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读驿站专栏作者介绍      致敬授权学者      中国民商法律网历届编辑联系方式征集公告      中国民商法律网改版公告     
判解研究
是时候管管“洋品牌”了
朱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上传时间:2013/2/27
浏览次数:2980
字体大小:
      今年9月初,“打假人”王海曝光出耐克一款名为“NIKE ZOOM HYPERDUNK 2011”的篮球鞋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消费者的情形。据查,这款由中国本土生产的高端篮球鞋实际品质与宣传完全不相符,厂家所声称的“前后两个气垫”的品质保证仅在欧美地区“货真价实”,我国消费者花钱买到的仅存在一个气垫。同时,一样的产品在我国大陆地区的售价竟然比欧美地区还要高出来五百多块钱。这就是说,中国的消费者花了更多的钱,却买到了更低标准的产品。这种花“冤枉钱”和“大头钱”买“洋品牌”的情形,在我国并不少见,甚至是涵盖了绝大多数的“洋品牌”市场,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一、国外产品的双重标准歧视
      对于一些跨国公司来说,全球化的产品市场在客观上可能会造成双重,或者多重标准。标准的多样性形成原因多取决于目标国的关税、法律和消费文化等多方面因素。一般来说,目标国的关税越低、法律越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越好,消费文化越理性,产品的标准就越高,反之,则是“能低就低”。
      以我国为例,目前基本上所有的跨国公司销售在我国大陆地区的产品(包括服务),都存在不同程度上的双重标准歧视。这种“歧视”大致有两种体现,一是要求中国消费者付出更高的价格购买与本国一样的产品,二是销售中国的产品较之本国有着明显的“质量歧视”——即更低的标准。
      其实,我国消费市场是国际双重标准歧视的重灾区,消费者一直都深受其害。比如,美国大片全球首映时间,我国大陆地区永远都是用来“垫底”;苹果系列产品发布上市时间也同样如此,拿iphone4s为例,大陆上市时间比美国本土晚了近半年之久,也就是说,当大陆的“苹果粉丝”们翘首以待,连夜排队之时,美国人的新手机早就用旧了。
      对于很多名牌消费品更是如此。迪奥、路易威登、阿玛尼等众多国际品牌,输往大陆的产品大都是欧美市场已经下架了的,甚至这些所谓的“明牌”在工商部门抽检时,也经常被查出质量不合格。这些品牌“耍大牌”的形式还不限于此,更有甚者,甚至在大陆地区连售后服务和电话都没有。
      这种情形在我国汽车市场中也较为常见。对汽车有研究的人都会发现,在同样型号的汽车配置方面,“欧美版”远高于“大陆版”,然而,后者的价格却远高于前者。这当然存在关税和国内制造等方面因素,但是,在汽车售后服务和保证期间的差异性歧视却让中国司机们无法理解。为什么同一个品牌的汽车在国外保证期限为4年以上或8万公里以上,一到了中国大陆,这个期限和里程就要打对折呢?为什么国外品牌汽车的召回制度在大陆行使的如此低效呢?“同车不同命”的答案很简单,还是双重标准惹的祸。
      大到汽车,小到食品,国外产品在大陆的双重标准同样在“深入”我们的生活。哈根达斯冰激凌在美国属于“地摊货”,一到中国就变成了“高档货”,质量没有变化,变化的是价格。星巴克咖啡在美国因其价格便宜(4美元)同属“地摊货”,一到中国,价格倍增,甚至也成为“高档货”,理由也很简单——更贵了。
      在街头一个年轻人,他身穿高于国外同品牌百分之百价格——没有售后服务的品牌服装,蹬着高于美国本土500多元——缺少一个气垫的篮球鞋,拿着高于美国本土百分之八十价格的星巴克美式咖啡,用着晚于美国上市167天的苹果4s手机,开着“同车不同命”超短保证期限的——缺乏召回制度保证的汽车,去看一场已经在美国下映超过十八周的电影。这个时候,该做何感想?当我们在感慨全球化影响自己生活的同时,是不是应该更多的去注意到这些双重标准呢。
      这些外来品牌的双重标准,不仅让中国消费者花了更多的钱,得到了更差的产品,而且在客观上造成了其他社会和法律的“副产品”——“海外代购”成为畸形产业。“海外代购”作为一种新兴产业实属中国大陆所特有,近段时间来一直为媒体所关注,引发的各类违法或与法律“打擦边球”的行为也广为诟病。“离职空姐”因代购获刑11年的事件将这一特殊行业再次推上了风口浪尖。我们在反思这一事件的同时,更应该去理性思考,为什么“海外代购”产业如此发达,国内需求为什么如此旺盛。答案很简单,海外代购的产品更便宜、更高质量。说到底,还是双重标准惹的祸。
      还以耐克篮球鞋为例,代购买到的同样一款鞋,价格更低,而且还有两个气垫。相信任何有理性的消费者,如果有选择的话,即便是不考虑价格因素也会选择在海外购买。有需求的地方必然会有市场,有市场就会有产业,“海外代购”存在的土壤就在于“双重标准”的存在。也许严刑峻法并不是解决“代购水军”的最好办法,只有从根本上否决“双重标准”的歧视,才可以还给消费者真正的理性和正义。
 
