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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名:《中国近代法理学》(1895—1949)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日期:2012年6月
    作者:程波
    价格:29



◆ 作者简介
程波,男,1963年生,湖南华容人。湘潭大学历史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理事。现为湖南商学院法学院教授,讲授法理学、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电影与美国法律文化等课程。1996—1997年在武汉大学经济学院访学期间初识法学并收获研习法理的热情。受马歇尔“自然界没有飞跃”的影响,深感中国法治建设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创造接受法治思想的舆论环境并渐进推行。曾在法学类期刊发表“法律规制视野下的劳动者休假权”、“《新译日本法规大全》与晚清新政”、“伯克——萨维尼意义上的‘历史主义’法学思想”、“20世纪20、30年代中国法学话语的多面性”等论文,另在各类公开刊物上发表法学论文40多篇,出版《西方法律思想史——法治源流》专著1本,主持省部级法学类课题3项。

◆主要内容提示:
本书的研究,希望通过理清晚清至民国种种《法学通论》教科书资源,从大规模的译介引入到国人自行编撰,考察各个时期《法学通论》教科书的编纂方法及内容如何与中国近代法理学学科门类相融合,以至形成中国近现代意义上的法理学知识结构和话语体系;辨析已经刊出的诸多《法学通论》教材版本,面对异域法律资源和法学理论,哪些是暗渡陈仓,哪些是移花接木,哪些与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与思想发生碰撞、融合;如此探案,可能曲径通幽,也可能一马平川;可能山重水复,也可能柳暗花明。好在刚刚起步,一切皆有可能。
本书认为,在清末废科举、推行近代教育制度的背景之下,大量因印刷成本低廉而得以流通的《法学通论》教科书,成为民众普及法律知识的最直接的媒介之一。近代西方法学观念中的核心法律概念,“宪政”、“自由”、“权利”、“三权分立”等,在这一时期开始频繁出现在新式学堂的各种教科书里,由政法讲义、并由日常生活的新闻事实传入中国,从而作为近代“法律知识”的一部分而被社会化。与此同时,《法学通论》与清末“法政诸学”各门类的初建存在互动的关系,而“法政诸学”的兴起又与国人对“学科次第”、“西学门径”的认识有关。这些《法学通论》教科书不仅仅是学堂课本,而且还蕴涵了不少西方法学知识和观念,特别是许多《法学通论》在其“绪论”或“法学编”部分,往往集中阐述西方法学理论和方法等问题。本书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有二个层面,一是中国近代法理学是如何与汉译日本《法学通论》进行对接的?二是中国近代法理学的形成发展又是如何在中国法律学人编撰的《法学通论》教科书中得到融通?除厘清这些问题外,法律学人与社会制度变迁如何互动,亦是本书之企望。
本书作者认为,塑造中国近代法理学体系最初阶段的主要特征,不是中国传统法学(律学)在中国近代的延伸,而是“对接”来自日本的汉译《法学通论》教科书,且基本上属于对大陆法系法学理论资源全面汲取。1928年后,中国近代法理学渐次注重英美法学理论资源中汲取养分。本书的结论是,1900年以来,无论是汉译来自日本的还是中国法律学人编撰的《法学通论》教科书,都记录了中国近代法理学形成发展历程中种种“法学近代化”现象,《法学通论》教科书与中国近代法理学的对接与融通,虽有不足却无大害,实有研究之必要,故有本书之写作。

本书稿正文内容共分作七章展开,共22万字。
第一章 晚清汉译日本《法学通论》教科书研究初步
第二章 矶谷幸次郎著、王国维译《法学通论》及其关联影响
第三章 思想脉络的考察:梅谦次郎与孟森
第四章 汉译《法学通论》教科书与中国“法学近代化”
第五章 中国近代法理学的初步成长(1912—1928)
第六章 中国近代法理学的发展(1928—1938)
第七章 中国近代法理学的“批判”与“自觉”(1938—1949)
本书的出版获得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立项课题(10YJA820005)及2011年度湖南商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
此外,本书是作者2007—2010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潜心研究的一个阶段性成果,在2010年博士论文答辩期间,本书作者的博士论文评阅和答辩委员会的导师们对本书的主要建树及学术价值,多有褒奖,既认可本书作者勾勒清末民国中国法理学学术史的努力方向,亦认为填补了中国法理学学术史研究的空白,确有出版之价值。以下是何勤华教授、高鸿钧教授、范愉教授、许章润教授、朱力宇教授、史彤彪教授、徐爱国教授等七位博士生导师,针对本书作者参加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论文答辩所撰写的评阅书的嘉评摘抄:
本论文的主题是有创新价值的,┅┅阐述了汉译日本《法学通论》教科书的基本情况,并着重对矶谷幸次郎、梅谦次郎等代表性的日本学者和作品进行评述,就《法学通论》教科书与中国法学近代化作出论述,┅┅文献引证梳理比较丰富,阅读很广,中心线索突出,持之有据、有理。文笔也比较流畅,读了不累。
       ——何勤华(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作者搜集和运用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展示了不同版本《法学通论》的主要内容、体系及其文化背景,分析了各种版本《法学通论》的知识谱系和话语模式,以及它们的时代印迹。这一研究对于中国近代法理学的学术史整理和反思,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对于发展当代中国法理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高鸿均(清华大学教授)

