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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茶座
“自诉变公诉”是滥用公权力
毛立新    
上传时间:2008/9/13
浏览次数:2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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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害人和侵害人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即便是要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也由公民自身到法庭上寻求解决,公安机关一般不能主动介入。如果强行介入,则属以公权力干预私人纠纷的解决,是越权、滥权行为。
  安徽灵璧县一名居委会主任酒后骂了镇党委书记和派出所所长,最终被当地公安局以涉嫌“侮辱罪”立案。县人大常委会开了两次会,最终通过了公安局的申请,同意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目前,当地公安机关将该居委会主任列入了网上追逃名单,而该主任一直在外躲藏,成了一名“在逃犯罪嫌疑人”。(9月4日《新京报》)
  且不论这位居委会主任的骂人行为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从而构成了“侮辱罪”,单从涉嫌的罪名看,“侮辱、诽谤案”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对此类案件,被害人如果要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原则上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尽管刑法规定有例外,允许公安机关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诽谤案立案侦查,纳入公诉程序来处理。但该例外仅适用于侮辱、诽谤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或者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特殊情形。
  立法上之所以将“侮辱、诽谤罪”列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因为此类犯罪危害较小,且主要是针对公民个人的危害,本质上属于公民之间的纠纷。被害人和侵害人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即便是要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也由公民自身到法庭上寻求解决,公安机关一般不能主动介入。如果强行介入,则属以公权力干预私人纠纷的解决,是越权、滥权行为。从此案情况看,居委会主任曾向镇党委书记递交了道歉信,受害人也曾表示不再追究,此时只要处理得当,是完全有可能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和解结案的。
  退一步讲,即使双方和解不成,且居委会主任的骂人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构成了“侮辱罪”,但其犯罪后果也绝不至于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程度。因而,此案只能是自诉案件,公安机关不能介入。而后来之所以出现“自诉变公诉”,当地公安机关强行立案侦查,恐怕与遭“侮辱”的是镇党委书记和派出所长有关。身为人大代表、享有人身保护特权的这位居委会主任,由于当地主要领导的干预,最终被县人大常委会批准拘留,沦为一名“在逃犯罪嫌疑人”。
  回顾近两年来,各地因官员遭“侮辱、诽谤”、公安机关强行介入的事件时有发生,如“彭水诗案”、“西丰警方进京拘传记者案”等,其结局均以犯罪嫌疑人无罪开释,公安机关认错赔偿而告终。但事件所反映出的一些地方权大于法、权力干预司法、公安机关滥用职权等问题,却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灵璧县的这起案件,再一次警示我们:如果不给公权力勒上法治的缰绳,类似的执法闹剧还将重演。

 

出处: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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