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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名:英美法导论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年7月
    作者:王泽鉴主编
    价格:39

【主编】
王泽鉴,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名誉教授,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
【其他作者】(依写作顺序排列)
林利芝,东吴大学法律系专任助理教授,美国芝加哥罗耀拉大学法学院博士(J.D.),美国芝加哥约翰马歇法学院智慧财产权法硕士。
徐忠信,成功大学法律系专任教授,英国剑桥大学法学博士。
杨秀仪, 阳明大学公共卫生研究所“法律与政策”组副教授, 美国史丹佛大学法学博士。
黄国昌,“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筹备处副研究员,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博士。
张文贞,台湾大学法律学院专任副教授,美国耶鲁大学法学博士。
李筱苹,律师,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博士。
陈肇鸿,新加坡管理大学助理教授,英国伦敦大学法学博士(PhD,UCL), 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硕士。
廖元豪,政治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布鲁明顿校区法学院法学博士。

【内容简介】
英美法在历史发展、体系构成与概念应用上,均与欧陆法有不同的风貌。在现代全球化背景下,英美法与欧陆法正在逐渐融合,因此,现代法律人,必须兼具英美法与欧陆法的素质,始足以掌握各国法律发展的进程。
 本书邀请学有专精,留学英、美的法学者,针对英美法的各种重要制度与法律的主要内容,就其专业部分,以浅显易懂、深入浅出的方式,介绍了英美法律制度与英美法的精神。对英美法律发展史、司法制度、法源、主要法律领域,以及法律与社会科学的研究等,作了体系性介绍,旨在使读者读完本书之后,对于英美法的主要制度内涵能有所了解与体会。本书之末,还介绍了美国的法律课程,作为了解美国法学教育的起始。
期待本书成为读者学习英美法的起步与捷径。

【目录】
第一章 概论
  前言
  第一节 英美法与大陆法
  第二节 英国法与美国法
第二章 法律发展史
  第一节 英国法制史
  第二节 美国法制史
  第三节 Common Law对世界的影响
第三章 司法制度
  第一节 英国法
  第二节 美国法
第四章 法源
  第一节 判例法
  第二节 制定法
  第三节 习惯法源
  第四节 法源间的相互关系
  第五节 间接法源
第五章 主要法律领域
  第一节 宪法
  第二节 侵权行为法
  第三节 契约法
  第四节 诉讼法

第六章 法律与社会科学
  第一节 法与政治
  第二节 法与经济
  第三节 法与社会
第七章 美国法学课程之法学分析简介


【精彩试读】
从哥伦布发现美国这片新大陆开始,欧洲移民便纷纷涌向这片新天地。16世纪前半期,西班牙殖民者捷足先登在北美洲大西洋沿岸建立了许多据点,同一时期,法国在北美洲建立了许多殖民地。17世纪上半期,荷兰也在北美洲建立了其殖民地。西班牙、法国与荷兰虽然抢先在北美建立了殖民地,但是英国在北美洲新大陆的殖民地竞争中后来居上。1607年,第一批英国移民在弗吉尼亚殖民地的詹姆士城(Jamestown)建立了第一个立足点,1620年又在普利茅斯(Plymouth)建立了殖民地。在此同时,英王也恩赐一批英国贵族在新罕布什尔(New Hampshire)建立殖民地。从此掀起了英国人民奔向北美洲大陆的移民潮。17世纪,英国又建立了马萨诸塞、康涅狄格、罗得岛、马里兰等殖民地。在以后的数十年中,英国不断侵夺印第安人的土地,又逐步并吞原属于西班牙、荷兰和法国在北美的殖民地,至18世纪时,终于形成了英属13个殖民地(即美国最初的13个州),包括弗吉尼亚(Virginia)、马萨诸塞(Massachusetts),康涅狄格(Connecticut)、罗得岛(Rhode Island)、纽约(New York)、新泽西(New Jersey)、特拉华(Delaware)、新罕布什尔(New Hampshire)、宾夕法尼亚(Pennsylvania)、马里兰(Maryland)、北卡罗来纳(North Carolina)、南卡罗来纳(South Carolina)和乔治亚(Georgia)。
在殖民者登陆之后到美国独立战争爆发之前,这段殖民期间长达150年之久。理论上,英国王室应该对其殖民地完全掌控,而且殖民地的居民应该都是受英王支配的属民,但事实上,英国与美国间之海洋阻隔,再加上当时英王查尔斯一世和议会发生冲突,英王企图在没有议会的协助下统治英国却造成财政困难,最终导致内战,英国政府因此无暇顾及美国殖民地。由于英国无法掌控遥远的殖民地,而使得北美殖民地在自治上有很大的自由。于是大多数的殖民地,在当时都是相当独立的,各殖民地权力持有人,自行决定各殖民地所发展的方向,并且各有一套治理方式。
英国在北美洲大陆的13个殖民地,因其管理方式不同而分成三种类型:第一类为法人形态之殖民地,依据皇家特许状而设立,如弗吉尼亚、马里兰、特拉华和宾夕法尼亚。第二类为英王直辖之殖民地,由英王任命皇家总督直接治理,如马萨诸塞、新罕布什尔、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纽约、新泽西和乔治亚。所有法律都必须由英王批准。第三类为英王特许之贵族私人殖民地,由英王特别赋予个人或团体地主政治上的自治权,如罗得岛和康涅狄格。此外,北美洲大陆的13个殖民地由不同国家与不同团体依照不同目的而建立。弗吉尼亚殖民地的成立主要是出于经济利益,新英格兰地区的成立主要是为了建立一个宗教乌托邦,马里兰殖民地的成立是为了提供被迫害之天主教徒一个避难所。每一个殖民地的法律制度都反映了其创始者的主要目的。美国各个殖民地的组成分子也相当多元,有些是寻求致富新契机的商人,有些是因宗教迫害而移民美国的英国清教徒,但其他群体中有绝大部分是被英国王室流放的犯人,这些移民以中、低阶层之英国民众为主。
英国移民虽然带着英国法来到新大陆,但弗吉尼亚殖民地和新英格兰地区统治者最初并没有使用英国普通法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弗吉尼亚殖民地的统治者以威吓和暴力迫使当地居民为其劳动,而新英格兰地区的领导人则是诉诸神学,努力营造宗教乌托邦。弗吉尼亚殖民地和新英格兰地区的法律制度最初因建立殖民地之目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是在1607年到1660年之间开始趋于相同,亦即坚持法治和继受英国普通法的传统。促使弗吉尼亚殖民地和新英格兰地区将法律趋于相同的原因,是社会需要能够抑制当权者任意行动的不变规则,亦即应建立依法行政的法治概念。
弗吉尼亚殖民地是为了解决经营殖民地的困难,才开始有诉诸法治的想法。


更新日期:2012/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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