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政府前的道路两旁,沿路几百米挂上了几十条横幅,“抢劫拒捕当场击毙”、“抢劫可以判死刑”、“打击两抢犯罪构建和谐龙华”等标语在椰子树下异常醒目。(9月8日《中国青年报》)
警方打击暴力犯罪的良苦用心可以理解,但作为宣传标语,笔者认为这和法治社会的精神是相违背的,有不妥之处。
法律规定警察可以在紧急情况下使用武器,但并没有直接规定“可以当场击毙”犯罪嫌疑人,一般来说,起到震慑作用或者击伤即可。尽管人们默认并理解“当场击毙”是警察使用武器中的一种情形,但警方把“当场击毙”作为标语来使用,情况就不一样了,因为他们没有得到立法机关或者释法部门的解释,就成了“自我扩大法律规定或者解释”,违背了程序。
事实上,犯罪嫌疑人还仅仅是嫌疑人,他的合法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在这个角度上,警察除了应该保护受害人的权利之外,也应该一视同仁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当场击毙”不是保护,而是一种伤害,这是不妥的。对任何一个公民来说,“未经法院审判不得确认其有罪”,更不能对其执行刑罚了。
标语表面是个宣传口号,背后却体现着思维的导向与模式。要打击犯罪,改善治安,并非“当场击毙”不可,最根本的措施就是持久执法、严格执法、公平执法,不给暴力犯罪生存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