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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茶座
艳照门事件:“逼死人”的道德监督
陈赐贵    
上传时间:2008/2/26
浏览次数:7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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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香港的“艳照门”事件,我曾写过《陈冠希丑闻捅到大陆的法律漏洞》(光明网2月5日,下简称《陈》)一文,认为艺人们“尽管也是公众人物,但不是民意代表或政府官员。他们毁的是自己的形象,糟蹋的是自己的身体与财产。他们的一些举动尽管于道德伦理不符,但只要尚未触犯法律,那么便应受法律保护,得到他人的尊重。你可以表示不屑、蔑视,但不能跨过法律的界限,以道德裁判者自居,对别人指手划脚。”

不料,此文有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一些网友认为我不支持公开这些人的“丑闻”,就是支持甚至提倡他们乱搞,送给我一箩筐脏话,还煞有介事地撰文反驳这篇“狗屁文章”。更有甚者,干脆认为我就是这些明星的粉丝、法盲,甚至是香港媒体的枪手。

对于这些饱受二元对比思想和极左偏激思想毒害的网友,我只能报以深深的理解和同情,并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言论进行更浅显的评析,以便让更多人明白这个道理。

网友们对此事穷追不舍的一大理由是:只要他们敢拍,我们就敢公布!是啊,很多人都会感到不解:凭什么他们能拍,而我们不能公布?诚然,陈冠希和多位女艺人有染,并拍下不雅照片和视频,对传统的道德伦理构成了极大的冲击。然而,性行为只要做到自愿、保密和安全,那么它便是公民的隐私,不容他人随意侵犯。

笔者尽管也很厌恶陈冠希的这些举动,但实在想不出公布人家隐私的正当理由:这些女艺人当时还不满14周岁?这些女艺人是被胁迫的?他们在公共场合发生性行为了?他们构成“聚众淫乱”的罪名了?陈冠希是政府官员,这些女艺人对他进行性贿赂?陈冠希通过性行为传播某种疾病,以达到危害他人的目的?都没有!那网友凭什么要公开人家的私人不雅照片呢?

这些网友的第二大理由是:明星身为公众人物,应该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可这些人表面上装得挺清纯的,暗地里却龌龊、堕落,应该予以曝光。这样的理由说来更加可笑,人家进入娱乐圈,不过是求名求利,混口饭吃。他们也是凡夫俗子,不是道德楷模,你把明星当成偶像、模范甚至精神支柱来看待,本来就是一种极不成熟的思想。试问,他们的表里不一侵犯你或公众的什么权益了?他们暗地里的龌龊、堕落又触犯了香港的哪一部法律?这些明星没有垄断市场,没有强迫你掏钱去买他们的商品,更没有为你我做出道德楷模的义务。他们不顾礼义廉耻,那是他们的事情,你我知道后可以表示反感,可以用脚投票,不买他们的商品,让他们自然地淡出娱乐圈,但绝对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随意侵犯他人的隐私。

笔者之所以会撰文讨论这个问题,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便是这类现象在古今中外都大量存在。一些人发现了人家的隐私有不道德成分,便摆出一副道德裁判者的姿态,随意宣扬,肆意凌辱,弄得人家身败名裂甚至自杀。那架式仿佛在得意洋洋地宣布:你敢不道德,我就敢犯法!别让我知道你的丑事,否则我整死你!

在过去,我们把“不道德”的通奸妇女送去浸猪笼,而美国历史上也曾有大量“不道德”的同性恋者被活活打死。哪怕是在相对文明的今天,有些人还是喜欢这么干。比如说有的人发现同事有做过牢的“不光彩”一面后,便到处宣扬,让人家无法正常生活与工作;老师拍下学生接吻的照片,并在全校公开,逼得“不道德”的学生跳楼自杀;一些网友拍下人们在街头或校园里接吻的照片,上传到网上,大骂人家“不知廉耻”。就拿这艳照门事件来说吧,陈冠希固然是个“流氓”,但那些侵犯他人隐私、肆意凌辱他人的“道德裁判者”却更像凶残、无知的“土匪”。

这种不尊重公民权利与利益的现象曾跟政治相挂钩,培养出无数残暴的红卫兵,这也是我在《陈》一文中所批评的“惨无人道的阶级仇恨和阶级暴力”。在那个非常年代,只要一个人在政治道德上有亏,那么其他人便可肆意攻击他,甚至残忍地杀害他,而不需要负任何法律责任。这些跟土匪无异的红卫兵还很喜欢拦截路人,随意盘问,并且头脑简单地认为:如果你不支持我的“革命”行动,那么你就是“反革命”,绝没有第三种可能。这次艳照门事件中的不少网友言论便有当年疯狂运动的影子。

有趣的是,历史研究表明,当年那些打着“革命”旗号做事的人不乏道德败坏、违法乱纪之辈。在艳照门事件当中,这些口口声声谴责人家龌龊、堕落的网友,也不见得就高尚到哪去。从功利的角度来说,是陈冠希对这些女艺人的伤害大,还是“道德裁判者”对她们的伤害大?是陈冠希的举动对社会风气的影响大,还是这些网友、狗仔队和泄密者在摧残社会道德?有些媒体打着“道德监督”的旗号大肆炒作,赚取版面,大发其财;有些网友打着“道德监督”的旗号支持公开不雅照片,疯狂寻找下载地址,满足一己的好奇心或偷窥癖。对此,我一直很纳闷:他们的炒作到底是要帮助这些女艺人,还是在伤害她们?他们这么做到底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还是为了所谓的净化社会风气?

比起这些明星的隐私来,民意代表或政府官员的隐私更应该受到关注。我在《陈》一文中曾提道:“长久以来,我们习惯了向官员们‘敞开胸怀’,在公权力的放大镜下被一览无余,而领导们则这也‘隐私’,那也‘隐私’,很难受到有效的监督。在互联网时代,民众的兴趣点却又被引导向了民众自己,动辄以‘网上曝光’、‘人肉搜索引擎’相威胁。”

可以说,今天那些对明星隐私穷追不舍的举动是对知情权的误读,是一场公民在隐私权范围内的“自相残杀”。炒作的结果是,平民没有隐私,明星不配享有隐私,而官员们的丑行则被继续当成“隐私”,高度“保护”下去。一些人看似无比正义,实际上已充当了暴政的工具,害人又害己。今天,明星们被“不道德”行为逼得走投无路;明天,作为平民的你我便也可能被类似的“义举”逼上另一条不归路。骂我是枪手的朋友们,你们可曾料想到这种情况?

出处:中国法律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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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赐贵 艳照门事件:“逼死人”的道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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