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读驿站专栏作者介绍      致敬授权学者      中国民商法律网历届编辑联系方式征集公告      中国民商法律网改版公告     

 

热点新书
  还没有热点文章!
   
 
  
    书名:【港澳台及外国著作】[德]哈里·韦斯特曼:德国民法基本概念(第16版)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年6月
    价格:39

【作者简介】
  哈里•韦斯特曼
  德国著名法学家,其研究领域广泛,包括民法、经济法、合作社法、公司法和能源法等。生前一直任教于德国著名的明斯特大学,曾于1952年至1953年任该校法学院院长,于1953年至1954年任明斯特大学校长。逝世后,明斯特大学专门设立哈里•韦斯特曼奖以纪念他,并以此奖励优秀的法学博士论文。哈里•韦斯特曼著作等身,在民法领域影响较大的著作除本书外,还包括《物权法》和《民法总论》等。其中《物权法》和本书一直由其子哈尔姆•彼得•韦斯特曼持续增订出版。
  哈尔姆•彼得•韦斯特曼
  德国著名法学家,哈里•韦斯特曼之子。曾先后任教于德国比勒菲尔德大学、柏林自由大学和著名的图宾根大学,期间还拒绝了瑞士洛桑大学和德国明斯特大学的任教邀请。主要研究领域是民法和公司法。其著作等身,除修订续写由哈里•韦斯特曼创立的几部民法著作外,还著有《债法总论》和《个人合伙法》等。

【译者简介】
  张定军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援,1971年11月生,湖北潜江人。1992年9月至1996年7月就读于华中理工大学政治与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留校任教至今。2000年9月至2003年7月就读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12003年10月至2004年9月赴德国拜罗伊特大学访学。2006年9月至2009年7月,就读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民商法学博士学位。2011年5月至2012年4月,在德国马普学会国际私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汉堡)做访问学者。
  葛平亮
  1983年生,山东莒县人。2001年至2005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06年至2009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期间于2008年至2009年受DAAD和中国政法大学的资助就读于德国汉堡大学法学院,获LL.M学位;2010年至今,于德国汉堡犬学攻读法学博士学位,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公司法和破产法。
  唐晓琳
  1985年生,山东聊城人。本科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硕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读硕期间,受DAAD和中国政法大学资助就读予德国慕尼黑大学,获LL.M学位。现于德国汉堡大学攻读法学博士学位;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和公司法。

【内容简介】
  本书概述了《德国民法典》规定的私人法律关系制度,从简单的案例入手,以解答案例引起的思考为依托,详细阐释了一些重要的民法制度和法律条文,并以此为基础清晰地展示了不同法律规定间的相互联系;以此为方法,重点阐述了《德国民法典》前三编中的财产法,也介绍了家庭法和继承法中的重点法律问题。
  本书密切关注德国民法的最新发展,特别是欧盟指令以及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等对德国民法的影响,例如欧盟消费者货物买卖指令等在本书中均有体现。
  本书是对德国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点的高度概括,几乎每个概念和知识点都有相关案例作导入,通过抽象的概括和贴近生活的案例,使复杂的民法规则既体系又生动地展现在读者面前。带着案例中的问题阅读,读者会更容易理解复杂的民法理论和民法概念,并且印象深刻。
  本书不仅仅适于民法初学者——可帮助他们面对博大精深的民法制度和理论时不至于迷失方向,也适于高年级的学生、对德国民法有兴趣的研究者——有利于他们加深对民法基本概念和制度的理解,并成为有裨益的辅助读物。另外,本书也可作为教学参考资料辅助民法教学实践。

