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专家型法官结合多年的实践和研究独著完成。作者曾参与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主审多个担保的重大案例,是担保法方面的权威专家。 作者曾于01年在我社出版的《中国担保诸问题的解决与展望》重印多次,被誉为法律人士和金融人士的“担保宝典”。本书结合物权法最新规定和近几年担保制度的发展变化,全面细致讲解了担保中各项制度的法律适用和方法。既是一本担保实务疑难问题的指导书,又是一本担保法的教科书,是真正理论与实践结合的精品佳作。 导论中国担保法律环境评论 一、中国担保立法评论/ 二、与担保相关的司法环境评论/ 三、与担保相关的执法环境评论/ 四、未来担保立法应予关注的问题/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调整对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调整对象——以典型担保 方式为核心/ 二、非典型担保形式与法律适用/ 三、司法程序中担保的性质与法律适用/ 第二节担保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一、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33条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38号《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 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的 规定/ 第三节担保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类型/ 一、担保责任/ 二、赔偿责任/ 三、违约责任/ 四、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节独立担保/ 一、担保行为的基本特性——从属性和附随性/ 二、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特殊关系——独立担保/ 三、独立担保在我国的实践/ 四、独立担保案件的裁判方法——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第五节共同担保/ 一、共同保证/ 二、共同抵押、质押/ 三、混合共同担保/ 第六节对外担保/ 一、何为对外担保——对外担保范围的认定/ 二、对外担保的法律适用/ 三、对外担保批准与登记的区别/ 四、对外担保与标的涉外担保的区别/ 五、关于适用外国法和国际惯例/ 第七节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提供的担保/ 一、法人分类与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规定/ 二、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 三、无权利能力社团/ 四、机关、社团法人、事业单位提供的担保/ 五、其他组织、无权利能力社团及其执行机构提供的担保/ 第八节公司担保/ 一、旧公司法关于公司担保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中福实业公司担 保案”的裁判背景/ 二、“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的裁判思路/ 三、新公司法关于公司担保能力的规定/ 四、新公司法相关规定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五、如何看待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光彩集团担保案”/ 第九节无效担保的法律责任/ 一、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自身无效,担保人的责任/ 二、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的责任/ 三、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均无效,担保人的责任/ 四、无效担保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对债务人“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的理解/ 五、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追偿权/ 第十节主合同解除与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一、主合同法定解除与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二、担保人在主合同解除后承担担保责任的要件/ 三、合同解除后担保人的责任范围/ 第十一节越权行为与担保责任/ 一、代表人责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与担保责任/ 二、表见代理——一般行为人越权与担保责任/第二章保证 第一节保证人的资格/ 一、保证人的基本资格要求——代为清偿能力/ 二、提供保证的合格主体和禁止主体/ 三、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代表处作保证人的情形/ 第二节保证合同的形式/ 一、主从合同的形式/ 二、主从条款的形式/ 三、以保证人身份在合同上承保的形式/ 四、保证人单方面出具的保证承诺书形式/ 五、口头保证合同/ 六、安慰函/ 第三节共同保证/ 一、按份共同保证/ 二、连带共同保证/ 三、保证人的追偿权/ 第四节特殊保证/ 一、对注册资金提供保证/ 二、保证监督专款专用/ 第五节最高额保证/ 一、最高额保证的特征/ 二、最高额保证的决算期与清偿期/ 三、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 第六节保证责任与抗辩权/ 一、先诉抗辩权与保证责任/ 二、债权债务转移、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 三、保证期间与保证责任/ 四、诉讼时效与保证责任/ 五、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与保证责任/ 六、保证人死亡与保证责任/ 第七节保证关系中的欺诈/ 一、债权人欺诈保证人/ 二、债务人欺诈保证人/ 三、债权人、债务人恶意串通欺骗保证人/ 四、债务人、保证人共同欺诈债权人/ 五、以贷还贷/ 第八节企业破产与保证责任/ 一、债权人破产的情形/ 二、债务人破产/ 三、保证人破产/ 第九节企业出售、改制、分立、合并与保证责任/ 一、债务人发生企业出售、改制、分立、合并情况/ 二、保证人发生企业合并、分立、出售、改制情况/ 