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所分析的两宗典型罪案分别是:一、河北来京小贩崔英杰杀害海淀区城管副队长李志强案;二、河南周口市七一路派出所6名警察裁赃杀人案。
前一个案子,震动全国,震动海外。今年2月28日本栏文章,我提出“崔英杰罪不该诛”;2006年8月18日本栏文章,我提出“这样的‘鼠’本不该捉”,2006年8月16日,由我所撰写的《东方早报》当日社评提出“城管难以面对道义与法律的双重困境”。到本周二,崔案一审判决下达,崔犯故意杀人罪判死缓。
崔对一审判决不服要上诉,结果如何尚可等待。但我个人认为,二审将维持一审判决。理论上讲,法律不讲人情世故,但倘若二审继续为崔减轻刑罚,比如判个20年,城管,不只是京城的,包括全国的,“天平”就要倾斜了。当然,崔服刑后,倘若表现好,他仍有机会分次减刑的。
后一个案子,同样震动全国、震惊海外。且它对“现行体制的伤害”比前一个案子更烈。涉案的6名警察,简直是丧尽天良,是社会的人渣。
本周三,后一个案子在河南公开庭审。说是公开庭审,其实只是庭审的消息公开。周口市为安排此次审庭,调动市区及所辖各县600名警力“守卫法庭”以维护庭审秩序,开创建国以来刑事审判保卫工作人数之最。
可以理解,这样的警卫级别,足以说明,这6名凶残之极的警察败类被周口百姓恨得咬牙切齿……
新闻报道说,本次开庭只审其中的3名警察,这3人都是此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另3名警察涉嫌的犯罪情节较轻,将择日另行审理。但我坚信,法律也不可能饶恕他们——当地司法部门即便有此心也无此胆。否则会又一次弄出天恕人怨的。
我注意到,当地检方对3名涉案警察的公诉罪名是故意杀人罪。涉嫌故意非法剥夺公民生命,触犯现行《刑法》第232条。
在崔案中,京城公安对崔英杰以过失杀人侦查结案,京城检方却将对崔的犯罪指控上升为故意杀人。但好歹一审判决总算刀下留人。其实,若对国内司法制度的种种“有趣现象”能有所洞察与体悟,在崔案的公诉定调、法院一审定罪和量刑、以及可能的二审定罪和量刑,均不是公检法三家可以独立断决的,对崔案的最终定罪和量刑,势必要考虑到百姓的情绪、其它相关方面的情绪,以及海外舆论的情绪,以实现各方尤其是前面两方的情绪平衡。
崔案一审判决后,舆论反应强烈,绝大多数舆论对一审法院刀下留人的量刑予积极以肯定。法学界和律师界则倾向于量刑仍然偏重。我前面已估计,二审若进行,维持一审原判八九不离十。充分虑及中国国情,能够刀下留人,本身就是中国司法的一次了不起的“个案进步”。可以肯定,后人修订中国司法史会专门予以记载。
我周三晚上写此文时,对3名恶警的一审判决并未出来,但仅从此案之罪大恶极,以及知法犯法的性质,还有600名警察为庭审“保驾护航”的阵势,我判断,3人中少则有1人最终要吃“花生米”,多则有2人。否则,这个案子将因难以平民愤而再次使“体制蒙羞”。我相信,上头的脑子是清醒的。
所谓“清醒”就是讲“大政治”,就是安抚民间的情绪。讲“小政治”也如此。请各位看官体悟一个细节。此案由公安侦查审结后,当地检方两次退回材料要求补充侦查。公诉前,当地检方和京城检方一样,也改变了公诉罪名,由之前的3名警察“涉嫌刑讯逼供、故意杀人罪”变更为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可别小瞧了这一变更,由“刑讯逼供”在前,受害人似乎也有罪案在身,恶警的罪孽就被“稀释”掉一块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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