作者对中国近代法理学发展初期的一些重要史料、贡献、思想和人物进行了较全面系统的梳理、分析,提练出若干重要代表人物和思想成果,进行个案剖析,较好地建立了近代法理学发展的描述和分析框架,┅┅在论证中,提出了许多具有独创性的观点和结论,并初步形成了自己的研究范式。
         ——范愉(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本文以晚清以还半个世纪为限,经由理述国人译、著《法学通论》和若干有代表性汉语法理学文本,紧扣汉语思想中的“法理学知识论述”这一脉线索,展开自己的学思。视角独到,颇具问题意识。┅┅本文选择的人物及文本,均有一定的代表性,堪当现代中汉语思想中法理学“知识论述”的典范人物。作者为此广搜资料,细勘文本,多所发现,诚为难能可贵。
         ——许章润(清华大学教授)

这篇论文利用丰富的文献资料,对中国近代法理学的形成和发展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分析,学术史思路非常清晰,论据充分,在很大程度了填补了国内研究空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其研究成果有益于人们系统地总结近代法理学的成就。
       ——史彤彪(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论文对有关文献的考证和综述是严格的,科学的和全面的,系统地反映了1895—1949年期间中国法理学的研究成果。┅┅论文反映作者的理论和历史知识都是牢固和扎实的,有独立进行原创性科研的能力,有良好的学风。
——朱力宇(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论文选题定在1895—1949年间,而此段历史正好联接了中国传统法律和法学与现代中国法理学,由于这个缘故,该论文既有着一定的历史理论价值,也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方法论上,作者试图揭示出中国近代法理学结构体系和“知识论述”,这对我国以后现代思维方式解构中国近代法理学,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徐爱国(北京大学教授)

◆ 本书目录
绪论
第一节 研究的动机
第二节 研究的问题层面
第三节 研究的架构
第一章 晚清汉译日本《法学通论》教科书研究初步
第一节 《法学通论》教科书书目汇表及版本略考
一、书目汇表
二、著作提要及版式略考
三、《法学通论》与近代法学知识的导入主体
第二节 晚清汉译《法学通论》教科书出版高峰之原因分析
一、与清末“法政诸学”的互动
二、与晚清推行“新政”的关联
三、结论
第二章 王国维翻译的《法学通论》及其关联影响
第一节 王国维的翻译实践与《法学通论》之时评
一、王国维早期的日文翻译实践
二、王国维译《法学通论》及清末时人的论评
第二节 王国维翻译的《法学通论》在内容上的特色
一、博引欧美各名家之说,探究法学理论诸问题
二、以进化史观为指导,强调法律家于社会上之势力
三、不为欧美众家之说所囿,而能自为中肯之论断
四、注重立法理论与法律解释
五、强调法律与道德的进步发展
第三节 日译法学名词在中国初期引入
一、建构“法律”概念群的关联及其说明
二、建构“权利”概念群的关联及其说明
三、结论
第三章 思想脉络的考察:梅谦次郎与孟森
第一节 梅谦次郎与近代中国
一、法政知识中的日本因素
二、“思想资源”与“想象空间”
第二节 思想脉络的考察和多重维度的影向
一、梅谦次郎《法学通论》中译本的综述
二、梅谦次郎《法学通论》教科书影响的多重维度
第三节 梅谦次郎与孟森
一、孟森法学的思想来源
二、孟森《新编法学通论》所关切的中国问题
三、结论
第四章 汉译《法学通论》教科书与中国“法学近代化”
第一节 近代中日法律名词交流研究
一、从“翻译”的定义到“法律”定义的翻译
二、李大钊对一个法律名词的辨识及其方法意义
三、西方“法律”概念传入中国之研究述要
四、从“双语字典”到“日语借词”
第二节 法学学科术语的流变
一、法学通论与法学、法律学、法理学、法律哲学
二、法学与其他学科之关系
第三节 西方法学流派的初期引介
一、自然法学派之法律思想的早期译介
二、分析法学派之法律思想的早期流传与译介
三、历史法学派之法律思想的早期流传与译介
四、结论
第五章 中国近代法理学的初步成长(1912—1928)
第一节 概说:以民国初期的《法学通论》教科书为中心
第二节 法律教育的实像:以法学家夏勤与朝阳大学为中心
一、撰述朝大讲义,慎重选聘教师,鼓励学生参加法科讲义疏注
二、“法治阶梯”:对夏勤《法学通论》的文本分析
三、两个“夏勤”
第三节 向近代法理学“嬗变”的媒介
一、“能普及法学知识于国民”:王觐与他的《法学通论》
二、“初习法学的唯一读本”:白鹏飞与他的《法学通论》
第六章 中国近代法理学的形成发展(1928—1938)
第一节 概说:以南京时期的《法学通论》教科书为中心
第二节 中国法理学的“近代性”与《法学通论》的表现形态
一、中国法理学的“近代性”
二、《法学通论》的表现形态与“三民主义”话语的进入
三、《法学通论》与考试类用书
第三节 近代法理学的“嬗变”:以丘汉平的《法学通论》为中心
一、学科创制过程中的思想与学术
二、丘汉平《法学通论》的学术思想特征
第七章 中国近代法理学的“批判”与“自觉”(1938—1949)
第一节 概说:以枪炮年代的《法学通论》教科书为中心
第二节 跨越法学的批判:法学理论的本土化表达
一、蔡枢衡的学术贡献:发现中国法学幼稚
二、对近四十年来中国法律及其意识的批判
三、中国法应有之面目和精神
四、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
第三节 “横的了解”和“纵的领悟”:以梅仲协《法律论》(一名《法理学大纲》)为中心
一、法律观与学脉渊源
二、法治的理论基础与本诸人类理性而产生的法律
三、法律与其他社会生活领域的关系
第四节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知识论述”
一、“科学的法律观”及其中国法律、法学与中国社会的关系
二、客观论理学的方法及其对各派法理学的批判
三、“法律是附丽于国家而存在的”
四、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知识论述”在法律本质上的表达
五、结论
参考书目
后记


更新日期:2012/7/19
阅读次数:3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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