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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名: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专题研究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年1月
    作者:汤维建等著
    价格:48

  本书系汤维建教授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点项目——“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修改与完善”的中期成果。本书分基本理念编、重要制度编、审判程序编和执行制度编四编,共二十二章。

  对《民事诉讼法》进行全面修改,最重要的是转变理念。本书的“理念编”共七章,以“总——分”的结构对民事诉讼的理念进行了十分周全的阐明与解释,在国内已有的研究成果中确属首创。本编首先指出,用以指导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指导理念应当是:(1)程序的本位主义理念;(2)程序的主体自治理念;(3)程序的契约化理念;(4)程序的协同主义理念。程序的本位主义理念,指的是民事诉讼程序对诉讼结果的正义性具有逻辑的决定作用,结果的正义性是由程序的正义性来决定和描述的,诉讼的本位性理念在理论的表现形态上即为程序本位主义。程序的主体自治理念,指的是在当事人和法院这对诉讼矛盾中,当事人处在诉讼法律关系的主导位置,是当事人而不是法院主导着诉讼程序的方方面面内容,这主要包括诉讼的实体内容、诉讼的事实内容和诉讼的程序内容三个方面,具体落实为处分权主义、辩论主义和当事人进行主义。程序的契约化理念,是指诉讼程序应当体现出更多的可选择性,当事人可以通过共同意志来形成适合于其纠纷解决的程序规则。程序的协同主义理念,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同时发挥当事人和法院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院的参与、协助和指导下,一起推动诉讼程序的进行,按照协同主义的诉讼理念,现代民事诉讼既要克服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的弊端,又要克服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的弊端。第二、三、四章分别从程序本位主义的哲学基础、人本主义的司法改革观、程序与实体关系的程序利益视角对程序的本位主义理念进行了更为理性的解读。第五、六章分别从程序利益的实在化和当事人运行程序的两个基础性要素两个方面对程序的主体自治理念和程序的契约化理念进行了更为具体的充实。第七章则从纠纷解决的两种正义对程序的协同主义理念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展开。

  “制度编”共七章,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现行体例依次对七个专题进行了探讨。第八章指出,我国的司法改革目前已经进入攻坚阶段,司法改革能否以与时俱进的精神完成预期的目标,直接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政策能否深入推行。司法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既涉及司法体制问题,也涉及具体的程序操作问题。本章结合现代司法理念的最新提法和要求,对司法改革中所涉及的方方面问题进行了相应探讨,认为要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这双重目标,首先必须要转变司法观念,要强调司法法治主义和程序本位主义。第九章通过对参审制这个传统课题的研究,指出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需要改名为“人民参审制度”,同时应对我国目前的平民参审制实行现代化改造。第十、十一、十二章则对滥用诉权、民事证据契约和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这三个目前仍然未被充分关注且予以正面探讨、但十分有价值的课题进行了研究,具有填补研究空白的价值。其中,第十章分析了滥用诉权的基本构成要素和识别标准,并对合理规制滥用诉权提出了法律建议;第十二章首先指出,其他国家的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不应当是我们拒绝研究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理由,进而以价值分析和实证分析两种方法对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进行了多方位的研究并对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改进提出七方面的理论方案,拉开了我国研究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帷幕。本编的最后两章对诉前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和民事诉讼救助这两个难点问题进行了与众不同的探讨。尤其需要说明的是,第十三章指出,作为一项由民事实体法创制的程序性制度,诉前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与民事诉讼法的天然联系不能割裂开来,诉前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在未来《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中如何在结构上实现归位将决定着民事保全程序的科学性、自足性和民事诉讼法的形式理性。

