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修订版序言以及内容导读
拙作《论物权法》初版发表于2001年,本想时间已经过去数年,而且此书又是我国物权法制定时期进行理论准备的作品,现在物权法已经颁布并实施了,这本书可能已经无法提起人们的阅读兴趣。但是近来很多读者向我提起这本书的需要,出版社方面也提出修订再版的建议,因此本人将这本书予以修订出版。
大家都知道我国物权法的制定经历了非常艰苦的过程。从物权法的制定、颁布、生效到实施,围绕着这部法律,我国社会曾经发生了大大小小、各种各样的争论,其中有些令人刻骨铭心,永远无法忘怀。而这些争论,不会因为该法的实施而停止。面对这些争论,我们还不得不看到一个事实是,理解我国物权法还必须作为法律学术界、实务界长期的任务。近来,立法机关和学术界虽然已经为说明物权法花费了极大的精力,但是现在看来,这些说明物权法的工作效果并不显著。我国社会对这个法律内在的思想精神以及立法技术规范方面的内容的掌握距离立法的目标相差仍然很远。比如对于物权法确定的各种所有权一体承认平等保护的原则,至今正反两个方面的评价争执不已;对物权法独特的作用范围和作用的方法、以及该法的立法规范技术等,我国社会甚至是专家们也是看法不一。物权法实施之后贯彻该法的任务非常繁重;但是要正确贯彻该法,必须首先理解该法;而理解该法,就应该理解该法的制度创意和制度建设的具体设想。本书的再版,应该说能够对于理解物权法中很多关键的问题提供帮助。因此,拙作《论物权法》中收集的当初为物权法的制定提供理论准备的论文或者研究报告等,虽然有几篇发表时间已经比较长了,但其内容不但不能算作过时,而且应该具有相当长的生命力。
本书收集的前几篇论文,都是关于物权法的基本制度设计的作品。第一篇论文《物权法的基本范畴及主要制度反思》,对于物权法的作用范围进行了重新思考和科学设计。我国物权法颁布之后,社会各界对于该法为什么和我国台湾地区以及日本等国的物权法体例有很大不同有所不解;另外,读者也特别希望掌握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制度主要的突破点。对这些问题,相信读者可以在这篇论文中找到答案。该论文曾经获得中国社会科学院第四届优秀科研成果奖。第二篇论文,《论物权法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是关于我国物权法如何处理债权意义的合同生效,与物权变动的生效之间的关系的研究。这个问题是交易的核心问题,这一研究对于理清债权与物权这两大民法基本领域之间的制度关联与区分意义重大。本文纠正了我国法学界以及立法曾经采取的错误做法,其设想最终被我国已经颁布的物权法采纳(参见我国物权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等)。《论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的区分》是作者和常鹏翱博士合作的,它主要研究了在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之后,就同一不动产而言,已经纳入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具有受法律保护的形式),和尚未纳入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具有法律受保护的本质)之间的关系。这个问题,在我国物权法实施之后,当然意义也很大。
我国法学界一度出现了否定物权行为理论这个民法学说中具有重大科学意义的理论的“主流”观点;而这种否定的结论,不但引用资料不准确、法理上难以自圆其说,而且非常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数年来,本人为恢复该理论的本来内容,重新展示其科学性以及价值、阐明其不可替代的实践意义等曾经做出了很大努力。本书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几篇论文以及报告,都是当时的研究心得。这些研究的思路和一些积极的成果,已经被我国物权法采纳。贯彻在我国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但书、第一百五十八条等条文的一条中心的线索,就是从法律行为的角度解释物权变动的根基,而从法律行为的角度理解这些物权变动的规则时,当然就可以看出,物权行为理论所发挥的作用。理解我国物权法这些具有核心价值的制度,可以参考本书收集的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这些文字。对此,也可以参照上文《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的法律基准》所阐述的内容。
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本书作者曾经花费很多精力探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种具体财产权利的制度理性问题。《公有制的法律实现方式问题》、《中国财产权利制度的几个问题》、《确定我国物权种类以及内容的难点》、《国有企业财产权利问题》等几篇论文或者研究报告,是关于我国公有制财产权利尤其是物权制度建设的研究心得。这些论文和研究报告依据物权法的法理,依据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依据人民群众财产权利保护的基本需要,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理念的基础上,提出了改造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物权法旧思维和旧制度、建立我国公共财产尤其是公有制财产支配秩序的一系列设想。这些设想对于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具有最大价值而且被立法最后采纳的有:对各种所有制财产权利的“一体承认、平等保护原则” (对此,请参见我国物权法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条)、应该按照民商法的基本原理建立公有制实现的具体民事权利的制度等(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等)等。对这些物权法的核心条文的理解,读者也许可以从本人的这几篇文中得到一些启迪。其中《财团法人财产所有权和宗教财产归属问题》,对现在尚无着落的我国宗教财产争议的解决应该有所裨益。
不动产物权不但对于国家、社会,而且对于每一个个人都是最基本的权利,因此不动产物权在物权法中具有核心地位。有关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问题,也是本书作者长期的研究重点。本书收集的一系列论文和报告,相信对于读者理解我国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物权的各种制度设计、尤其是物权法第二章、以及涉及不动产物权的各个章节所包括的登记制度等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
物权以及物权法这些名词,以及物权法制度建设的基本规律,都是来源于德意志法系的舶来品。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我们确实借鉴参考了德国法学家在物权法方面的研究成果。这种借鉴或者参考,表现了我们学者和立法者对于科学知识的认真思考和积极容纳的态度。本书收集了作者研究德国物权法、以及在最书的制度创意与设计的过程中曾经借鉴过的几篇有意义的译文。
物权法颁布前后,我国社会大多数人、尤其是基层的普通民众,对于这个法律所表现出的尊重民众基本权利、巩固社会基本财产秩序的立法思想是热切拥护的。一些地方的民众,即使在物权法实施之前就已经开始自觉使用这个法律来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利。可以说物权法收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得到民众衷心的拥护。反观一些自称为学术中人,虽自称为法学专家,非但对于物权法专业知识一窍不通,而且还利用了一般民众的对于这个法律的陌生感,鼓动社会的狭隘民粹主义的思潮,排斥科学与进步的立法观念,甚至用极端的语言诟病物权法中民权思想和民法科学技术。如果这些观点泛滥开去,我国社会必定重归法律虚无主义的时代。本书的初版发行在早,本次修订的本意也不是重新改写,本书作者也无意在本书中进行对这些极左思潮下的法律虚无主义观念进行批判(对此有兴趣者,可以参阅作者的另一本书《争论与思考——物权立法笔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但是读者仍然可以通过本书,对于物权法的立法思想和一些重要的制度创设的原因取得清晰的了解。这样大家就会明白,那些否定物权法的极端思潮,恰恰正是我们在物权法制定一开始就明确要否定的,因为这些旧体制观念,和我国改革开放与保护民权的大趋势是格格不入的。
本书的修订,得到本人指导的博士研究生袁震、赵英等青年学者的大力帮助,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作者 2007年9月于北京 天宁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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