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的意义 民众之争端,公权与私权、私权与私权之冲突,系社会发展中常存之现象。对此之解决,或以压制赢得暂时平静,或以强调冲突而使秩序更为混乱。当此,正义与正义感、程序与程序理念、权利救济与权利意识,意义凸显。这些建制与观念,是对构建社会秩序的共识。这种共识愈多,社会秩序之建设便愈和谐无乱。 法学家及其讲演正可谓是增进秩序共识的推力之一。社会之发展,秩序之构建,当以法律职业群体之出现为基础。而法学家则为法律职业群体之中坚与先锋,其以饱读法典而学识天下,以公共关切而怀仁民众。法学家授业解惑于学堂,传道普法于四野,其声音或振聋发聩,或细雨霏霏,其演讲沟通庙堂与民间、学府与商界,既关心规则的形成 
  目录: 第一编世界民事立法的发展 世界民事立法的发展/3 第二编人格权法的发展  人格权法的发展与我国的民事立法/43 美国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77 第三编物权法的发展  物权法的基本理念/99 经济全球化与物权法的国际化/133 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我国物权法草案/155 第四编合同法的发展  当代合同法的新发展/181 第五编侵权法的发展  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趋势/205 第六编消费者保护法的发展  WT0与消费者权益保护/245 第七编其他  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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