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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代表:
受会议指派,我将本次会议第二会场讨论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第二会场的讨论主题是“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一、 关于用益物权 二、 讨论主要涉及了六个问题:
1、 空间权(空间利用权) 2、 有代表主张:空间权是对空间利用的权利,空间利用权通过登记取得,其范围是除土地使用权必要空间之外的地上地下空间,而土地使用权必要空间受规划限制并由此界定;空间利用权的性质属于地上权,因而在立法上不需单列;空间权可以抵押。
对于上述观点,有代表提出质疑:空间权的权利来源问题如何解释?如何与土地使用权、地上权、地役权协调?
多数代表认为,空间利用权的提出,反映出用益物权范围的拓展和细化,有现实基础,亟待理论加以解释和说明。
3、 海域使用权 4、 多数代表主张在物权法中应当规定海域使用权,这不仅是因为我国海岸线长,更因为海域使用权不同于渔业权,也不隶属目前已经规定的相近权利,并且国家海洋局对此非常关注并极力主张。
也有代表认为,海域使用权与渔业权的关系不好区分,不应纳入物权法,而应当通过特别法规定。
5、 居住权 6、 有代表认为,在物权法中设立居住权有利于保护弱者;还有代表认为,居住权不能仅仅局限在弱者保护,应当区分投资性居住权和经常性居住权。
也有代表反对居住权在物权法中规定,理由是居住权属于社会保障范围问题,不宜由物权法解决。
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8、 有代表提出,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应当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强化的途径是通过立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抗土地所有权。有代表指出,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意义在于实现土地的价值,而不仅是实现使用价值。要实现价值就应当赋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流动性。
有代表认为,在农村现代化过程中设置地权要体现人文关怀,保障地权稳定,处理好国家与农民、集体与农民、农民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
9、 土地使用权 10、 有代表主张,土地使用权应当属于无期限权利,因而目前规定的使用期限应予取消。
11、 典权 12、 反对典权写入物权法的观点认为:典权的产生是因为过去资金融通有障碍和宗法原因,现在这两个原因已经不存在,故而没有必要再规定典权;
主张应当再物权法中规定典权的观点认为:典、当、押有区别,实践中存在对典权的需要,典权再融资方面的功能依然存在,应当再物权法中规定典权。
三、 关于担保物权 四、 讨论主要集中在四个问题上:
1、 抵押权 2、 有代表指出,目前抵押权存在实现成本高、强制评估不合理等问题。抵押权与质权的划分标准不清晰,应当以占有为唯一划分标准。
3、 留置权 4、 有代表认为,用法律规定留置权无效,没有实践意义。
5、 让与担保 6、 有代表认为,让与担保不宜写入物权法,因为让与担保的逻辑与物权法的体系不兼容,如果将让与担保写入物权法,会使物权法体系崩溃。
7、 优先权 8、 有代表认为,优先权属于法定权利,与法定质权、法定抵押权、法定留置权具有相同性质;在承认法定留置权的基础上,应当缩小优先权的期限;还有代表主张将税收优先权列入优先权范围,以避免税收不公平分摊问题。
此外,讨论还涉及善意取得问题、买卖不破租赁问题、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问题、土地集中问题。基本的共识是:物权法制定应当弘扬私权、限制公权。
限于水平,本总结对于各位专家的发言可能有不全面、不准确的问题,敬请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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