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序 言 一 序 言 二 绪 论 一、研究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思路、特色与方法 第一章 反恐刑法概述 第一节 反恐刑法的概念、性质与特征 一、反恐刑法的概念 二、反恐刑法的性质 三、反恐刑法的特征 第二节 反恐刑法的产生背景 一、恐怖主义现实危害的日益严重 二、联合国与区域性组织的积极推动 三、刑法理论的不断演进 第三节 反恐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反恐原则 二、严厉惩治原则 三、平等对待原则 四、预防至上原则 第四节 反恐刑法的功能和局限 一、反恐刑法的功能 二、反恐刑法的局限 三、正确认识反恐刑法的功能和局限 第二章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反恐刑法立法 第一节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反恐刑法的立法演进 一、欧洲 二、 亚洲 三、 非洲 四、 美洲 五、大洋洲 第二节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反恐刑法的立法模式 一、刑法典模式 二、单行刑法模式 三、附属刑法模式 第二节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反恐刑法的立法内容 一、专门概念 二、罪名设置 三、刑罚配置 第三节 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反恐刑法立法的评析 一、由经验立法向适度超前立法的转变 二、从偏重客观主义向偏重主观主义的转变 三、从政治刑法观向社会刑法观的转变 四、从人权保障向社会保护的转变 第三章 我国的反恐刑法立法 第一节 我国反恐刑法的立法演进 一、孕育阶段(1949年至1997年) 二、产生阶段(1997年至2001年) 三、发展阶段(2001年以来) 第二节 我国反恐刑法的立法模式 一、在刑法典中确立专门反恐条款 二、在附属刑法中设置援引式规定 三、以司法解释贯彻刑法典的相关内容 第三节 我国反恐刑法的立法内容 一、专门概念 二、罪名设置 三、刑罚配置 第四节 对我国反恐刑法立法的评析 一、立足本国国情和反恐局势 二、借鉴吸收先进立法经验 三、贯彻落实国际反恐公约的要求 四、强调对恐怖组织的打击 第四章 我国反恐刑法的立法完善 第一节 我国反恐刑法的立法缺憾 一、专门概念模糊不清 二、罪名设置不够严密 三、刑罚配置不够科学 四、刑法总则缺乏衔接 第二节 我国反恐刑法立法模式的完善 一、先行颁布刑法修正案,随后对刑法典进行修订 二、制定专门的《反恐怖法》,与刑法达成衔接 三、充分发挥刑法解释的作用 第三节 我国反恐刑法立法内容的完善 一、“恐怖活动犯罪”的界定 二、我国刑法总则的完善 三、我国刑法分则的完善 第四节 我国反恐刑法完善的难点与对策 一、立法时机 二、立法技术 三、立法取向 四、立法适用 结 语 参考文献 后 记 附录
序 言 我国急需反恐怖立法
赵永琛*
自从2001年美国“9•11”事件以来,恐怖主义成为威胁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全球性问题。我国同样面临恐怖主义的现实威胁。如何防范和控制恐怖主义,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已经成为我国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通过法律来实现反对恐怖主义的目的,是解决恐怖主义问题的非常关键的手段之一。 当前,我国法律界对反恐怖主义法制建设和功能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我国急需制定新的反恐怖主义法,有的认为不需要,有的认为只需要修改相关法律就够用。实际上,我国到底需要不需要制定单一的反恐怖主义法,还是只需要通过修改相关的法律来建立健全我国的反恐怖主义法律体系,这涉及我国反恐怖立法模式及其价值取向。 综观世界各国反恐怖立法的情况,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单行法模式,即由国家立法机关专门通过一部单行的反恐怖主义法,将有关反恐怖的法律关系及其调整范围都统一在一部该法中予以规定。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前苏联各共和国,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新加坡等英美法系国家等采用这种模式,制定了本国单独的反恐怖主义法。二是附列法模式,即通过大规模修改国内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把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的法律问题附列在其他法律中,予以规范化。德国、西班牙等国家就采取这种办法。三是综合法模式,即同时存在单行法和附列法。单行法的优点在于,在一部法律中比较集中地调整和恐怖主义有关的法律关系,不需要废除、修改大量的其他法律。附列法的优点则在于,立法机关借机可以全面清理和恐怖主义有关的法律法规,把不合时宜的法律条文清理出来。从我国的立法惯例来看,我国立法机关很少为了调整某个法律关系而修改其他一揽子法律的先例。 所以,在采取单行法模式制定反恐怖主义法的同时,修改个别相应的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以综合法模式完善反恐怖主义法制建设,比较适合我国的立法惯例和国情。