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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名:经济法的挑战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5年6月
    作者:苏永钦
    价格:15

前言:
这本书收录了《民法经济法论文集》出版五年以来陆续写的论文,数量不多,但我确实都花了很大的心思去写,其中“非正式程序与补充性规则”是1990年政大法律研究所博士班“经济法”课程的副产品,我和班上研究生陈荣傅、杨富强、魏杏芳、何君豪四人,分别执笔完成,是我们五人共有的著作,首先说明,并志谢意。书名题为“经济法的挑战”,呼应我在上本书里的一篇小文章:“经济法——已开发国家的任务与难题”。当时自由化、民营化、国际化虽已成为明确的政策目标,但还没有太多具体的行动,更谈不上制度化。九年以后,台湾地区已经是个人年平均所得超过一万美元的经济体,“公平交易法”已经有声有色的实施了两年多;重要的经济法,如“促进产业升级条例”、“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贸易法”、“国外期货交易法”、“消费者保护法”等先后通过,“银行法”、“国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等已做重大修正,“奖励民间参与公共投资条例”则将完成“立法”。变化实在很大,经济法的课程每年都有新的材料。不过真正的挑战还不在规范的膨胀,而在这些规范的操作。法律和经济专家发现他们对诸如“正当”或“滥用”的诠释,竟有如此的差距,而不得不小心翼翼地拉近彼此的距离——“公平交易委员会”提供了难得的对话场所。经济学者和法律学者共同写书,已经蔚为一种风气。这些经济法的论文,从问题切入到论述风格,都颠覆了我们这里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才慢慢建立的法学创作典范。法律的解释,不再像自动贩卖机那样简单,输入法条、事实,即产出结论。而通常要再从产出反馈回解释者,作成本效益的分析。对法律人来说,这种新思维真是前所未有的挑战。我的回应可说微不足道,但总算做了一点。经济人的大举侵入,其实还不限于经济法。当传统法律领域的规范也因为社会发展而陷入某种不易合理化的困难时,经济分析的理论或者为它提供有力的说明,或者给予致命的一击。我在台大经济系举办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学术研讨会中发表:“物权法定主义的再思考——从民事财产法的发展及经济观点分析”,是对这种分析方法的尝试,也油然产生一份期待,希望它真能为传统法学注入新生命。在这些看起来只是“西风东渐”的小潮流背后,隐隐然仍可感受到台湾地区社会走向合理化的大潮流,“社会成本”一类的新词已经用得近乎泛滥。然而说到合理化,韦伯的进化论真能毫无困难地解释台湾这半个世纪的发展吗?“韦伯理论在儒家社会的适用——谈台湾地区法律文化与经济发展间的关系”,这篇发表于加州大学柏克莱分校东亚研究所研讨会的文章,基本上肯定具有高度“形式理性”的民法与台湾经济发展的关系,可以说是从社会学的角度观察经济与法的关系。在这篇文章中我也指出,当法律再度“实质理性化”(经济法、社会法当道)时,我们将面临真正的调适困难。出版这本小册子,倒不是敝帚自珍,实在是经济法的挑战已不容回避,要让大家告诉大家。我在此要对杨荣川董事长的支持,深致谢忱。还有协助校对的林大为、林晓芳、李山明、余适霖、侯雪芬、赵相文等多位同学,在此一并致谢。当然,一切错误由我自行负责。
苏永钦1994年4月志于政大研究室


目录:

自序(Ⅰ)第1篇物权法定主义的再思考——从民事财产法的
发展与经济观点分析(1)
一、 绪论(3)
二、 从民事财产法的发展分析(4)
三、 从经济观点分析与检讨(20)
四、 结论(46)第2篇韦伯理论在儒家社会的适用——谈台湾地区
法律文化与经济发展间的关系(47)第3篇“非正式程序”与“补充性规则”——简介两个
落实公平交易法的重要机制(65)
一、 绪论(67)
二、 “非正式程序”(69)
三、 “补充性规则”(105)第4篇事业团体的联合行为(139)
一、 绪论(141)
二、 公平法下的事业团体(142)
三、 公平法下的事业团体行为(149)
四、 结论与建议(163)第5篇德国民间工商组织法制(167)
一、 简史(169)
二、 宪法基础与限制(171)
三、 工商组织之成立与内部组织(174)
四、 工商组织之任务与监督(179)第6篇Competition Law in the Hands of the Activist
State(187)中文摘要(189)
Ⅰ Administered Competition(193)
Ⅱ Constitutional Setting(195)
Ⅲ Transitionary Arrangements(201)
Ⅳ Institional Setting(208)
Ⅴ The Case of Taiwan(216)
Ⅵ Concluding Remarks(227)
附录评“政府的事业活动是否应受‘公平交易法’的规范”(187)


更新日期:2005/12/20
阅读次数:4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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