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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茶座
尊重姓名权就是尊重人的权利
陈杰人    北京学者
上传时间:200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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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6日,江西大学生赵C赢了一场特殊的官司。因为他从小到大一直使用父辈取的姓名“赵C”,在此前办理第二代公民身份证时,江西鹰潭市公安拒绝为他登记,理由是公安部规定名字中不能有字母。赵C将警方告上法庭,鹰潭市月湖区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并据此判决赵C胜诉。

  正如该院副院长毛晓文在此案判决后公开表示的那样,这一判决结果“必将引起社会对公民姓名权的重视”。在笔者看来,这个案件的最大意义在于:一是以行政诉讼的实际案例,引起了社会对公民姓名权的关注,二是提醒公权部门不能干涉公民的定名权。

  众所周知,鉴于人的姓名和人的身份与人格的紧密联系属性,姓名权不仅是我国法律所明文认可的民事权利,更是人权的具体化。从理论上讲,人的姓名权包括定名权———即取名的自由和权利,使用权,以及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

  不可否认,“赵C”这个姓名,在中国传统文化史中是新生事物,它新就新在人对自己姓名的表现形式不同。纵观近年来的取名趋势甚至可以发现,包括姓名字数的增加,使用字母和其他符号,以及各种特殊表现形式,都是当今社会姓名领域的新现象。

  这些新现象,一方面说明社会文化的整合,另一方面也体现价值多元化。而从人和社会关系这一哲学层面看,也说明中国社会的文化包容性在增强,人对自己权利的形式呈现多样化的趋势,根子上则体现为人的权利自由。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鹰潭市月湖区法院的判决,很好地把握了对人的权利的尊重,让人们能够真切理解到姓名权的具体内容,继而理解公民在这一权利上的自由价值。

  当然,姓名的自主权,并不意味着不受任何限制的取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人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尊重公序良俗。人的姓名虽然是人个体所有,但在使用时却总出现在人际交往这一公共环境当中。因此,姓名的取定,必须考虑到社会的接受程度和善良风俗。从便利的角度看,人们也应当尽量避免用生僻字、过于奇怪的符号结构来作为姓名。

  因此,公权机关需要意识到,对包括姓名权、财产处分权等多种权利在内的公民的个人权利,应当在基于不违法和不违反善良风俗的前提下,给予最大限度的尊重。

出处:新京报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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