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读驿站专栏作者介绍      致敬授权学者      中国民商法律网历届编辑联系方式征集公告      中国民商法律网改版公告     
动态报道
WTO与中国法院
张轩
上传时间:2003/9/15
浏览次数:8651
字体大小:

随着中国加入WTO决定的通过,中国政府和人民全方位地参与经济全球化、主动融入世界经济主流的愿望已初步成为现实。在主权原则下慎重履行WTO规定的成员国义务是人民法院面临的新的历史使命。
   一、解放思想,进一步强化现代司法观念。加入WTO后,对审判工作的要求将会更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不仅要符合国家主权原则和法治原则,还要符合WTO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人民法院要站到经济全球化的高度,强化几个观念:在主权原则下,坚持非歧视原则,强化司法公正观念;坚持透明度原则,强化司法公开观念;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强化司法公平观念;遵循审判规律,强化审判独立观念。
   二、认真清理全市法院审判工作中不适应WTO规则的规范性文件。过去,全市法院受理的涉外案件主要有:借款、委托代理合同、企业出让、承包合同、信用证等类型,其中,以信用证纠纷居多。入世后,涉外案件的类型将更为复杂,涉外股票、债券、票据、外汇按金交易、合资或合作经营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外汇期货合同、涉外知识产权等案件将不断增加。由于我国目前尚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现行司法体系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计划经济的烙印,全市法院涉外审判的规范性文件和习惯做法中存在与WTO的规则精神相冲突的情况。市高院根据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主动部署清理了几年来颁发的通知、决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入世”之际,市高院将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坚持国家主权原则、“三个有利于”原则和市场经济原则,依照WTO规则,进一步加大清理力度,修改或者废除全市法院涉外审判工作中不适应WTO规则精神的规范性文件和司法习惯。一方面,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清理司法解释,积极提出立、改、废建议;另一方面,针对我市涉外审判工作“送达难”、“取证认证难”等情况,结合加入WTO带来的良好机遇,大力进行新的探索,以期使长期困扰我市涉外审判工作的一些困难能得以解决。
   三、抓住“入世”契机,努力开创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是WTO的重要支柱,与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特别是涉外审判最为密切。重庆直辖后,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我市“四涉”(涉外、涉港、涉澳、涉台)商事案件从无到有逐年增加,“四涉”商事审判机制从无序到有序稳步发展。三级法院采取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充分发挥合议庭作用、妥善采取诉讼保全等措施,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改革开放提供有效的法制保障。市高院已于近期进行机构改革并完成了在大民事格局中设置专门的涉外民事审判机构,形成专业化的审判队伍,为“入世”做好充分准备。全市法院将把涉外审判摆上法院工作的重要位置,采取创新体制和机制、加大专业化审判队伍的培训、集中管辖、规范审判等措施,谱写新世纪涉外审判的新篇章。
   四、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为中外知识产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WTO的三大支柱之一,我国加入WTO后,必须严格履行TRIPS及其相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法律义务。这不仅是WTO的需要,也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必然要求。面对TRIPS协议对成员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的更高要求,全市法院将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和“十五”计划纲要确定的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认真贯彻执行新颁发的知识产权法律和其他法律,依法打击假冒、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积极正确地采取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措施,正确审理好知识产权各类纠纷案件,为科教兴国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强有力的司法保护。
   五、加大培训力度,尽快提高全市法院专业化审判程度。“入世”之际,人民法院将面对许多比较陌生的WTO规则、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面对140多个成员国的陌生的法律,面对更大量的、新的、更复杂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审判人员审判业务专业化程度不高将难以胜任本职工作。市高院已经采取定向定期邀请资深专家来院讲学、选派优秀法官到高等院校学习或出国留学、参加相关的国际学术研讨会等方式,努力培养高、精、专的专家型法官队伍。与此同时,要求全市法官热爱本职,刻苦钻研,以适应入世带给法院审判工作的新挑战。
    (作者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代院长)
  抓住机遇 迎接挑战
  田凤岐