      二、“双重标准”的解决之道
      在全球化背景下,解决这些“洋品牌”双重标准的办法需要依靠进一步完善国内法体系,制定与世界统一的产品标准。最初,我国以“低姿态”进入的全球化,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已经造就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发展奇迹。在成就中国“世界工厂”的巨大生产力和“世界市场”的巨大消费力的同时,我们更需要强调作为“世界消费者”的权利。同样作为消费者,必须拥有一样的权利。
      现阶段从我们自己制定的产品和质量标准来看,不得不承认自己的标准确实比发达国家“矮一头”。产生较低标准的原因很多,对民族产业的不自信是其中最主要因素之一。但是更多的原因在于,大多数标准的制定已经过时,很多产品的标准甚至仍停留在上个世纪。全球化的法则强调与时俱进的精神,仅依靠偏向性的保护和过时的条款,反过头来受害的只能是自己。据美国CNN报道,麦当劳快餐被检测出来存在“聚二甲基硅氧烷”和“特丁基对苯二酚”两种工业添加剂成分,在美国引发了对这两种工业添加剂是否会致癌的广泛讨论和消费者关注。然而这在我国这却“不是个事儿”,因为我们立法对此没有涉及,也没有针对这两种添加剂的日常监测工作。所以,即便在美国麦当劳会因此改变其配方,但在中国麦当劳却是“安全的”和“合法的”。因此,及时更新国内产品标准无疑是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制裁国外产品“双重标准”的最重要武器。
      此外,加大对“双重标准”的惩罚力度是维护中国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就本次北京工商局处罚耐克公司案来看, 487万的罚单看似并不少,实际上却差得很远,对于耐克这样的大公司而言,这些罚款是远远不能让它“疼一下”的。耐克公司执行国内外的双重标准,对中国消费者施行歧视政策是受罚原因之一。但是,北京工商局却无法单纯依此来进行判罚,因为我国国内立法至今尚未有针对处罚“双重标准”的专门条款。所以,工商执法部门只能针对耐克公司的宣传欺诈以其销售额比例进行处罚。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现有规定,工商执法部门的处罚权限被限定在销售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这就造成了客观上限制对双重标准的惩处力度,人为的降低了跨国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违法成本,放任了诸如耐克这样“洋品牌”肆意侵害消费者的不法行为。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当违法成本远远超越违法收益之时,才有可能去震慑违法行为的出现。所以,以美国为代表的大多数国家,欺诈消费者是重罪,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大都引入了惩罚性赔偿,或者惩罚性罚款的制度,为的就是以儆效尤。我国对此虽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中引入了“惩罚性赔偿”的条款,但是“双倍赔偿”这样的限制性规定没有考虑侵权人的经济实力和主观恶意程度,很容易放纵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出现。所以,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中,引入更高的“惩罚性”赔偿势在必行。
      中国经济发展的奇迹造就了世界上最大的消费市场,攀比和炫富的心态产生了最不理性的“中国消费观”,中国消费市场的不秩序和不理性合起来导致了“双重标准”的泛滥成灾。我们希望对耐克欺诈产品的处罚是整顿“洋货”消费品的新开始,“惯了”太久,是时候该“管管”了。
      
      
            
 

  【将文本推荐给好友】    【关闭窗口】

朱巍 是时候管管“洋品牌”了
朱巍 消费返利法律问题研究
朱巍 “微博第一案”的法律解读
朱巍 关于微博的几个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
  还没有热点文章!

  专题
  还没有专题!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民法学研究会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 | 明德民商法研习社
本网站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作资金
版权所有©2000-2013:中国民商法律网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中国民商法律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征稿启事 投稿信箱:civillawruc@163.com
京ICP备050102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