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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丈夫送进医院,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而丈夫竟然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医院焦急的几十名医生、护士束手无策。3个小时后,孕妇死亡。丈夫拒绝签字,导致“一尸两命”,关于本案您认为:
总投票数:2105
(1) 医院要承担侵权责任,救死扶伤乃本质职责,推说没有得到家属签字就不手术,其实就是不作为侵权。
(2) 丈夫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手术前家属签字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不签字拒绝手术,就是不作为侵权。
(3) 医院和丈夫均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他们都是不作为侵权,并且造成的损害不可分。
(4) 医院和丈夫应当分别负担一部分损害赔偿责任,而不应该适用连带责任,因为他们没有意思联络。
(5) 医院和丈夫均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丈夫的行为没有过粗,或者不具有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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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现行《广东省犬类管理条例》规定,对没有上狗牌的狗任何人都有权捕杀,而且犬主不得阻拦。近日正准备重新修改关于此项的规定。您认为:
总投票数:3098
(1) 该规定是不合理的,因为随意打杀狗是侵犯主人财产权的,并且违规的是狗的主人而不是狗,随意杀狗是不人道的。
(2) 对待违规狗,立法取向应该参照台湾“以收养代替购买,以结扎代替捕杀”的办法。
(3) 该规定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这样会减少违规狗的数量,保障人们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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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近日美国一个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给一名女性高达610万美元的赔偿,原因是该妇女在某家麦当劳快餐店的办公室被强迫进行脱衣搜身。然而,在我国南京市一名70多岁的老太太在某超市遭受搜身,最终脱得只剩内衣。法院最终判决却以超市道歉和象征性赔偿(1000元)告终。您认为:
总投票数:4786
(1) 我国的判罚符合中国国情,过分惩罚性赔偿会背离大陆法的立法初衷
(2) 我国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太少,不足以敲山震虎,对保障人权不利
(3) 不必赔偿,因为此类侵权并没有造成物质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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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近日举行的地铁票价方案听证的主要内容是取消地铁月票。参加听证会的25名代表中,绝大多数听证代表表示赞同,仅有两名代表明确反对。您的看法是?
总投票数:664
(1) 应该完全取消。福利月票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一种间接的补贴,黑市转卖等现象也有发生,取消月票有利于实现社会平等。
(2) 应该维持现状。取消地铁月票,对多年使用月票上下班的工薪阶层来说难以接受,低收入的人还是感觉月票比票价便宜。
(3) 应该重新审核。准确界定低收入群体的标准,制定类似公车的严格发放标准,对月票进行重新审核发售。
(4) 无所谓。现在使用月票的只是一小部分人,对社会大众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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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近日,武汉出现了一起喋血街头的事件。一名小偷在作案时,被一男子抓到,此时小偷喊到群偷,对着此男子进行群殴。面对十几个歹徒,此男子先是利用旁边小食摊的油锅将两小偷烫成重伤,而后又捡到一把刀,将数小偷砍伤。最后在小偷们的众目睽睽之下悠然离去。此役造成小偷两死两重伤,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您认为此男子的行为属于:
总投票数:9358
(1) 正当防卫
(2) 防卫过当
(3) 过失杀人
(4) 激愤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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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果您认为武汉女子试图花费100万变为范冰冰侵犯了范冰冰的民事权利,那么是哪种民事权利:
总投票数:674
(1) 肖像权。
(2) 形象权。
(3) 姓名权。
(4) 一般人格权或者其他。
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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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最近有一武汉女子试图花费100万变为范冰冰,引起了社会关注。对于这位女子是否有权利模范冰冰,您认为:
总投票数:991
(1) 名人的肖像权应该得到保护。整型相似不同于天生长相相似,不能允许随意摹仿名人肖像,否则会造成混乱,并可能引发其他问题。
(2) 可以整型为名人的肖像,这是人的自由。平时很多人模仿明星穿衣造型,既然服饰造型可以,整型也可以。
(3) 可以整型为名人的肖像,但不能借此炒作出名,否则名人有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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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正在审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草案)》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对此,您的看法是:
总投票数:3310
(1) 支持。将考核作为考试制度的补充,国外也有类似做法。草案规定的上述人员具有较高文化水平并长期从事法律工作,已经具备较高的法律业务素质,而且具有律师资格,只是律师执业的一个前提条件。要取得律师执业证书,还需要符合草案规定的其他条件,并向主管机关提出执业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并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后,才能执业。因此,他们申请律师执业时,经考核合格,对他们授予律师资格,是适当的、可行的。
(2) 反对。具备高级职称的研究人员虽然专业精深,但研究范围可能较窄,不一定完全适合从事律师职业,而且这种“特许律师制”有损社会公平,因此应当统一律师执业准入制度,以确保律师人才的选拔和社会公平。
(3) 不能一概而论。严格的考试选拔制度不一定能完全满足培养律师人才的需要,但也不能过分放宽条件。可以考虑对于草案规定的人员适当减免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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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据报道,娃哈哈集团公司与达能公司签订了“娃哈哈”商标转让合同,商标许可合同,许可合同又有阴阳两份,后面又有修订协议。但是基于当时的行政程序,商标转让合同未得到商标管理行政部门的的核准,双方根据阴合同(即实际履行合同)履行合同义务。现在双方发生纠纷。您认为该商标应归何方所有?
总投票数:1335
(1) 娃哈哈集团所有。因为双方的商标转让合同未得到商标准管部门核准,尽管该核准的性质和程序存在争议和瑕疵,但双方以许可合同的方式履行义务,达能公司在相当长的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并寻求救济。
(2) 达能公司所有。因为双方订立合同成立、生效,仅仅因为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的有瑕疵的行为而导致为变更注册。现在达能公司可以要求娃哈哈集团公司履行合同,变更注册。
(3) 双方应采取理性的变更合同的方式取得和解,以解决商标归属。避免双方的的损失扩大。而且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在使用中才保有、增加价值,长期主体不明、搁置使用将使其价值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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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与草案规定相比,该条增加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此,你何如理解?
总投票数:353
(1) 表明《劳动合同法》摒弃了《劳动法》的“单保护”立法宗旨,完全确立了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的保护,是双保护理念的体现。
(2) 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本质,因为,条文的重点在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从根本上是,“单保护”和“双保护”观点的综合,意图在二者之间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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