   入世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意味着进一步的开放市场,意味着与其他成员国全方位的接触和不可避免的碰撞,其中必然涉及诸多法律和司法问题。就司法机关而言,人民法院既负有依照我国的法律、按照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履行对外承诺的义务,也享有在世贸组织规则许可的范围以内积极维护我国经济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权力。人民法院应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个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振奋精神,锐意进取,恪尽职守,信心百倍地迎接新挑战。
   ——转变思想认识,在司法观念上适应WTO的要求。WTO规则调整的范围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投资措施、电子商务、竞争环境等等,这些方面都会直接或间接地涉及法律问题。公开透明是WTO规则的基本要求,审判机关、审判人员要自觉树立公开、公平、统一与正义的现代法治精神。坚决破除陈旧的司法文化传统,依法公开审判程序,不断提高当庭宣判率,凡是依法应当公开的案件做到公开审、公开判、公开执行。公正是现代法治的精髓。法官应遵循WTO组织的非歧视性原则,牢固树立客观公正的思想,始终保持中立裁判的角色,平等公正地保护国内当事人和外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法制统一取代地方保护的观念。法制统一是现代法制国家的象征,各级法院要彻底摒弃和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依照宪法和国家法律的要求,依法独立审判。要严格审查地方法规,不符合国家法律要求和WTO规则的不予适用。
   ——加强学习培训,在业务素质上适应WTO的要求。入世给法院的审判范围、工作对象、知识要求带来了一系列的变化。WTO规则具有公法性、复杂性、模糊性等显著特点,各成员国的法律更是庞大复杂、种类繁多。法院如何适应WTO规则,一定程度上决定着WTO规则在国内的生命力;如何借鉴和适用成员国的法律法规,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国家在国际上的公信度。与此同时,法院接待的当事人中将有越来越多的操着不同语言的世贸成员国的商家客户,法院受理的案件也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竞争保护等新的类型。这就要求法官要用一种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加强对WTO规则及国际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研究,还要学习我国为加入WTO而制定、修改的新法律新规定,学习我国已加入的国际条约、国际上通行的国际惯例。应该实现法院学习型、法官学者化的目标。应努力培养出一大批适应WTO规则要求、具有国际审判水平的人民法官。
   ——强化改革创新,在审判机制上适应WTO的要求。在审判方式上,坚持公开听审,公开质证,公开认证,公开判决,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效率。在审判公开的同时,认真落实法官回避制度,避免法官以任何形式单独接触当事人,避免参与影响法官形象或影响独立公正审判的社会活动。在审判管理上,全面推进大立案管理模式,坚持立审分立,审监分立,审执分立。在审判制度上,着重变行政手段为法律手段组织审判工作,把审判权放到合议庭,全面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严格执行审限管理、法官回避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等制度。
   ——自觉严格要求,在工作作风上适应WTO的要求。入世以后,人民法院面对的是整个国际社会,代表的是国家和人民。因此,要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特别是要认真组织学习最高法院新近推出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引导大家自觉把维护国家利益与维护各国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有机统一起来,把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有机统一起来,以积极的态度和文明的形象向世界各国的当事人展示我国法官的良好精神风貌和人格魅力。要使不同肤色、不同语言、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均感受到我国法官的公正文明和亲切可信。要适应现代国际社会快节奏、高效率的要求,认真解决办案超审限、久拖不决、久拖不执等问题。要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规章制度,落实“两个承诺”,让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让确有冤情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
(作者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转自www.rmfyb.com 2001年12月3日


 

  【将文本推荐给好友】    【关闭窗口】

张轩 WTO与中国法院

 

  热点专题
  还没有热点文章!

  专题
 聚焦“最牛钉子户”
 关注物权法
 入世与中国司法改革
 关注物权立法
 关注就业促进法(草案)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聚焦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民法学研究会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 | 明德民商法研习社
本网站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作资金
版权所有©2000-2013:中国民商法律网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中国民商法律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征稿启事 投稿信箱:civillawruc@163.com
京ICP备050102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