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学界对不动产物权法的研究,一般注重实体法律规则的比较,忽视不动产物权登记中程序机制的作用。本书在功能主义和实用主义基础上,采用系统论和整体论的视角,揭示出不动产物权登记程序内含的功能,即确保不动产物权交易者的道德主体地位,划定国家治理术的理性运作轨迹,以及决定不动产物权登记实体效力和权利顺位的规范构建。本书从不动产物权登记程序中剥离出“物权程序”的概念,以之为出发点,探讨正当程序的构建以及可能发生的效应。 精彩片段: 序 孙宪忠 大凡了解点中国诸子百家思想的人都知道,孟子有句名言:“有恒产者有恒心”,这句话道出了财产对个人以及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性,即一个人只有有了确定归属于自己的财产,才可能具有坚定的增加财富的进取心,惟有人人皆如此,我们这个社会才能发展。中外历史发展给我们提供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已经充分验证了这句话的正当性。 从物权法的范畴上讲,最重要的“恒产”就是不动产,这不仅因为与一般的动产相比,不动产价值高昂,与国计民生的关系更密切,还因为在法律发展历程中,不动产物权法律规则有其特有的规律,其中最根本之点,就是在一般情况下,无论是静态归属的界定还是动态运行的描画,不动产物权均离不开登记,这恰恰是动产物权所缺乏的。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法律上的不动产及其权利已经被不动产登记替代了,不动产登记作为不动产权属的代表,在现实中发挥着“恒产”的作用,因此,不动产登记是“恒心”的保障,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是促进“恒心”的必要措施。 我们知道,不动产登记是由特定国家机关经由特定程序而对不动产及其权属效果的记载。据此,与不动产登记有关的规则就由两大部分构成,即登记程序和登记实体效果,从各国立法经验来看,前者由不动产登记法来调整,后者由民法中的物权法来规范,这是两种不同但联系又极其紧密的规范群。言其不同,是因为不动产登记法是程序法,民法中的物权法规范则是实体法;言其联系紧密,是因为在界定不动产物权的权属以及规范不动产物权变动时,其二者缺一不可。 受不动产登记的影响,不动产物权法规范也有了双重构造,即规定如何进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程序规范(即物权程序性规范)和关于物权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即物权实体法规范);忽视其中的任何一种,都不能完全反映不动产物权法的全貌。 问题也随之而来,这双重构造之间是什么关系,如何认定程序在不动产物权法中的价值?应当说,我国学界对这个问题考虑得较少。常鹏翱在这个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这就是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这本书。他以系统论的视角,对不动产物权法的双重构造进行了整合,在正当程序的基础上,分析了相应的实体效应规则。他的分析没有局限在文本、概念和制度分析的框架之中,而是求诸历史、考证现实、力争在基础理论上有所突破,并力求达到经验和演绎的和谐。常鹏翱的这本书是由我指导的博士论文修改而成,其中不乏思维灵光之处,展现了他比较厚实的学术功底和比较开阔的学术视野,我相信读者能从该书中得到有益的启示。 具体而言,首先,他没有纠缠于具体登记形态的法律构造,而是尝试着建立一套理论分析模型,即在“程序-效应”的体系中把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结构,使得物权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得到了一体化的有机处理,这突破了以前同类题材著述的处理方式,可谓是此书的理论创新之处。其次,他下力气分析了物权程序的正当性,在这种分析中,他检讨了不动产物权为何需要程序机制,并以此为契机,提取了建构正当物权程序的指标,在此基础上,他设计了正当物权程序的一般规则,这些分析是目前的物权法著述所见不到的,对我国将来的不动产登记立法以及物权法立法均能起到有益的借鉴作用。再次,他引用了大量的德文原著和法学之外的学科知识,做到了专业化和交叉学科的结合,据此,他不仅详尽阐述了登记审查、登记推定力、公信力、顺位等法律制度,还提出和分析了如何建构物权法形式主义传统、如何界定物权法中的真实观念等理论命题,这些论述都让人耳目一新。 从目前学界的研究状况来看,物权法研究是我国民法学研究的重点和热点,近些年也涌现了不少优秀的作品,常鹏翱此本著作即是其中之一种,类似力作必将会对中国未来的学术研究和民事立法提供有益参考,做出有益贡献。我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较早涉足物权法研究领域的学者,对此感到十分高兴。