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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茶座
危险的助威:对钉子户我们应有什么样的态度?
万江    
上传时间:2007/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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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钉子户成为讨论的热点话题,这是大家对拆迁过程诸多问题不满的一次集中凸显,尽管它远比其它更大数量的强制拆迁要缓和得多,但由于网络的放大使其成为关注的焦点。讨论中是非不清者不少,凑热闹者也甚多,绝多数是为杨武等抱不平的,笔者自知学识浅陋,但仍试图阐发有悖大流的观点。

案件中的主体:许多人认为只有在开发商的出价达到杨武的要求后方可进行拆迁。暂且不论杨武的敲竹杠行为,这种观点也不合现实,仅是学理观点或待以后法律制度改进方可为之。现实中国法律体制构架下土地出让并不能由住户和开发商通过市场直接交易,而是由政府先行征收,政府和住户进行安置补偿谈判,杨武获取的是补偿价格不是市场价格(正是基于此地方政府经营城市、获取土地财政的冲动才有可能 ,这也是近年来房地产宏观调控无法落实到位的根本原因);开发商和政府之后签订土地出让协议,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开发商和住户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本案中,开发商只是个利害相关人,强制执行也是由房管局代政府进行的申请。尽管从学理上言在以后的制度设计中可以改进现行土地征收制度,但在当今的体制包括新出台的《物权法》构架下,那种认为只有开发商支付给杨武足够价格的理论并不合乎现实与法理,希望仅凭此案来突破现行法律体制以重建权利体系(即土地出让由住户和开发商直接交易)与强化对民众的权利保护意识的做法并不可取,也不可行。

为什么强制拆迁:在我国的房屋拆迁、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被严重质疑,新《物权法》对此同样并没有明晰其具体含义和类型化行为模式。在重庆钉子户案中,从政府和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阐述看我们不能否认其行为的合理一面,而且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旧城改造”是政府拆迁的正当利益之一。在杨武案中换个角度进行思考,若政府置其它民众要求提供更好居住环境的诉求不顾而尊重杨武的权利诉称,这是否合理? 笔者并不认可此种做法,进而言之,笔者认为在杨武案中拆迁是合乎公共利益的,尽管这有以多数人利益剥夺少数人权利之嫌,甚至难免有被指责为替政府开脱的可能。当然笔者也承认事实中更多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是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而行损害民众利益之实,这就特别需要人大或者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细化公共利益的指标。

如何补偿与敲竹杠:合同理论中,在一方进行了专用性投资后会面临对方的敲竹杠行为,同样在一方多人谈判中,存在某一人漫天要价谈判难以达成,最终影响全局,这同样可能是在敲竹杠,在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谈判中,这就是钉子户。2004年杨武在其它住户都接受的补偿价格后并要求过高500万的赔偿价格,特别是现在提出的天价补偿本身就是在敲竹杠,对这种行为法律并不一定应该保护,从民事法律上讲,在无法达成价格协议时可以参照有帝王规则之称的“诚实信用”条款来公正的评价协议价格〔当然这是在法院断定应该进行交易的前提下,否则强买强卖有违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行为难免发生〕。但这难免被有人斥责为不尊重私人产权,因为“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在其它发达国家市中心的简陋房子是对民众权利尊重的象征。但我认为这种过分尊重个人权利的观点与国家绝对权力的观点同样是危险的,必然的是以后拆迁、征收中会有大量的模仿行为,在我国目前城市化进程中,拆迁等行为是必然发生的,如果以后每件案件都要满足大量如杨武之类的诉求,那么巨大的谈判成本就必然产生大量的交易成本,更使社会福利本可改进的机会丧失。在处理这些案件的时候,卡尔多——希克斯补偿标准而非帕累托效率才是处理的(这显然是会受到批评的)。

重庆政府的开明:网上论者多暗含了对重庆九龙区政府的批评,但事实上与许多的强制拆迁相比,重庆九龙区钉子户仍孤零零的屹立正是政府的开明与对民众权利尊重的体现。而在19号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与31号的政府新闻发布会均显示了政务公开、透明,如果细读这些内容,尽管有人会认为这仅是政府的粉饰,但我更信任政府的解说。在指责政府滥权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思考,如果我们指望政府能够有所为,那么完全束缚政府行为的自由是否可取?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后来的讲话中强调要协调房屋拆迁各方的利益,尽管并没有明说是针对重庆钉子户,但显然是在回应此案件所带来的社会压力。法律是平衡协调各权利、权利与权力的机制,民众的权利和政府的权力都需要保护,但也需要防止任何一方的滥权,权利或者权力的滥用都会导致权益结构的失衡,没有绝对的权力,也没有绝对的权利。政府的滥权当不可取,但仅重视民众的权利也不一定正确,尽管对保护民众权益的维护是根本。在杨武的钉子案中,毫无疑问,杨武的权利理应收到尊重与保护,重庆市九龙坡区房管局对杨武的权利也已进行了合理的保护,否则这座孤岛也没有机会能屹立几年之久,笔者认为杨武的行为在现行法律体制下则有滥用权利之嫌。

在强调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与民众的权利保护时,我们需要一个受限制的政府,但我们也应该思考,这个政府是否能有效提供公共服务?一个受限制的政府并不是我们需要政府的理由,一个能够为绝大多数人的社会福祉谋利的才是有限政府的根本所在。当然在政府效率与滥权间必然存在不均衡的情况,这需要我们不断调整政府权力的边界;同理,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同样是一个不断调整的过程。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容我强调一下:尽管我不赞同杨武的行为,但对拆迁、土地征收中所存在的任意侵犯民众权利的政府滥权我是坚决的。

 

出处:法律思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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