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诗案”有了新进展,可就是这进展还是很“官僚”。
10月24日,彭水县公安局传真秦中飞的代理律师称,彭水县公安局以彭公字2006第四号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对公安机关办理的秦中飞涉嫌诽谤一案,因发现不应对秦中飞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0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当日,彭水县公安局预审科姚科长通知秦中飞,公安局已经撤销了对其“取保候审”的决定,承认了诽谤案属于错案,对给秦造成的伤害表示道歉。25日下午,受害人秦中飞从检察院拿到2125.7元的国家赔偿金。 (据10月26日《南方都市报》)
慑于舆论监督的重大力量,彭水县的司法部门开始改悔。但我怀疑,这改悔又是一次“人治”,未必是司法部门真正的自纠自查,很可能也是为了息事宁人,县领导“安排”作出的纠错。
如果不是舆论监督,谁能知道秦中飞会面临怎样的命运?也许他这时拿到手里的不是国家赔偿金,而是“诽谤罪”成立,开除公职,判刑若干年也未可知。
此案的“小结”还有一个让人耿耿于怀的问题,那就是凭什么县领导凭空污人清白而“国家赔偿”?国家赔偿花的是 纳税人的钱,也就是说此案中胡乱抡大棒的县领导还没有损伤自己的毫毛,纳税人已经为其“理单”了。
县领导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这起案件中,有着“故意的重大过失”,此前县检察院的起诉书称,“秦中飞捏造了一首引起群众公愤的词,利用QQ和短信方式进行发送,严重危害该县社会秩序和破坏了蓝庆华、周伟的名誉,触犯刑法246条之规定,涉嫌诽谤罪。”但是,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普通的诽谤罪属于“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由诽谤的受害人自行提起诉讼,法院才能受理。
很明显法院是慑于领导的权力而枉法的。难道,躲在背后的县领导不负任何责任,一个国家赔偿就了事?此外,既然承认了此案属于错案,是不是在给予受害当事人相应的赔偿的同时,也应该追究造成错案的当事人的责任?是不是应该揪出这一错案的幕后主使者?
拿公权泄私愤,如果错案的制造者没有受到相应的惩罚,此案还是枉法。
更让人担心的是,等事情平息以后,等待着秦中飞的又将是什么呢?他会不会遭到隐性的打击报复,如找个这样或那样的理由,使他晋不了级,升不了职,甚至找个由头将他开除了事之类的报复?
“彭水诗案”不应该算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