有鉴与此,我国应加快反恐怖立法进程,尽早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这不仅是适应我国反恐怖主义斗争的现实需要,也是贯彻依法治国,依法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的重要举措,还可以为我国开展国际反恐怖合作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 依个人之见,我国应将反恐怖主义法定位为兼具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特征的反恐怖领域的基本法律,并积极借鉴世界各国的经验,设计出我国反恐怖主义的基本框架和内容。 在借鉴国际反恐怖立法经验,完善我国反恐怖立法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好几个结合点。第一,趋同性和差异性的对立统一。恐怖主义是当今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公害。在全球化时代,恐怖主义活动方式、手法呈现趋同的特点,其规律性比较明显。国际社会在预防和控制恐怖主义方面所采取的政治、经济、法律、军事、社会措施也具有许多相似之处。反映在立法上也是如此。诸如,对恐怖犯罪,各国普遍采取加重刑罚处罚的法律制裁措施;对恐怖犯罪嫌疑人,各国大多赋予警察和执法官员特殊的侦查手段,甚至允许先行拘留、延长拘留时间等超越普通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措施的运用。我国在借鉴外国立法经验时,是可以直接采纳这些得到各国认同的法律制度的。但是,类似采用军事法庭审判恐怖案件的制度,我国就难于全盘接收。第二,务实性和前瞻性的有机结合。许多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极为繁琐、细致,操作性往往都非常强。比如,美国反恐怖主义法(即《爱国者法》)内容详尽、具体。我国法律鲜有此类繁杂的文本。今后可能也不会出现类似法案。所以,我国在借鉴外国反恐怖立法时,应注意克服这种繁琐主义现象,尤其是在反恐怖理论准备不足的情况下,更应如此。要适度超前考虑一些带根本性的问题,为反恐怖工作规划出今后努力的方向。第三,继承性和创新性的内在逻辑的衔接。我国至今没有出台过单一的反恐怖方面的法律,但在许多法律中曾或多或少涉及到反恐怖工作。其中有些法律还比较成形,比如,2001年12月,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所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三)》就是专门针对打击恐怖犯罪而制定的。对于我国法律法规中已经定型的法律制度、管理制度,在制定新的反恐怖主义法时就应该继承其基本精髓,而不能轻易否定。同时,我国必须根据反恐怖斗争的新形势、新要求创设新的反恐怖工作机制、体制和制度,使之适应反恐怖斗争的需要。新的反恐怖立法理所当然地要反映出这种新的现实存在,否则,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制定新的反恐怖主义法,就显得多余了。第四,应对危机的现实压力和法治理性的有机统一。恐怖主义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对人类社会的心理冲击极大。面对恐怖主义的现实危害时,人类的理性和良知往往被愤怒的情绪所困惑或左右。一些要求突破法律界限打击恐怖活动的呼声就反映出这种情感的冲动。立法机关在迎合社会公众心理需要的过程中,应该保持适度的超然,并从维护公平正义、法治秩序的角度出发,正确权衡利弊,做出合乎理性的判断,维护不发生偏斜。既要让反恐怖主义法成为国家、社会、公民预防和控制恐怖主义的有力的法律武器,又要防止出现严重侵犯人权,危及法治根基的失衡结局的发生。只有这样,才能使反恐怖主义法真正成为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维护公平和正义,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的重要法律天平。 反恐怖主义立法过程需要反恐怖法律理论作指导,需要多角度多方面地进行研究,才能更好地避免走弯路。最近,我欣喜地看到一些年轻学者开始专注于反恐怖主义立法方面的研究,并取得了许多成果,这是非常值得庆幸的事。杜邈所著的《反恐刑法立法研究》就是其中之一。该书是他根据同名博士论文修订而成的。该书以刑法基础理论为指导,结合世界各国丰富的反恐怖立法实践,把反恐怖主义问题置于社会发展的整体背景中进行考察,详细论述了反恐刑法的产生、发展过程,基本原则和功能,分析了反恐刑法和政治局势、社会结构变迁的关系,从而概括出反恐刑法立法的一般性规律,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完善我国反恐刑法立法的具体设想。这些理论研究成果,对于我国反恐怖主义立法无疑是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的。相信他的研究成果将会在反恐怖主义斗争中发挥出良好的作用。 本人由于在实务部门直接从事反恐怖工作多年,对于反恐怖主义立法有许多切身的体会,因而对法律界和法学界所开展的反恐怖主义理论研究倍加关心,只要看到相关的著作问世,总有先睹为快的激情。不管这些著作是来自权威人士,还是出自初出茅庐的学子之手,本人都抱着“三人行必有我师”的心境乐于拜读。杜邈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做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的高徒,常与本人有接触。我对其学问人品有所了解,对其好学和勤勉的品行颇为欣赏。在其著作行将付梓之前,杜邈博士邀我作序,遂写下以上几段文字。是为序。
赵永琛 二○○八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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