第十节保证保险/ 一、最高法院关于保证保险的裁判和答复/ 二、最高法院对保证保险性质的不同认识/ 三、保证保险的性质——信用保险/ 四、审理保证保险案件值得注意的问题/ 第三章抵押 第一节抵押合同/ 一、抵押合同的生效/ 二、抵押合同的无效/ 三、抵押合同不成立与不生效/ 四、关于独立抵押合同/ 第二节抵押物/ 一、房地产项目抵押与预售房屋抵押(未来财产的抵押)/ 二、建筑物与在建工程抵押/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 四、林木、林地使用权抵押与草地使用权、农作物抵押/ 五、准物权——海域使用权与探矿权抵押/ 六、车辆、船舶、航空器抵押/ 七、一般动产抵押/ 八、共有财产抵押/ 九、限制流通财产的抵押/ 十、即将取得的财产抵押/ 十一、不得抵押的财产/ 第三节抵押权的取得/ 一、依登记取得抵押权/ 二、依抵押合同取得抵押权/ 三、依法律规定取得抵押权/ 四、依继承、遗赠取得抵押权/ 五、依转让取得抵押权/ 六、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第四节抵押登记的效力/ 一、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 二、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第五节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所涉抵押标的物的范围/ 二、抵押权对一般债权人的效力——优先受偿效力/ 三、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对抗效力(含追及效力)/ 四、抵押权对侵害抵押物行为的效力/ 五、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动产抵押权的效力/ 第六节抵押权的次序/ 一、抵押权与留置权/ 二、抵押权与质权/ 三、抵押权与租赁权/ 四、抵押权与抵押权/ 五、抵押权与优先权/ 六、抵押权与非典型担保/ 第七节无效抵押与部分无效的抵押/ 一、抵押权因主债权无效、被撤销而无效/ 二、抵押权因抵押人主体原因而无效/ 三、抵押权因抵押财产原因无效/ 四、抵押权因抵押人属于无权处分而无效/ 五、抵押权因抵押行为未经共有人同意而无效/ 六、抵押物未能现实存在导致抵押权不生效力/ 七、因恶意抵押导致抵押权无效/ 八、流质抵押无效/ 九、抵押期间的约定无效/ 第八节抵押权的实现/ 一、实现抵押权的条件/ 二、实现抵押权的程序/ 三、实现抵押权的方式/ 四、恶意实现抵押权/ 五、抵押权人对债务人其他财产的求偿/第九节抵押权的消灭/ 一、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 三、抵押权因司法保护期届满而实际消灭/ 四、抵押权因实现而消灭/ 五、抵押权因放弃而消灭/ 六、抵押权因债权人未经抵押人同意转让债务而消灭/ 第十节非典型抵押/ 一、财团抵押/ 二、浮动抵押/ 三、中国式按揭/ 四、最高额抵押/第四章质押 第一节质押合同/ 一、质押合同的生效/ 二、质押合同不成立、不生效/ 三、质押合同的无效/ 四、对出质人不履行出质义务的违约救济/ 第二节质物与动产质权的取得/ 一、质物的范围/ 二、依法律行为设定动产质权/ 三、继受取得质权/ 四、质权的善意取得/ 第三节特殊动产质押/ 一、金钱质押/ 二、账户质押/ 三、营业质押/ 四、最高额质押/第四节动产出质人与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一、出质人的权利/ 二、出质人的义务/ 三、质权人的权利/ 四、质权人的义务/ 第五节动产质权的实现与消灭/ 一、动产质权的实现/ 二、动产质权的消灭/ 第六节权利质权/ 一、可出质权利的性质与种类/ 二、权利质权的取得/ 三、出质人的权利义务/ 四、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五、存款单质权/ 六、票据质权/ 七、债券质权/ 八、应收账款质权/ 九、仓单、提单质权/ 十、股权质权/ 十一、知识产权质权/ 第七节权利质权的实现与消灭/ 一、权利质权的实现/ 二、权利质权的消灭/第五章留置 第一节我国法律规定的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沿革/ 二、我国法律规定的留置权/ 第二节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一、民事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二、商事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三、特别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四、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 第三节留置权的效力/ 一、留置权的优先效力与对抗效力/ 二、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和对留置物的效力范围/ 三、留置权的不可分效力/ 第四节留置权的行使/ 一、留置权的行使条件/ 二、留置权的行使程序与方式/ 第五节留置权的消灭/ 一、留置权因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而消灭/ 二、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第六章定金 第一节定金的类型和各类型的运用/ 一、立约定金/ 二、成约定金/ 三、解约定金/ 第二节定金的识别/ 一、定金的性质与特点/ 二、识别定金的方法/ 三、其他不属于定金的金钱担保/ 第三节定金的实践性/ 一、定金合同的实践性/ 二、定金合同订立后少交付或多交付定金的处理/ 三、定金的限额和超过限额的处理/ 四、定金合同订立后不交付定金的处理/ 第四节定金处罚/ 一、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的处罚条件/ 二、违约定金的处罚条件/ 三、免于处罚定金的情形/ 第五节定金与损害赔偿、违约金的并罚/ 一、定金与损害赔偿的并罚/ 二、定金与违约金的并罚/第七章担保纠纷案件诉讼程序与管辖 第一节担保纠纷案件的诉讼程序/ 一、一般保证纠纷案件/ 二、连带保证纠纷案件/ 三、分支机构作保证人的担保纠纷案件/ 四、债务人起诉债权人的纠纷案件/ 五、物的担保纠纷案件/ 六、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的担保诉讼案件/ 第二节担保纠纷案件的管辖/ 一、债权人单独起诉债务人或担保人单独作为被告的案件管辖/ 二、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案件的管辖/ 三、债务人与担保人必须作为共同被告案件的管辖/ 四、主从合同协议管辖选择法院不一致时管辖的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