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从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以后,尽快健全民事立法以完善市场规则已成为我国立法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调整交易关系和保护主体权益为职能的民法,其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
民法的基本制度——主体、所有权和债权制度亦随之得到了发展和完善。近几年来,我国立法机关在民事立法方面先后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保险法》、《担保法》等一系列重要的民事法律,国务院也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涉及民事内容的行政法规。尤其是自1994年以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主持下,开始了举世瞩目的统一合同法的制订工作,这些都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同时也意味着我国有关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正在逐渐完善。
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我国民法在社会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也逐渐被人们广泛认识和了解。民法是规范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如果没有健全的民商法律制度,就不可能形成市场经济赖以建立的条件,甚至不可能形成成熟的市场经济。曾几何时,许多人将民法与婚姻法等同,或者将民法职能仅仅局限在保护公民的权利方面,认为民法不应该担当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的作用,这些看法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提出及其发展,已逐渐被摒弃。而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人士则意识到,民法应该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国步入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乃是民法的健全和完善。
我国民事立法的加强和民法地位的突出,与我国民法学工作者在民法学教学和研究方面的辛勤劳动是分不开的。近几年来,民法学者在民法学领域悉心研究,成果颇丰。其中在以下方面有重要的理论突破和发展:第一,人格权理论的建立和完善。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固有的、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各种权利,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人格权制度也是立法中的一项新的制度,对该领域的研究受到我国民法学界的高度重视。在人格权的体系、肖像权、隐私权、精神损害赔偿、新闻侵权等方面都有许多重要的成果问世。第二,适应统一合同法制订的需要,我国民法学者在合同法基本理论的研究方面有许多新的突破,如关于合同自由、诚实信用、鼓励交易等原则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和合同法的体系,合同订立和解释的理论,定式合同理论,合同的保证制度,尤其是在违约责任制度方面,取得了不少成果,为统一合同法的制订和我国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合同纠纷,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参考意见。第三,侵权行为法理论的建立和完善。侵权行为法作为保护公民、法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的法律,它体现了现代法治的精神。通过侵权行为法加强对民事主体权益的保护,是我国民主和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民法学者在近几年,致力于侵权行为法研究,曾有多部有关侵权行为法的著作问世。侵权行为法作为民法中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正在形成。侵权行为法理论的发展也为我国有关产品责任、环境保护、国家赔偿、事故责任等方面的立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同时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理论依据。第四,在物权法方面,随着我国土地使用权制度和房地产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有关不动产物权方面的理论也在日渐完善。许多学者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制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房屋的买卖和租赁等方面都取得了一系列很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在担保物权方面,由于《担保法》的制订,推动了担保物权研究的深入进行,尤其是在抵押权制度方面,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理论。上述成果只是民法学研究成果的一部分,远不能概括民法学的全部研究成果。
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这将有力推动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大大促进我国民事立法的步伐。当前,尽快完成统一合同法的制订工作,使该法早日问世,应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当务之急。在统一合同法出台以后,我们应该加快民法典的制订工作。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有一部全面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法典。我国司法实践中已为此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广大民法学者也做了大量的理论准备,颁行一部体系完整、内容充实、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法典,将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而有序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也为我国在下个世纪经济的腾飞、文化的昌明、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有力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