我希望常鹏翱以及其他青年学者,能再接再厉,继续在学术之路上前进。 2005年9月 章节目录: 导 论(1) 一、分析对象(1) 二、分析思路(17) 第一部分 物权程序的建构 第一章 形式主义法律传统中的物权程序(29) 第一节 引言(29) 第二节 形式主义法律传统的规则表达与实践(35) 一、罗马法的形式主义规则(35) 二、日耳曼法的形式主义规则(39) 三、德国法的形式主义规则(42) 第三节 解读形式主义法律传统:物权程序的意义和生成(49) 一、形式主义法律传统的建构:形式的意义(50) 二、形式主义法律传统的嬗变:从形式到程序(58) 第二章 物权程序建构的正当性标准(一):工具价值(69) 第一节 工具价值与物权程序建构的内在逻辑(70) 一、工具价值与程序的关联(70) 二、工具价值与物权程序建构的内在逻辑(73) 第二节 作为工具价值的真实观念(81) 一、客观真实观念与物权程序的对应性:以法国法为考察对象(82) 二、客观真实观念和法律真实观念的对比(86) 三、对法律真实观念的提倡(92) 第三章 物权程序建构的正当性标准(二):过程价值(103) 第一节 物权程序过程价值的意义:以绝对工具主义为分析对象(104) 一、绝对工具主义观念下的物权程序(104) 二、对绝对工具主义的诘问之一:程序是完全丧失独立性的工具?(108) 三、对绝对工具主义的诘问之二:程序没有独立价值?(112) 第二节 物权程序过程价值的基本要求(117) 一、程序同一(119) 二、程序参与(123) 三、程序理性(131) 第三节 物权程序过程价值的地位(141) 一、程序本位主义观念下的物权程序(141) 二、物权程序工具价值和过程价值的协调(147) 第四章 物权程序的基本建构(151) 第一节 启动程序(152) 一、启动机制(153) 二、申请(154) 三、小结(168) 第二节 审查程序(168) 一、引言(168) 二、审查方式的检讨和确定(170) 三、小结(188) 第三节 决定程序(190) 一、办理登记(190) 二、暂缓登记(192) 三、拒绝登记(193) 第二部分 物权程序的效应 第五章 物权程序的正效应(一):登记的推定力(197) 第一节 引言(197) 第二节 如何证明权利(198) 一、问题的提出(200) 二、立法范畴中的权利证明(203) 三、司法范畴中的权利证明(205) 第三节 登记推定力的制度内涵(206) 一、登记推定力的特征(207) 二、登记推定力的类型(209) 三、登记推定力的反驳(210) 第六章 物权程序的正效应(二):权利的顺位(212) 第一节 顺位的意义(213) 一、问题的提出与解决方案的选择(213) 二、顺位的意义(216) 第二节 顺位的原则(220) 一、登记决定原则(220) 二、顺位移动原则(225) 第三节 顺位的形态(229) 一、形态组合之一:法定顺位和意定顺位(229) 二、形态组合之二:正常顺位和异化顺位(237) 第四节 顺位的变动(240) 一、顺位变动的形态(241) 二、顺位交换(242) 第七章 物权程序的负效应(一):登记错误及其处理机制概述(246) 第一节 登记错误的基本原理(247) 一、登记错误的判断(247) 二、登记错误的形态(250) 第二节 登记错误的处理机制(252) 一、问题一的解决方案(252) 二、问题二的解决方案(253) 三、小结(256) 第八章 物权程序的负效应(二):登记的公信力(258) 第一节 登记公信力的类型化分析(258) 一、绝对公信力(259) 二、典型公信力(260) 三、相对公信力(265) 第二节 登记公信力的合理性分析(266) 一、对相对公信力的评析(267) 二、我国实行登记公信力的基础(273) 三、小结(276) 第三节 登记公信力的制度构造(277) 一、引言(277) 二、登记公信力的构成(277) 三、登记公信力的排除(283) 四、登记公信力的后果(287) 第九章 物权程序的负效应(三):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292) 第一节 更正登记(292) 一、更正登记的界定(293) 二、更正请求权(295) 三、更正登记的程序(302) 第二节 异议登记(304) 一、异议登记的比较法考察(305) 二、我国确立异议登记的必要性(310) 三、异议登记的制度构造(315) 第十章 物权程序的关联效应:预告登记(321) 第一节 异域经验的考察与分析(323) 一、预告登记的界定(323) 二、预告登记的效力(332) 第二节 本土规则的考察和分析(337) 一、我国台湾地区的预告登记制度(338) 二、我国的预售合同登记制度(339) 三、上海市的预告登记制度(341) 第三节 预告登记的制度构造(342) 一、预告登记的定位(343) 二、预告登记的产生和消灭(346) 结语(348) 附录一 不动产物权登记法的一般规则(352) 附录二 《德国土地登记法》(379) 主要参考文献(420) 后记(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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