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读驿站专栏作者介绍      致敬授权学者      中国民商法律网历届编辑联系方式征集公告      中国民商法律网改版公告     
研习社频道
论邮政工作人员故意毁弃平常邮件的法律适用
付海洪
上传时间:2006/9/20
浏览次数:4915
字体大小:
摘要:邮政合同是邮政企业为用户寄递邮件,用户支付邮费的服务合同。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业务。根据《邮政法》第34条第1项的规定,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该项免责规定应当如何合理解释,邮政工作人员故意毁弃平常邮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成了“全国最大毁弃邮件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一)合宪解释。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邮政法》第4条规定:“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根据《邮政法》第34条第1项的规定,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从文意来看,该项规定似乎可以解释为“邮政企业在任何情况下对平常邮件的损失都不负赔偿责任”,因而可以推论出邮政企业对邮政工作人员故意毁弃平常邮件的损失也不负赔偿责任,以致用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丧失殆尽,如此解释和《宪法》第40条关于保障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利的规定是相悖的,也违反了《邮政法》第4条关于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利的规定。 (二)目的解释。从立法目的来看,《邮政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邮政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邮政法》通过强制性的免责规定,使用户的权利受到适当限制,邮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合理分担风险,确为保障邮政企业提供普遍服务所必需。即便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免责条款,用户亦不得以没有约定为由排除《邮政法》免责规定之适用。这里的“风险”,是指邮件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普遍服务”,是指以实现宪法规定的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利为根本目的的最广泛、最普遍的邮政服务;“为保障邮政企业提供普遍服务所必需”,是指使邮政企业确定风险、预估成本,一方面避免邮政企业遭受偶发或无法负担的损失,直接维护邮政企业的合理经营,间接保障社会秩序安定,另一方面也兼为保障用户的利益,使之能以合理负担获得邮政普遍服务。显而易见,邮政工作人员故意毁弃平常邮件完全可归责于邮政企业,不属于风险的范畴,与“合理分担风险”沾不上边,更谈不上“为保障邮政企业提供普遍服务所必需”了。如果在邮政工作人员故意毁弃平常邮件的情况下,邮政企业仍能依据《邮政法》第34条第1项的免责规定排除其依法应负的责任,谋取不平衡利益,这与《邮政法》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 从合同目的来看,用户订立邮政合同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地寄递邮件,邮政合同免责条款不得违背邮政合同的主要目的。假定《邮政法》第34条第1项可以解释为“邮政企业在任何情况下对平常邮件的损失都不负赔偿责任”,实际上等于怂恿邮政企业根本违约,使用户“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地寄递邮件的合同目的落空,这违反了合同的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原则。如果邮政企业在邮政服务活动中不守合同,不讲信用,用户对于邮政企业能否履行邮政合同缺乏信心,就会产生信用危机,而一旦存在信用危机,则势必导致邮政市场萎缩,交易量下降,邮政企业也就不能正常生存发展下去。 (三)限制解释。邮政工作人员故意毁弃平常邮件,已远远超出了邮政合同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规范的范围。《刑法》第253条规定的毁弃邮件罪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8条规定的毁弃邮件行为,均属侵害通信自由权利和邮政部门对邮件的正常管理活动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在民法上则更突出地表现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邮政法》第34条中“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所指的“赔偿责任”究竟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免责条款未指明是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违约责任,因为侵权责任规范较违约责任规范更属强制性规范,是适当兼顾“人类活动自由”和“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两种价值的规范,事关公共秩序的大问题。[3] 综上所述,邮政工作人员故意毁弃平常邮件不属于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的免责范围。也就是说,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应排除其存在故意的情形。因此,《邮政法》第34条第1项的免责规定比较合理的解释为: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但邮政工作人员故意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将文本推荐给好友】    【关闭窗口】

付海洪 论邮政工作人员故意毁弃平常邮件的法律适用

 

  热点专题
  还没有热点文章!

  专题
  还没有专题!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民法学研究会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 | 明德民商法研习社
本网站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作资金
版权所有©2000-2013:中国民商法律网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中国民商法律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征稿启事 投稿信箱:civillawruc@163.com
京ICP备050102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