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周珂,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教研室主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全国环境资源法学教学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法学会副会长、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市人民政府环境委员会法律专家组组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专家顾问团成员;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专家组专家。研究领域:环境资源法、民法、经济法、房地产法。
发表的论文有:《中国防治土地退化的法律框架及其完善》, 载联合国《自然资源论坛》(Natural Resources Forum ),美国SSCI期刊源, 2008 United Nations,Published by Blackwell Pub;《循环经济立法必要性刍议》, 载新华文摘, 2005-11-01;《从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演变看调整论之挑战》, 载新华文摘, 2004-11-15。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三十余篇,其他期刊发表论文数百篇。编著的著作有:主编《住宅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作为第一译者译著《国际商法与环境》,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and Its Environment Richard Schaffer Beverley Earle Filiberto Agusti,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主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实例与解析》,环境保护出版社2006年版;主编《突破绿色壁垒方略》,化工出版社2004年版;独著《生态环境法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并主编其他专著、教材、工具书等数十部。
内容简介:
本书跟踪我国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进程,结合环境法的法制实践,运用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论证民法与环境法的互动与同步发展,分析可持续发展的权利本位化与环境资源生态价值权利化,探索物权与环境资源权利体系构建,提出环境民事主体制度构想,关注民事特殊侵权救济与环境损害责任社会化,设计市场化条件下可流转的环境资源财产权益及交易行为规范,为我国民事立法提供环境法专业的技术支持,为环境法研究拓展研究领域和路径,通过不同学科的对话、碰撞与互动,促进民法和环境法学术研究的共同繁荣和发展。
目 录:
导论(1)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1) 第二节 研究现状分析与展望(3) 第三节 沟通与协调——环境法与民法的互动与共进(7)
第一编 民法与环境法的理念碰撞与融合
第一章 当代民法的转型(27) 引言(27) 第一节 近代民法的现代性问题(28) 第二节 当代民法转型的历史必然性(47)
第二章 走向对话的环境法学与民法学(54) 引言(54) 第一节 环境法与法学理论范式的后现代转向(55) 第二节 民法与环境法:两种法律手段比较(65) 第三节 对话与整合(71)
第二编 自然资源物权研究
第一章 自然资源与自然资源物权(87) 第一节 自然资源概述(87) 第二节 自然资源与人类社会(93) 第三节 自然资源与法(98) 第四节 自然资源物权的形成与自然资源立法的演变(107)
第二章 自然资源物权研究现状评析(112) 第一节 有关自然资源物权的理论学说(112) 第二节 对自然资源物权不同理论学说的评述(118)
第三章 “公”与“私”的取舍——自然资源物权的两难选择(124) 第一节 自然资源的多功能性及其物品属性的认定(124) 第二节 从排斥到兼容——政府与市场的自足与互助(128) 第三节 “公”与“私”的临界与衔接——自然资源物权的实然选择(135)
第四章 自然资源物权的基本属性与类型划分(139) 第一节 自然资源物权的基本属性(139) 第二节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式与物权分类(142)
第五章 自然资源物权流转的层次与种类(150) 第一节 自然资源商品属性及其市场化配置(150) 第二节 自然资源物权的流转(152)
第六章 林业物权研究(158) 第一节 林业物权的法律定位(158) 第二节 林业物权的客体(167) 第三节 林业物权的类型(178) 第四节 物权法背景下的林权保护(197) 第五节 物权法与林业产权制度改革(203)
第七章 海域物权研究(208) 第一节 海域物权法理分析(208) 第二节 海域物权的法律定位(219) 第三节 海域物权的取得和行使(223)
第八章 矿产资源物权研究(225) 第一节 物权法与矿产资源法的关系(235) 第二节 矿产资源和采矿权的基本属性(244) 第三节 探矿权的基本属性(270) 第四节 矿业权中的公法、私法冲突的表现与协调(294)
第三编 环境侵权研究
第一章 环境侵权概述(343) 第一节 环境侵权的概念和立法规定(343) 第二节 学理争论中的“环境侵权”(353)
第二章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359) 第一节 一般构成要件(359) 第二节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辨析(372)
