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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茶座
废除劳教是对宪法权威与尊严的维护
傅达林    
上传时间:20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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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来,劳动教养制度的变化引起举国上下的关注,成为中国法治变迁的晴雨表。从年初中央政法委表示停止适用,到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废止,再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正式废除,劳教制度如同若干年前的收容遣送制度一样,在无数个案汇集的民间力量促动下,终于迎来了制度变革的历史性拐点

  怎么解读废除劳教的意义?一项实行了50多年的制度,其诞生、运行及至最后寿终正寝,总是有着它的现实背景和历史意义的。随着中国宪法对公民自由权利的确认,特别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劳教制度的不正义便浮出水面,日渐显现出与宪法的冲突与背离。在这个意义上,劳教制度的废除,意味着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再一次得到维护。

  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最高法,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尊严。她是检验一切法律是否正当的根本标准,更是统领整个法治体系的最高权威。劳动教养制度之所以深受诟病,首先在于它违背了宪法的精神。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劳动教养恰是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不需审判也不需检察院批准,就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而在形式上,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来规定。也就是说,劳动教养这种严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如果不是全国人大通过法律制定,它就违宪了。

  之所以要如此强调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不仅因为它是宪法的最基本权利,更因为这种自由乃是公民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所谓不自由,毋宁死。早在2007124日,就有69名专家学者向全国人大提交公民建议,要求启动对劳动教养制度的违宪审查。之前孙志刚案开创了对行政法规宪法审查的先河,此次通过法定途径将劳教制度废止,体现的也是对公民自由权利的保障。它再一次将不符合宪法精神的法规进行了清理,使得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再一次得到了维护。

  无论是对公民的权利自由,还是对法治中国的实质构建,宪法及其实施状况都是最为关键的环节。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明确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更是明确提出,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中国法治发展到今天,已经进入以宪法和法律实施为主要内容的实质法治阶段。而宪法有效实施的关键,就是体现在当其他法律法规或行为与宪法相违背时,能够得到快速而果断的制止和追究。正是在这一点上,我们从劳教废止中看到了宪法实施的脉动,同时也认识到宪法实施方面还存在短板。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和《决定》的指示要求,有待于在宪法实施机制上作出更加积极的努力。其中尤其需要激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职能。

  宪法的实施状况深刻影响着一国的政治生态,法治国家必须建立起完善的违宪审查机制确保宪法实施。我国并未采取由司法机关进行违宪审查的机制,而是将监督宪法的实施职权赋予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它们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最高法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人大等五种机关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法规的要求。遗憾的是,在以往很多个案中,专家和普通公民不断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很少依职权撤销违宪或违法的法规,国务院、最高法院等机关也未提出过审查要求。

  基于这样的背景,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依职权废除劳教制度,可谓在履行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能上开了一个好头。相比司法违宪审查而言,进一步激活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不仅没有体制性障碍,且在效果上能发挥出对国家政治生活正本清源的巨大功能。对此,我们抱有更深的期许!

出处:搜狐网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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