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读驿站专栏作者介绍      致敬授权学者      中国民商法律网历届编辑联系方式征集公告      中国民商法律网改版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检索中心>>法规正文


地  域:国内法
     国内法
名  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按中国婚姻法离婚的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规定如何理解的函
文  号:[87]民他字第43号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1987/8/21
实施日期:1987/8/21
有 效 性:有效
专业分类:民商法
     婚姻家庭法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按中国婚姻法离婚的父母
 对子女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应如何理解的函
 (1987年8月21日
 (87)民他字第43号)


外交部领事司:
  你司(87)领四转字第13号来函收悉。
  关于英国驻华使馆就按中国婚姻法离婚的父母,在离婚后对子女的权利义务,规定如何理解的来照,经研究,我们认为: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抚养教育的权利与义务。没有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探视由他方抚养的子女。英国驻华使馆认为,按照中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离婚后,并不取消没有抚养教育子女一方的权利,双方仍具有对子女抚养教育的合法权利,这种理解是符合中国婚姻法规定的精神的。
  对于英国驻华使馆来照中所针对的案件,我们认为,香港居民鲁慕贞经我法院调解与澳门居民林勤离婚后,向港英当局申请归她抚养的、现居内地的双方婚生子林伟超去港定居,是否得到批准,这是有关管理部门决定的事。至于林勤从澳门申请去港探视孩子,被批准的可能性较小,我们希望英国驻华使馆注意我国法律的规定,在处理此事上,给予当事人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按中国婚姻法离婚的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规定如何理解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年老、无子女的人,能否按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类推、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承担抚养义务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失效)
民政部关于启用新式婚姻登记证等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关闭窗口】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民法学研究会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 | 明德民商法研习社
本网站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作资金
版权所有©2000-2013:中国民商法律网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中国民商法律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征稿启事 投稿信箱:civillawruc@163.com
京ICP备050102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