深刻的理解。
“判定”作为本书的另一个研究,本书作者也不惜篇幅作了长篇论述。作者分析了裁判概念与判决种类,探讨了制作判决书的必要性以及日本民事判决书的新动向,并对日本民事诉讼制度作了详细介绍。特别是对判决的终局性作了深入的讨论。在这里,“对抗”与“判定”的相互关系得以完整地体现出来。“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展开的对抗与作为结果的判定通过既判力而获得的终局性之间的互相联系,或者说是对抗与这种终局性的程度或范围之间的对应是否”。也正是在这里,我们更明确了对抗与判定这两个结构要素之间互为前提,互相规定的关系。
本书虽是以日本诉讼为考虑对象而形成的一项民事诉讼基础理论和制度构成的研究成果,但作者始终置身于对我国民事诉讼研究的现状及审判方式的改革之中,其中不乏真知灼见,对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定会有所裨益。但本书也存在比较抽象之处。过于重视理论介绍,轻视实证研究。希望不久的将来,能够读到一本作者对民事诉讼实证研究的新作。这将会是本人又一大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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