第三章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免责事由(384) 第一节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384) 第二节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385)
第四章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388) 第一节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概述(388) 第二节 《侵权责任法》草案关于环境侵权共同责任设计的完善(389)
第五章 环境侵权损害的基金填补救济(403) 第一节 环境侵权损害填补基金概述(403) 第二节 综合性环境侵权损害填补基金(416) 第三节 行业性环境侵权损害填补基金——以国内海上油污损害填补基金为例(430) 第四节 专门性环境侵权损害填补基金——以流域水污染健康损害赔偿基金为例(444)
第六章 环境侵权损害的保险救济(447) 第一节 环境侵权损害填补责任保险概述(447) 第二节 环境侵权损害填补责任的可保险性(456) 第三节 环境侵权损害填补责任保险特别制度(473) 第四节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立法探索和实践展望(488) 第五节 小结(491)
第四编 环境民事主体制度研究
第一章 环境保护与民事主体制度的扩展(496) 第二章 动物法律地位与动物保护立法(509) 第一节 动物法律地位之合理界定(509) 第二节 野生动物保护立法(512)
第三章 企业环境民事主体法律问题研究(534) 第一节 企业民事主体的社会责任(534) 第二节 公司绿色责任的可行性分析与制度设计(542)
第五编 环境资源交易制度研究 第一章 自然资源物权的流转(572) 第一节 自然资源之上所设权利的复杂性及体系化梳理(572) 第二节 物权流转与自然资源的交易(573)
第二章 矿权交易法律实证研究(578) 第一节 矿权交易概述(578) 第二节 矿权交易的主要方式——矿权流转(579) 第三节 矿权交易的另一种方式——回收(583)
第三章 社会治沙法律实证研究(592)
第四章 水权交易制度研究(605) 第一节 我国水资源法律制度现状(606) 第二节 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608)
第五章 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613) 第一节 排污权交易概述(613) 第二节 排污权交易市场建设法律问题(618)
第六章 生态补偿制度(627) 第一节 生态补偿概述(627) 第二节 生态补偿制度中市场机制的引入(630) 第三节 环京津生态建设与生态补偿制度创新(632)
参考文献(642)
后记(650)
编排体例:
第一编 民法与环境法的理念碰撞与融合
当今经济全球化主流是市场经济,其对环境问题的加剧及无奈有目共睹,调整市场关系的基本法律——民法对此理应责无旁贷。中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民法学者对环境保护高度关注,并重视与环境法学者的对话,这既是当代经济法律文明的进步,也是中国传统文化争鸣与和谐的体现。
研究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现象,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从环境法学研究角度来看,环境法制建设正在逐渐成为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优先行动领域。环境法作为一个新兴的综合性法律部门,它的进化和发展必然需要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中获取理论上的支持,尤其需要获得来自民法的支持。民法是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基本法,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已成为法学界当前关注的焦点。民法是环境法形成与发展的重要理论和制度渊源,当代环境法与民法形成功能的互补,共同致力于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从民法学角度来看,目前我国民法典制定已经进入实质性的论证和审议阶段,及时从环境问题角度切入对民法学理和法律制度的研究,具有理论的针对性和重大的现实意义。把握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历史机遇,不失时机地研究并实施民法的“绿化”,是历史赋予环境法学者的任务。 ……
第一章 当代民法的转型
引言
“绿色民法典”既可以看成是环境法学者提出的“民法生态化”理论的立法诉求,也可以视为民法学界对民法社会化、私法公法化这一研究的延伸和拓展。本章主题之所以选定当代民法转型,是因为在“民法生态化”“民法社会化”“私法公法化”之类的提法中,“化”这一术语和“转型”本来就具有相似的语义,本身就代表一种过程,代表一个事物逐步向另一事物的转变。对这些术语需要追问的,是“化”的过程中涉及哪两种事物的转变——而正是在这里,本章牵连出对“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的追问;进而又生出厘清“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的需要。 ……
第一节 近代民法的现代性问题
一、近代民法模式