【目录】
第一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权利能力 (1)
第二节 人的保护 (6)
本章小结 (7)
第二章 《德国民法典》及特别私法规范的结构和意义
第一节 《德国民法典》的基本结构 (8)
第二节 《德国民法典》与私法特别规范 (12)
第三节 《德国民法典》与欧洲法律的协调 (16)
参考文献 (18)
第三章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第一节 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 (19)
第二节 民事行为能力 (20)
第三节 民事责任能力 (23)
本章小结 (25)
参考文献 (26)
第四章 法人 (27)
第一节 私法法人和公法法人 (27)
第二节 法人权利能力的取得 (28)
第三节 法人的行为能力 (30)
第四节 社团与合伙 (31)
本章小结 (34)
参考文献 (34)
第五章 权利客体 (35)
第一节 物及其他权利客体 (35)
第二节 权利 (36)
第三节 物的集合 (38)
本章小结 (41)
参考文献 (42)
第六章 意思表示
第一节 意思表示的有效要件 (43)
第二节 意思表示的解释及意思表示错误 (48)
第三节 私法自治及其藉由合同之缔结的实现 (54)
第四节 对通过一般交易条件成立的债务关系的内容控制——民法上的消费者保
护规定 (57)
本章小结 (61)
参考文献 (62)
第七章 代理 (63)
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 (63)
第二节 有效代理的要件 (64)
本章小结 (68)
参考文献 (68)
第八章 负担与处分;抽象原则 (69)
第一节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69)
第二节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关系 (72)
本章小结 (74)
参考文献 (74)
第九章 债务关系中的给付障碍 (75)
第一节 合同之债 (75)
第二节 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债务人不能 (80)
第三节 履行不能与瑕疵履行的后果 (86)
第四节 《德国民法典》第280条第1款意义上的义务违反 (90)
第五节 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迟延 (93)
本章小结 (95)
参考文献 (97)
第十章 为自己和他人行为承担责任 (98)
第一节 问题范围 (98)
第二节 对自己行为的责任 (99)
第三节 为他人承担责任 (103)
第四节 机关责任 (106)
本章小结 (108)
参考文献 (109)
第十一章 债务关系的发展 (110)
第一节 请求权的成立和实现 (110)
第二节 债务关系中引入第三人 (112)
第三节 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118)
参考文献 (121)
第十二章 买卖法、其他合同债务关系概述 (122)
第一节 买卖法 (122)
第二节 其他债务关系概述 (139)
参考文献 (143)
第十三章 法定之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144)
第一节 不当得利 (144)
第二节 无因管理 (149)
本章小结 (150)
参考文献 (151)
第十四章 侵权行为法和危险责任 (152)
第一节 私人损害赔偿法 (152)
第二节 危险责任,即生产者责任和环境责任 (156)
第三节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内容 (158)
第四节 事故损害赔偿 (160)
本章小结 (161)
参考文献 (162)
第十五章 所有权 (163)
第一节 所有权的内容 (163)
第二节 限制物权 (165)
第三节 私法上的相邻权 (166)
第四节 基本权利保护和社会拘束 (168)
本章小结 (170)
参考文献 (170)
第十六章 占有和占有保护 (172)
第一节 占有和所有权的关系 (172)
第二节 占有功能和占有保护 (173)
第三节 间接占有 (175)
本章小结 (176)
参考文献 (177)
第十七章 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178)
第一节 依法律行为自权利人处的取得 (178)
第二节 因无权处分的取得 (181)
第三节 所有权取得的其他方式 (184)
第四节 信贷担保中的几个基本概念 (187)
本章小结 (189)
参考文献 (190)
第十八章 不动产法和土地登记簿法 (191)
第一节 关于土地交易的一般规定 (191)
第二节 从无权利人处的取得 (195)
第三节 预告登记 (196)
第四节 土地登记簿错误 (198)
本章小结 (199)
参考文献 (200)
第十九章 不动产担保权 (201)
第一节 含义和种类 (201)
第二节 抵押权和土地债务 (201)
本章小结 (206)
参考文献 (207)
第二十章 婚姻和亲属 (208)
第一节 婚姻法的基础 (208)
第二节 离婚和离婚的法律后果 (214)
第三节 亲属关系 (218)
本章小结 (223)
参考文献 (224)
第二十一章 继承和继承人的法律地位 (226)
第一节 法定继承 (226)
第二节 遗嘱继承 (227)
第三节 继承人的法律地位 (231)
本章小结 (234)
参考文献 (234)
文献目录 (236)
译后记 (238)

