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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不宜强制规定行政领导出庭
上传时间:2007/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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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北京3月29日讯 记者袁定波 王斗斗 在28日结束的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在协调解决行政案件过程中,要处理好四对关系:合法性审查与协调的关系,自愿撤诉与积极协调的关系,协调与裁判的关系和撤诉与执行的关系。 

  曹建明说,通过协调解决行政争议,并不是放弃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而是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做好协调工作。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当尽可能为化解行政争议创造有利条件,但不能代替当事人表达意愿,更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某种条件。 

  “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案件都适用协调,当事人不同意或者和解后又反悔的,应当及时恢复审理,不得当判不判,久拖不结。”他说。


不宜强制规定行政领导出庭    

  法制网北京3月29日讯 记者袁定波 王斗斗 “人民法院肯定和支持行政领导出庭应诉。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因此,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不宜提出刚性要求和作出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28日说。 

  他指出,被诉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在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初就已经出现。近年来,随着行政机关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门领导出庭应诉的越来越多,不少地方党政机关和人大还出台了行政领导出庭应诉的制度。行政领导出庭应诉不仅具有积极的法治意义,而且对于增强行政机关的诉讼意识和应诉能力、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妥善解决行政争议、提高执法水平等,都有重要的作用。 

  他还指出,作为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工作繁忙、责任重大,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每一件案件都出庭应诉,但可以选择一些案情重大、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规范和教育意义的案件出庭应诉。


法律适用问题不得越级请示    

  法制网北京3月29日讯 记者袁定波 王斗斗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指出,法律适用问题请示应当逐级上报,不得越级请示。另外,请示内容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 

  曹建明在28日结束的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还就案例指导制度问题进行了阐述。选择具有规范作用和普遍意义的案例进行指导,对于规范诉讼活动、统一司法标准、维护法制统一,都具有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将对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曹建明强调,要充分尊重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防止对同一类事实或者同一类法律问题作出截然不同的裁判。无论是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在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对于当事人、司法机关以及其他主体均具有拘束力,其他法院不得作出与生效裁判不一致的裁判。即使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也必须通过法定程序依法予以纠正,不得无视生效裁判的存在,你判你的,我判我的。


案件管辖改革以基层为重点   

  法制网北京3月29日讯 记者袁定波 王斗斗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28日在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表示,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应当以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为重点,最大限度地把行政争议解决在基层。 

  曹建明谈道,审判实践中,一些法院要依法独立公正审理当地行政机关特别是当地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时,往往会面临很大的压力,这种现象在基层法院尤为突出。为切实解决这一长期困扰行政审判工作的问题,一些地方法院依法在指定管辖、异地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起草了《关于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若干规定》,目前正进一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曹建明进一步指出,指定管辖和提级管辖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应以当事人选择和法院决定相结合为原则。当事人既可以向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也可以申请中级法院管辖,或者请求由中级法院指定其他基层法院管辖。 

  “当事人的申请并不必然决定案件的管辖,是否准许,由中级法院决定。”曹建明说。 

  此外,指定管辖应当尽可能采取就近原则。地处边远、交通不便的地方,应当考虑当事人的困难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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