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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茶座
"判前赔偿减刑"莫成侵蚀法律公正的蚁穴
徐光木    
上传时间:2007/9/26
浏览次数:4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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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伤人赔了钱就能轻判?近日,郑州市某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行凶伤人的被告人通过该院设立的“判前赔偿减刑”制度,被判缓刑免蹲大牢。据悉,“判前赔偿减刑”制度是对在宣判前已经作出经济赔
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一项制度。反对者认为,此举存在“花钱可以买刑”的嫌疑;赞同者则表示,它对缓解双方的矛盾冲突有利,是司法“宽严相济”精神的体现(《郑州晚报》9月25日)。

    “判前赔偿减刑”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争议,主要是基于人们对“判前赔偿减刑”两种截然不同的认识。从刑事犯罪的被害人来看,如果被告人对被害人及时进行了经济补偿,弥补或减小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和身体伤害,从降低社会负面影响的角度来讲,“判前赔偿减刑”情有可原,甚至十分必要。然而,法律在更多的时候应表现出的却是刚性,即司法审判上的不折不扣,不因被告人进行了“判前赔偿”就轻判,不因被告人没有进行“判前赔偿”就重判,法院审判的唯一依据应该是法律的规定,而不是被告人的赔偿行为。

    从法院审判的角度看,“以法律为准绳”应该永远都是摆在第一位的,至于“判前赔偿减刑”等事后补救情节,则必须有法律的具体规定作为依据,而且即使有这方面的规定,也绝不应允许“花钱买刑”的意图存在,因为如果这样的话,法律的公正和公平将被金钱践踏得面目全非,自然也就无法律的威严可言了。

    但需要指出的是,“判前赔偿减刑”与“花钱买刑”并不能简单地划上等号,前者是附带条件的“减刑”,是有限的“减刑”,而后者则是除金钱之外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减刑,是真正的减刑。并且,“判前赔偿减刑”的实质并不是刑法严格意义上的“减刑”,而只是一种刑法上的从轻处罚制度,稍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减刑与从轻处罚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前者是超出法定刑的处罚,即比法定刑的处罚要轻,后者是在法定刑的范围内所进行的处罚,是为法律所认可的。

    所以,在对待“判前赔偿减刑”这件事情上,最理性的方式不是把“判前赔偿减刑”等同于“花钱买刑”、“以钱抵罪”,而是严格控制“判前赔偿减刑”的适用范围,使其完全置于法定刑的范围之内和法律的监督之下,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该制度减少犯罪损失和伤害的作用,体现法律“宽严相济”在增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从而使“判前赔偿减刑”制度不至于沦为少数人钻的法律空子,成为侵蚀法律公正的蚁穴。

出处: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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