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读驿站专栏作者介绍      致敬授权学者      中国民商法律网历届编辑联系方式征集公告      中国民商法律网改版公告     
法学茶座
政府不是“公民政府”,政府没有“公民责任”
邵建    
上传时间:2008/2/5
浏览次数:2904
字体大小:

  1月27日《新京报》社论的标题是《建立公民社会必须建立公民政府》。当公众提出了众多相关和不相关的问题,甚至有的问题还是无聊和恶搞时,科技部网站的“有问必答”使网友感动。一位网友特意留言表示感谢,科技部这样答复:“谢谢你对我们工作的理解。问题虽然无聊,但也要做正面引导,这是公民的责任。”正是这句话引发了《新京报》的社论,也正是这句话,引发了我的思考。

  我不妨直接表明自己的观点。以上科技部的答复不是个人答复,它是工作性质的政府答复。就政府答复而言,科技部声称自己的回帖是“公民的责任”,以致《新京报》以社论的方式表示支持,并进一步强调要确立“政府公民责任”。在我看来,这已经构成了一个认知上的误区。它误就误在政府从来就不是公民,也不可能是公民;因而政府从来都没有也不可能有所谓的“公民责任”。

  公民是指具有国籍并根据其宪法享有相应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自然人。根据这个表述,公民的主体是且只能是作为个体的自然人。尽管个体的公民可以结社,可以自由组织成一个机构或团体,但只要它挂上“公民”二字,一个限定条件,它就必须是民间的。在一个社会中,可以有不同性质的“公民团体”,却不会有“公民政府”。因此,性质属于国家政府的任何部门和机构,比如这里的科技部,它既不是公民,又与公民团体无关,也就谈不上要尽什么公民责任。

  “一位执掌权力的人”在平时状态固然是一个公民,可是在他执掌权力亦即他处于工作状态时,严格地说,这时的他与其是公民,毋宁是公民的雇员。政府公务员或执掌权力者“尽心尽力于政府工作”,是一种服务的责任、雇员的责任,不是也无法是“公民的责任”。

  公民是“权利”的主体,正如政府是“权力”的主体。两者之间,根据公正原则,彼此只能居其一而不能享其二。比如我是一个公民,我享有宪法保障的一系列权利,包括参与各种公共事务的公权和信仰自由之类的私权,但我却没有任何权力。反之,政府作为一个行政机构,它既然拥有从公民那里获得的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就不能同时享有那些作为普通公民享有的权利。政府的存在就是保护权利,这是公民所以纳税的缘由。当权力保护权利时,必要的条件,是它自己没有任何权利诉求。否则权力的本能驱使它首先保护它自己,这势必造成对其他权利的不公。

  因此,我们只可以说政府是为公民的,却不宜说政府是公民政府。政府不是公民,我们才是公民。公民的责任是你我他她的责任,不是政府和它的工作人员的责任。那么,到底什么是公民责任呢,比如我个人的时评写作(包括这篇),基本立场就是从权利出发批评权力。在我看来,这才是公民责任,尽管不是全部。

出处:新京报网
 

  【将文本推荐给好友】    【关闭窗口】

邵建 别让“艳照门”带出一个法律门
邵建 政府不是“公民政府”,政府没有“公民责任”

 

  热点专题
  还没有热点文章!

  专题
 彭水诗案
 邱兴华案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集体辞职”事件
 “艳照门”事件
 “许霆”案专题
 512汶川大地震
 党的十七大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民法学研究会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 | 明德民商法研习社
本网站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作资金
版权所有©2000-2013:中国民商法律网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中国民商法律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征稿启事 投稿信箱:civillawruc@163.com
京ICP备050102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