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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名:著作权激励机制的法律构造(第五届佟柔民商法优秀博士论文奖获奖作品)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1年11月
    作者:熊琦
    价格:45

作者简介:
  熊琦,男,1981年12月生,湖北武汉人,2000年至2007年就读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民商法学硕士学位,2007年至2010年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民商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曾在《法学》,《法学家》,《环球法律评论》,《法律科学》与《法商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十余篇,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基础理论。

摘要
伴随着著作权产业的兴盛,著作权法在追求经济效益上的功能日趋突出,在此前提下,著作权作为一种激励机制,旨在以产权化的方式,通过权利配置实现客体的最大效用。从权利归属上看,著作权更多赋予了投资者;从权利范畴上看,著作权利类型不断扩张;从权利客体上看,更多信息产品被纳入著作权体系内;从权利限制上看,公共领域的范围日趋缩小。由于著作权客体的特殊属性,导致著作权法在移植传统的财产权制度时更易遭到质疑,一方面来说,客体的无形性使其比有体物更需要财产权的保护,另一方面来说,信息的产权化又会增加公众接触信息的成本。如何把握产权化的程度,实现学者所推崇的所谓“平衡”,一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事实上,信息的产权化与著作权立法的推动者密切相关。著作权制度变革是“诱致性变迁”的产物,其选择过程来自不同利益集团在产权归属问题上的博弈。激励机制逐步成为解释著作权的主流学说,反映的是著作权产业投资者的利益需求,从立法推动主体的动机出发,鼓励创作一直是投资者主导立法的一种遮掩,激励机制的真正目的,是在明晰著作财产权范畴的基础上,通过权利配置追求投资效益的最大化,而权利配置的标准,则基于实现权利所需的交易成本,一旦交易成本发生变化,权利配置的结果也会随之不同。

  在著作权激励机制的实现上,权利的初始分配与再分配具有同等的重要性,著作权法惟有在两个阶段的权利配置中保证权利人与使用者的意思自治,才能发挥权利客体的最大效益。首先,在权利初始分配领域,应肯定著作财产权的排他性,排除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等责任规则对权利人意思的干涉。排他性保证了权利人对客体利用的决定权,使权利人得以利用市场中分散的交易信息,并激励权利人创制交易成本最小的交易模式。其次,在权利再分配领域,应通过发挥集体管理组织与许可制度的功能,肯定私立规则对法定权利的弥补与超越,使交易主体根据具体条件下的交易成本调整初始分配中的权利配置。坚持上述权利配置方式,旨在保证私人参与权利配置,无论是财产规则还是许可制度,优势皆在于节省著作权变动中的信息成本,激励权利人以合作降低交易成本,使著作权客体效用得以最大化。

目录
  第一章 导论
  一、研究目的:著作权制度中的“问题”与“主义”
  二、研究方法:法经济分析的适用
  (一)正当性考察:著作权法经济分析的理论基础
  (二)工具性考察:著作权法经济分析的基本方法
  三、研究框架

  第二章 激励创作抑或激励投资:著作权激励机制的制度模型
  一、引论:激励理论与激励机制
  二、激励机制的历史变革:投资主导的诱致性制度变迁
  (一)分析工具的选择:诱致性变迁的理论问题
  (二)立法历史的梳理:投资者主导的制度变革
  (三)主流学说的确立:激励机制是恶法之源吗?
  三、激励机制的理论基础:效益主导的产权化制度选择
  (一)激励机制与财产权制度的契合
  (二)作为财产权的著作权激励机制
  (三)激励与接触的平衡:财产权制度的应有之义
  四、激励机制的立法设计:权利归属与权利范畴
  (一)著作权法的权利归属:主体的类型化
  (二)交易成本、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权利配置的标准

  第三章 权利的成本:著作权激励机制的构建路径与争议
  一、引论:技术发展、利益分享与权利配置
  二、技术进步与利益失衡:利益主体间的分歧
  (一)前数字时代的传播技术与权利体系:媒介中立原则的秉承
  (二)后数字时代的传播技术与权利体系:技术转移与市场失灵
  三、恢复“控制”:著作财产权类型化的不足与克服
  (一)公开传播权的变革:著作权法对新传播模式的涵盖
  (二)“接触权”的产生:著作权法对权利控制的恢复
  (三)财产权与“控制”:传统激励机制下的新法律构造
  四、质疑“控制”:对传统激励机制模式的批判与修正
  (一)批判布莱克斯通式的著作权:反权利控制中的“特殊权利论”
  (二)著作权的真实目标:反权利控制中的“特殊价值论”
  (三)以补偿代替激励: 反权利控制理论的制度实践

  第四章 产权,契约与市场:著作权激励机制的私人创制
  一、引论:激励机制与权利配置方式
  二、权利初始分配中的激励机制:财产规则的排他效力
  (一)权利配置的方式: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之比较
  (二)从合作机制到私立规则:财产规则的激励功能
  (三)集体管理组织的形成:财产规则的制度实践
  三、权利再分配中的激励机制:著作权许可制度的创制功能
  (一)许可制度的地位:无体物权利变动的特殊性
  (二)许可制度的激励功能:权利配置的私人创制
  (三)许可合同的法律构造:以《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案》与相关判决为例
  四、市场激励机制的形成:私人选择的权利配置方式
  (一)私立规则的形式:著作权激励机制的制度选择
  (二)私立规则的实现:著作权激励机制的范式转换
  (三)私立规则与公共法律的衔接:国家立法的政策转型

  第五章 效率与公平的取舍:激励机制与利益分享的限度
  一、引论:著作权激励机制的“能与不能”
  二、激励机制与“垄断”:权利配置的边界
  (一)市场势力与垄断行为:著作权激励机制的限度
  (二)“垄断”何以产生:发现激励机制的真实局限
  (三)市场势力与自由竞争:激励机制适用范围的限制
  三、激励机制与信息共享:权利限制的制度设计
  (一)合理使用的功能:如何适用公共领域与技术中立
  (二)法定例外与技术措施:网络环境下的权利限制
  (三)权利限制与许可合同:权利滥用问题的规制方法
  四、从强制到自治:作为私立规则的自由软件与知识共享
  (一)“反财产权投资”:自由软件与知识共享的真实起源
  (二)“权利释放”之利与弊:自由软件与知识共享的优势与局限
  (三)公共领域的私人创制:激励机制的自我修复手段

  第六章 结论
  一、信息为何产权化:激励机制的正当性证明
  (一)著作权激励机制建立的历史原因
  (二)著作权激励机制与财产权制度的契合
  (三)著作权激励机制中的权利配置
  二、信息如何产权化:激励机制的制度模式选择
  (一)著作权激励机制构建路径的分歧
  (二)著作权激励机制的实现方式
  (三)著作权激励机制的边界
  三、余论:“贪婪”是各方共同的特点


更新日期:201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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