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读驿站专栏作者介绍      致敬授权学者      中国民商法律网历届编辑联系方式征集公告      中国民商法律网改版公告     
判解研究
本案土地储备中心能否成为拆迁人
胡广明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上传时间:2007/6/21
浏览次数:5326
字体大小:
 
 
 
    [案情]:
    2004年11月2日,某市土地储备中心为了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向某市建设局申请对一居民小区进行拆迁,并提供了以下材料:(一)该市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关于对土地储备中心实施收购储备土地项目的批复》;(二)该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该市人民政府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四)该土地储备中心的拆迁计划和方案;(五)该市建设银行出具的该中心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000万元的证明。该市建设局审核后,于2004年11月10日向该市土地储备中心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张贴了拆迁公告。
 
    刘某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其认为土地储备中心将拆迁项目用于土地储备的行为违法,遂以该市建设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市建设局颁发给该市土地储备中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法院依法追加该市土地储备中心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土地储备中心能否成为拆迁人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土地储备中心向该市建设局提供的材料符合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具备颁发拆迁许可证的法定要件,可以成为拆迁人。该市建设局向土地储备中心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合法,应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土地储备中心不具备拆迁人的资格,不能成为拆迁人,其将拆迁项目用于土地储备的行为违法,该市建设局向其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应予撤销。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评析]:
 
    一、土地储备项目不属于建设项目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本案土地储备中心提供给该市建设局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是该市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关于对土地储备中心实施收购储备土地项目的批复》,该批复是对土地储备中心实施收购储备土地项目的批复,而非是对土地储备中心所要实施某一具体建设项目的批复。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是指政府计划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土地储备显然不是建设项目,不能等同。
 
    二、土地储备中心的性质决定其不可能拥有建设项目
 
    土地储备中心是全民性质的事业单位,是作为国土资源局的一个部门在开展工作,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予以储备,以供应和调控各类建设用地,保证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土地储备中心的这一性质决定其只能从事土地的收购储备,而不是从事项目的建设,不是建设单位。若其作为拆迁人,其不可能取得《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的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5个法定要件中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因为其没有真正的建设项目,真正的建设项目在此阶段还未确定和立项。此后确定立项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也不会是土地储备中心,因为土地储备中心的职能是专司土地的收购储备,而不是从事具体项目的建设。即便其储备土地并进行前期的一些开发,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立项的建设项目。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不难看出,“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是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5个法定要件中的首要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一要件,其余的4个要件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内容是否合法,不言而喻。
 
    综上,土地储备中心的性质决定其不是建设单位,不可能拥有建设项目,土地储备项目亦不属于建设项目,故土地储备中心不具备拆迁人的资格,不能成为拆迁人。该市建设局向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为违法,应予撤销。
 
 
   
 
来源:中国法院网
 
 
 

  【将文本推荐给好友】    【关闭窗口】

胡广明 本案土地储备中心能否成为拆迁人

 

  热点专题
  还没有热点文章!

  专题
  还没有专题!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民法学研究会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 | 明德民商法研习社
本网站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作资金
版权所有©2000-2013:中国民商法律网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中国民商法律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征稿启事 投稿信箱:civillawruc@163.com
京ICP备050102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