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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检察院不能当原告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称不受理此类案是因尚无法律依据
上传时间:200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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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普法网杭州11月21日电 记者邓克珠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苏泽林在今天召开的全国法院立案审判实务座谈会上表示,人民法院受理检察机关为原
告的民事公益诉讼目前尚无法律依据。
  苏泽林今天是在谈到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需要把握有关问题时作上述表示的。
  苏泽林说,目前在一些地方,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名的小额公益诉讼时有发生,其中有一些确实具有公益性。对于这类诉讼,受理审查中要注意当事人诉讼的真实目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司法保护的有效性和现实性问题。
  “近年来出现了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以原告身份提起的民事诉讼。对于此类诉讼,目前人民法院尚无受理的法律依据。”苏泽林说。
  据了解,目前,普通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越来越多,但是由于公益诉讼与一般诉讼不同,目前公益诉讼仍存在一些困难。主要包括:有的因为没有合适的诉讼主体,法院不予受理;有的是因为公民、法人诉讼能力欠缺无法行使诉讼权;有的是因为侵害方与受害方地位、实力悬殊,受害方不敢行使诉讼权利。
  “依法受理是人民法院案件受理的基本原则,受理公益诉讼无法律依据是导致公益诉讼不能进入司法程序的主要障碍。”一名与会法官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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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亮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试图将公益诉讼制度写进立法,这在我国尚属首次。根据这一修改稿的条文规定,行政公益诉讼是在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而又无具体受害人的情况下,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行政诉讼。检察机关也由此可能成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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