【精彩片段】
  根据利益判断的标准,以及合目的性的标准,《德国民法典》必然进一步通过一个确认性(positive)规范,决定权利能力的开始这个常有疑问的问题(作为可能的起点纳入考虑的有:怀孕(Erzeugung)、生育的开始(Beginn der Geburt)、婴儿的首次生命表征(erste Lebensaeuserung des Kindes))等。《德国民法典》第 1条选择了生育的完成(即从母体脱离)这一最早享有权利能力可能,以及相对较容易被确定的时间作为该时间点。与此相反,刑法 第一章 自然人则有所不同,即一个婴儿在生育过程开始后即被作为人加以保护 (根据《德国刑法典》第217条,一个母亲将在生育过程中的私生子杀死,不是根据杀人罪,而是根据较轻的所谓杀死婴儿罪科以刑罚),相反在此之前仅存在一个“母体的胎儿”,其通过关于堕胎(《德国刑法典》第218条)的规定加以保护。根据人性的和社会政策的立场,此点具有决定性意义,即权利能力不与其他任何东西相关而仅与纯粹的人之存在(blo e Men- schsein)相关,这一点是基于生命的本质源于人本身。藉由人的不受限制的、无条件的权利能力,宣示了在私法领域优先承认人权的思想(der Gedanke der vorrechtlichen Anerkennung der Menschenrechte)。特别是不像之前的法律规定那样,将人的家庭出身、国籍、种族、宗教信仰或者其他的特征作为权利能力的起点或前提加以要求,对此也参见《德国基本法》第3条第3款。权利能力不取决于年龄、理性、识别能力或行为能力(Handlungsf higkeit),也不仅仅取决于生存能力。存在一个在这方面并非毫无疑问的民法改革,即《德国民法典》第13条和第14条,其规定了什么是“消费者”,什么是“经营者”,其结果是,在消费者和经营者从事的特定法律关系中,从经营者在与消费者的法律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出发,安排了一个对消费者利益进行保护的法定预防措施。从上述法律规定明显可见,这一保护的必要性系于人之关系,不包含对权利能力的扩张或改变,而是对“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的交易中自由设定义务的限制。因此这一发展必须与人的行为能力及“消费者保护”的规定结合起来讨论,见本书第二章第二节3。纯粹的人之存在对权利能力具有决定性,这也得到了《德国基本法》第1条的宪法性保障。严重畸形的孩子,即被医生认为不能生存或者永远不可能有智力发展的孩子,是人并因此是有权利能力的。前面案例中的猫则不是。在私法中,外国人在很大程度上与德国公民被同等对待(这与在公法中不同,比如选举法)。不过当涉及外国人的法律关系的规则时,也必须考虑其本国的法律,比如其年龄是否可以缔结一个有效的婚姻;此类问题是私法特别规范——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其作为内国法规定德国人也可能参与其中的跨国事务(比如一个德国人与一个外国人结婚,从而通过一个德国人取得一块在外国德国民法基本概念。


更新日期:2013/10/6
阅读次数:1228
上一条:彼得·德恩里科、邓子滨  《法的门前》
下一条:  【学术著作】郑永流:法律方法阶梯(第二版)
    相关著作
  【法律随笔】欧阳立春:法官的思维与智慧
  【学术著作】王韶华:前行中的思考:司法热点问题探究
  【法律实务】刘卫:律师公司业务与技能
  【学术著作】陈文煊:专利权的边界
北京朝阳律协  【法律实务】律师之师
  【法律实务】曾海滨,唐青林:企业纠纷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
  【法律实务】唐青林,王玲: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民法学研究会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 | 明德民商法研习社
本网站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作资金
版权所有©2000-2013:中国民商法律网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中国民商法律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征稿启事 投稿信箱:civillawruc@163.com
京ICP备050102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