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价值构造》系陈兴良教授完成《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和《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之后的第三部刑法哲学著作。《刑法的价值构造》使陈兴良教授的刑法哲学研究达到了一个新的学术高度。
刑法的价值问题,可以说是刑法哲学的重要内容。在《刑法哲学》一书中,陈兴良教授对刑法的价值内容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公正、谦抑、人道这三大现代刑法的价值目标,并认为这是构成刑法的三个支点,也是刑法哲学应当贯穿的三条红线。限于篇幅,当时的探讨是十分肤浅的,不仅理论深度,单是从篇幅上来说,也仅有不足五千言。而在本书中,陈兴良教授以近五十万言的篇幅来探讨刑法价值问题,无论在理论的深度还是广度上,都远远超过了以往。因此,本书是《刑法哲学》一书所开始的刑法理论探索的继续,这本书的起点正好是那本书的终点,它是继《刑法的人性基础》之后的刑法哲学第三部。在本书中,刑法价值问题的探讨分成以下四个层次:
第一部分是刑法价值的背景论,这就是本书的第一章与第二章,分别揭示了刑事古典学派的价值构造与刑事实证学派的价值构造。这两个学派分别体现了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的两种价值构造,这也正是两大刑法学派的对立所在。发韧于启蒙运动的刑事古典学派,是一个追求个人价值的刑法学流派,它在刑法思想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本书论述了以贝卡利亚、费尔巴哈、边沁等人为代表的前期古典学派的个人自由主义刑法价值思想与以康德、黑格尔、宾丁、毕克迈耶、贝林格等人为代表的后期古典学派的国家自由主义刑法价值思想。刑事实证学派是在否定刑事古典学派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个刑法学流派,它追求社会价值,从而在刑法思想史上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影响。本书论述了以龙勃罗梭为代表的刑事人类学派和以菲利、李斯特为代表的刑事社会学派的刑法价值思想。正是这两大刑法学派的价值冲突中,引申出刑法价值问题的主题。
第二部分是刑法价值的本体论,这是第三、四、五章,主要是从刑法机能出发,通过个体与整体、个人与社会等社会哲学问题的探讨,提出刑法机能的二元论,这就是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与社会保护机能的双重构造,从而确立刑法价值观。在本书第三章,作者论述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认为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的社会条件下,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更加引起人们的重视。因此,对人权保障的刑法机能从法理上进行了深入探讨。在本书第四章,作者论述了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认为任何一个社会的刑法,都必然担负着保护社会免遭犯罪侵害的任务。社会保护不仅是刑法机能,也是刑法存在的重要价值根据之一。在本书第五章,作者论述了刑法价值的双重构造,即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与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的关系。作者认为,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的对立,来自于个人与社会的对立。在任何一个社会,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都应当相互协调,从而在更大程度上实现刑法机能。
第三部分是刑法价值的目标论,这是第六、七、八章。如果说刑法机能是刑法自身所拥有的价值,那么,刑法价值目标,诸如公正、谦抑、人道,就是刑法所追求的价值。本书以较大的篇幅对刑法的三大价值目标作了理论考察。本书第六章论述了刑法的公正性,作者认为,公正性是刑法的首要价值。刑法涉及对公民的生杀予夺,因而公正性更是它的生命,更值得我们重视。公正作为刑法的首要价值,意味着刑法中的一切问题都应当让位于公正性。刑法应当具有公正性。本书作者从正当性、公平性与平等性三个视点阐述了刑法公正性的价值蕴含。刑法的正当性涉及对刑法存在根据合理性的考察,本书从报应与预防两个方面探讨了刑法的正当性根据。刑法的公平性解决的是刑罚分配的正义性问题,作者对此作了研究。刑法的平等性是指在刑法适用上的平等,作者从实体平等与程序平等两个方面作了分析。本书第七章论述了刑法的谦抑性。作者认为,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因此,刑法的谦抑性具有限制机能,在现代法治社会,这是刑法应有的价值蕴含。本书作者从紧缩性、补充性与经济性三个视点阐述了刑法的谦抑性的价值内容。本书第八章论述了刑法的人道性。作者指出:刑法的人道性立足于人性,是指刑法的制定与适用都应当与人的本性相符合,尽可能地宽缓。在现代法治社会,人道性乃是刑法不可或缺的价值意蕴。作者从宽容性、轻缓性、道义性三个视点阐述了刑法的人道性。
第四部分是刑法价值的原则论,这是第九章与第十章,分别是罪刑法定的价值分析和罪刑均衡的价值分析。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是刑法的两大基本原则,它们都与刑法价值具有密切关系。因而,本书对罪刑法定和罪刑均衡从价值的角度进行了理论探究。在本书第九章,作者全面而深入地论述了罪刑法定的价值内容。作者指出:自从刑事古典学派提出罪刑法定主义并将之确定为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经典原则,已经过去了将近两个半世纪。其间,世界发生了剧烈的变动。罪刑法定主义经受了历史的考验,同时也面临着时代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到底如何,这是一个亟待回答的重大问题。作者分别对罪刑法定的立法机能与司法运作进行了探讨。在本书第十章,作者对罪刑均衡进行了价值分析。作者认为,对罪刑均衡的孜孜追求,是人类基于公正的朴素理念而对刑法的一种永恒的冲动。尽管在刑法史上出现过罪刑失衡的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但人类对罪刑均衡的美好向往永远没有停止过。自从刑事古典学派将罪刑均衡提到刑法基本原则的高度,罪刑均衡就成为现代刑法的一种内在精神。随着刑法价值观念的嬗变,罪刑均衡的标准也发生了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揭示罪刑均衡的价值内容及其对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制约作用,就显得十分必要。在本章中,作者从立法与司法论述了罪刑均衡之于刑法的意义。从立法上来说,存在一个罪刑均衡的立法确认问题。罪刑均衡只有在立法中得到确认,才能落实在司法活动中。因此,罪刑均衡的立法确认具有重大意义。从司法上来说,只有通过有效的司法活动,罪刑均衡才能真正实现。因为刑事立法所确认的罪刑均衡是抽象的、普遍的,因而是一般均衡。而刑事司法是以个案处理为内容的,因而将刑事立法所确认的一般均衡适用于具体案件,才能实现个别均衡。由此可见,刑事司法对于罪刑均衡的实现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的价值构造》一书于1998年10月出版以后,在刑法学界受到广泛好评。由于本书是对刑法的一种超法理的、刑法哲学的探讨,因而超越了传统的以刑法规范为中心的注释刑法学的研究范式,在内容上与体例上均有所创新。《刑法的价值构造》一书的出版标志着我国刑法哲学研究达到的一个新高度,对于推进我国刑法哲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刑法的价值构造》一书在学术上的以上贡献,它在1999年荣获北京大学文科第七届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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