对近代民法的研究,民法学者并无太多疑义。梁慧星先生的观点,可以代表目前国内学界对这一问题的基本共识。“所谓近代民法,指经过17、18世纪的发展,于19世纪欧洲各国编撰民法典而获得定型化的、一整套民法概念、原则、制度、理论和思想体系。在范围上包括德、法、瑞、奥、日本及旧中国民法等大陆法系民法,并且包括英美法系民法。”在这一概念基础上,梁慧星先生进一步提出“近代民法模式”的概念,用以描述和概括“近代民法”的实质性特征。
由欧洲大陆所确立的民法近代模式,其集中体现为:其一,抽象的人格。即对于一切人,不分国籍、年龄、性别、职业,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其二,私的所有。私的所有制,是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根基。其确立,系近代民法的辉煌成果。民法典规定的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制度,使私的所有制法律制度化。物权,被视为绝对权和对世权,具有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性。其三,私法自治。私法上的法律关系的创设,纯依私人的自由意思。此私法自治,与自由平等的人格,为近代私法的根本原则。其四,自己责任。私法自治,系自由平等的法人格者的意思自治。因此,自由之行使致他人遭受损害或不利益的情形,行为人只有在故意、过失时,始承担民事责任。此即所谓自己责任原则。
可以看出,所谓的“近代民法模式”实际上奠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责任自负原则、平等原则和私权神圣原则——即大陆法系传统上所谓的“私法四大原则”这一学说认识之上。“近代民法模式”这一概念基本上说明了近代民法基本构成要素,也大体概括了当前学界对“近代民法”的基本认识。
(一)意思自治原则
从思想渊源考察,一般认为意思自治的理念最早滥觞于罗马法,当诺成契约在罗马法中产生时,意味着意思自治的出现;但作为近代私法意义上属于民法基本原理和基本理念的“意思自治”,则始于法国民法典徐涤宇、潘泊:“私法自治的变迁与民法中‘人’的深化”,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第23页。——而这又得益于意思自治与“契约自由”近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理念相吻合,即最初“意思自治”是在契约自由的意义上被加以规定。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于缔约当事人双方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该法第1101条规定:“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小作为的债务。”该法第1156条规定:“解释契约时,应寻求缔约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而不拘泥于文字。”该法第1158条规定:“文字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最适合于契约目的的解释。”可见在《法国民法典》中,无论是契约的成立,还是契约的效力,不管是契约的解释,还是契约的解除,都主张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准,即依赖于当事人之间的自由意志表达。……
(二)人格平等原则
民法上所谓的“平等”原则,其实就是人格平等。英语中的人格(personality)一词来源于拉丁一语中的“persona”,经过古罗马法学家的运用、尤其是经过中世纪经院哲学的发展,其词义逐渐确定为“人格”,即表示理性的个体,表示人之为人的根本意义与价值之所在。法学中的“人格”,通常在三种含义上被予以运用:一指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的个人和组织,二指法律主体必备的权利能力;三指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即人格利益,它是对人的人身、行为自由及精神自由等所享有的利益,其核心是人格尊严,民事主体之所以为人的社会地位和应有尊重。……
(三)私权神圣原则
自然法学派认为,人生来就有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的权利。受此观念影响,近代民法确立了私权神圣这一原则。对于这一原则的含义,有学者提出,私权神圣即“民事权利受到法律充分保障,任何人或者任何权威均不得侵犯,并且非依公正的司法程序,不得限制或者掠夺”;而且认为,“私权神圣的重点在于人格权神圣和所有权神圣”。……
(四)责任自负原则
通常学者认为,传统民法的另一大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或“个人责任原则”,这并非确切表达。从民法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责任自负原则才是确切表达。因为过错责任是指一个人的行为因果性地造成他人的损失时,只有他具有过错,才承担民法上的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这是从责任承担方式的角度对“责任自负原则的描述”;“个人责任原则”则是强调责任承担主体,有“责任自负”的意味,但并不明显且易引起误会。……
参考文献一、中英文著作 1.[德]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译,三联书店2000年版。 2[美]斯蒂芬·贝斯特/道格拉斯·凯尔纳:《后现代理论——批判性的质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 3[美]斯蒂芬·贝斯特/道格拉斯·凯尔纳:《后现代转向》,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4[美]约瑟夫·纳托利:《后现代性导论》,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