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年2月21日,美国律师协会(ABA)发布第462号正式意见书。该意见书指出,法官可以使用社交媒体网络,但在建立所有社交关系和联络时必须严格遵守《司法职业道德准则》的相关规定,避免影响法官独立性、司法尊严、造成司法不公或者产生不正当行为。     本期组织刊发美国法官使用社交媒体网络的正式意见书,配发美国各州对法官使用社交媒体网络的官方立场。敬请关注。     ——法律文化周刊     在本意见书中,起草委员会对法官使用社交媒体网络的情况进行了讨论。起草委员会使用的“社交媒体网络”一词,是指以网络为载体,要求使用者明确表示加入、接受或拒绝与特定人的联系的社交媒体网站。     一、法官和社交媒体网络     近年来,使用便捷的新科技、新软件广泛出现,人们可以利用这些平台分享信息,以及在他人的社交媒体网络上发表自己的意见。这些科技逐渐成为世界文化的一部分,更新频繁,形式多样。     包括使用社交媒体网络在内的所有社会交流,都可以避免法官被社会孤立,或与现实脱节。本意见书关注的问题是《司法职业道德准则》(下称《准则》)准许的框架内,法官参与社交媒体网络的程度。     在审理案件的同时,法官就承担了“尊重司法机关公信力,努力争取维持和加强对法律制度的信心”的责任。虽然在专业领域的能力无可置疑,但法官应接受被其他人视为沉重负担的公众监督。法官参与的所有社交关系,无论是通过何种方式进行,无论是在何种情况下进行,包括社交媒体网络在内,都应遵守《准则》对法官一贯的要求,即提高公众对司法独立、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的信心,同时防止出现不当行为或被认为是不当行为。这就要求法官对其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有敏感性认识。     《准则》要求法官始终维持司法机关的尊严,并且在他们的专业领域和个人生活中都避免出现不当行为或被认为是不当行为。因此,法官应非常审慎对待与其他人的交流,特别是使用社交媒体网络时。法官必须假设其发表在社交媒体网站上的评论都将不会局限于流传在法官的社交圈内部。在法官不知道或者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有些评论、图片或者不宜被公众知晓的个人信息可能传播给法官不认识的人,或其他意想不到的人。这样的传播将对法官的司法独立、司法权威、司法公正产生潜在威胁,同时也影响了公众对司法的信心。     面对面交流和网络社交有很多明显的差异。相对网络社交而言,面对面的交谈经常可以维持在参与者之间,而网络社交中信息、视频和图片可能会在当事者不知道的情况下被传播给成千上万人。因为可以被恢复、散播和印刷,这些资料可以被保存很长时间甚至是永久保存。另外,社交媒体网络上的信息之所以难以控制,还因为缺少面对面的视觉和语境,容易被人断章取义、不正确地阐释和错误地传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