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正式发布了《民事案件案由规 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保证物权法顺利实施,推动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进一步发展,方便当事人诉讼制定的重要司法解释性文件。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小组组织编写了本书。 本书对每一个民事案由都从“释义”、 “理解与适用”、 “相关规定”三方面详加阐释。 “释义”简明扼要界定了案由所概括的法律关系, “理解与适用”重点揭示了案由确定的意义、适用的规則和方法以及应当注意的事项, “相关规定”为适用案由和处理纠纷提供了准确的法律依据。本书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实用性和权威性,适合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和广大老百姓参与民事诉讼时使用。
出版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试行)》] 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 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方面发挥了重 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一批新的民事法律的施行,审判实践中出现 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民事案件案由体系和民事案件案由 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特别是《物权法》施行后,迫切需要对 《规定(试行)》进行修订,增补物权类纠纷案由。2007年3月,为 落实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细化、补充的 工作任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 工作会议精神任务分解方案》安排,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由研究室 牵头、四个民事审判业务庭和立案庭、审监庭参加的课题小组,在 主管院领导的指导下,正式启动调研工作。为广泛收集意见,最高 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案由规 定(试行)》的修改提出意见。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上报了建议修改、删除、增加的具体案由近2000个。课题小组在对全国各高级法院上报的案由进行整理、筛选的基础上,形成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先后在贵州省、辽宁省、北京市召开了全国部分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代表参加的研讨会,两次书面征求全国各高级法院的意见,四次书面征求最高人民法院四个民事审判业务庭、立案庭、审监庭和执行办的意见,还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部分法学专家的意见。期间,课题小组经多次研究论证,共八次修改送审稿,最后还正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讨论修改后,形成送审委会讨论稿,于2007年lO月2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2008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印发V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决定《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有利于当事人准确选择诉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和审判工作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从而更好地为人民法院管理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规定(试行)》按照四级案由体系进行编排,第一级案由共分为四个部分(合同纠纷案由,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由,婚姻家庭纠纷案由,适用特别程序案件案由),第二级案由共五十三类,第三级案由共300个,第四级案由共97个。经过修改后的《规定》沿用原来的四级案由体系,将第一级案由细分为十个部分(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债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海事海商纠纷,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第二级案由调整为二十八类,第三级案由细化为361个,第四级案由增加到238个。为了正确适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中对案由的定义和功能、确定标准、构成要素、编排体系、适用方法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说明。根据法律制定、修改情况及审判工作的需要,《规定》采取开放体系,可以适时进行补充和完善。 为了便于全国法院系统的审判人员、其他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以及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规定》的内容,课题小组成员集体编写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一书。为体现实用性,本书编写以第三级和第四级案由为基准,从释义、理解与适用、相关规定三个方面进行阐述。编写突出以下特点:第一,释义主要是对该案由进行概念上的界定或解释,着重突出该案由所代表的法律关系,以有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该案由的具体涵义。 第二,理解与适用部分主要阐明该案由的制定理由或目的,该案由在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与其他近似案由的区别,该案由可能涵盖的第四级案由,以便于读者在实践中正确适用。第三,相关规定部分简要列举与适用该案由有一定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名称和条文号,以便于读者查阅相关具体条文。 《规定》的出台和本书的及时出版是包括课题小组成员在内的最高人民法院各单位、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家学者共同努力的结果。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黔东南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海淀区人民法院为课题研究提供了帮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等单位为案由修订工作提出了许多合理化建议。人民法院出版社在本书的出版上也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在此一并感谢。 由于时间原因,本书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敬请各方批评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