  “审判程序编”共六章,涉及审前程序、第一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其中,第十五、十七、十八章采取模式化的思维方式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民事再审制度、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所进行的探讨,为另辟蹊径,旨在为这三个传统型难点问题的破解寻求切实可行的途径,令人耳目一新。第十五章指出,我国需要一个多元的集中审理模式,应从明确建立争点整理制度和程序、建立和完善证据交换制度、完善举证时限制度、建立审前会议制度四个方面来完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第十七章认为,再审有政策形成型、私权保障型和程序救济型三种模式,分别由我国、大陆法国家以及英美国家所代表,我国目前的再审制度属于政策形成型,但这种再审模式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而需要加以改变,改变的基本方向是以程序救济型再审为主的综合模式,为了完成这种转变,需要在理念和机制两个层面上予以推动。第十八章认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模式,从历史到现实,可以抽象出国家干预型监督模式、法制统一型监督模式、程序保障型监督模式和公益代表型监督模式四种模式,我国的检察监督模式应被纳入国家干预型模式的范畴,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需要完成从干预型监督向保障型监督、从监督者的角色向参与者的角色、从实体型监督转向程序型监督、从对立型监督向协同型监督的转变。

  “执行程序编”共两章。第二十一章指出“执行难”是一个牵动全社会注意力的、长期困扰司法机关的一个特大难题,其最深刻的原因无疑在于执行体制本身,我国目前的执行体制是分散的,刑事执行、民事执行和行政执行既各自为政,又相互交叉,不仅在执行机构上显得臃肿和凌乱,尤其难以做到执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互补整合,这种状况显然不利于国家执行权的统一化行使,不利于提高执行效率,将执行权从法院权力结构中分离出去,将它交由统一的执行机构行使,是化解“执行难”的最佳选择。第二十二章以执行和解为研究标本,从各个层面解析了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契约化表现形态及发展规律,并对我国的执行和解之完善提出了相关建议,开民事执行程序的契约化研究之先河。


目录

基本理念编

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指导理念
     一、引言
     二、程序本位主义理念
     三、程序主体的自治性理念
     四、程序的契约化理念
     五、程序的协同化理念
第二章  哲学范式转换视野下的司法价值观
     一、传统哲学的思维范式与程序工具主义观
     二、现代哲学的反本质主义批判
     三、哲学范式与程序本位主义
     四、结语
第三章  司法改革的人本主义维度
     一、我国司法改革的法院本位主义倾向
     二、人本主义的司法改革观
     三、我国人本主义司法改革的若干理论评析
     四、人本主义司法改革的基本思路
第四章  民事诉讼程序的能与不能
     ──程序利益保护观念下的程序与实体关系思考
     一、问题的提出
     二、程序能保障实体利益吗
     三、程序能本位吗
     四、结语:树立程序利益为中心的正义观念
第五章  程序利益的法律解读
     一、程序利益概念的源起、意义及界定
     二、程序利益的特征
     三、程序利益的本质与功能
第六章  正当期望与程序选择
     ——当事人运行程序的两个基础性要素解读
     一、引言
     二、程序正当期望
     三、程序选择
第七章  纠纷解决的两种正义
     一、源于不同途径的两种正义
     二、合意:交换的正义
     三、决定:分配的正义
     四、结语

重要制度编

第八章  司法公正的保障机制及其改革
     一、序论
     二、实现司法理念的转变
     三、实现司法体制的创新
     四、确保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充分利用权
     五、从程序建构的角度看程序保障
     六、从裁判者的视角谈制度保障
     七、证据制度的保障
     八、监督机制的保障
第九章  论民事诉讼中的参审制度
     一、参审制与陪审团制的界分
     二、参审制的历史沿革
     三、参审制的类型
     四、参审员的权利义务
     五、平民参审制的利弊分析
     六、对平民参审制的改造
     七、改“陪审员”为“参审员”
第十章  滥用诉权及其合理规制
     一、诉权与滥用
     二、比较法视野下的滥用诉权
     三、滥用诉权在我国的识别及类型化分析
     四、合理规制滥用诉权
     五、结语
第十一章  民事证据契约研究
      一、引言
      二、证据契约与诉讼契约的辨证关联
      三、证据契约的内涵界定与类型分析
      四、证据契约的有效性判断
      五、证据契约制度的正当性论证
      六、证据契约制度的适用原则
第十二章  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初探
      一、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正义性源泉
      二、现有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法源分析
      三、现有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现实检讨
      四、现有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改进思考
      五、结语
第十三章  诉前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制度化及其未来走向
      一、制度化的脉络
      二、制度化对于民事诉讼法的价值
      三、诉前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未来走向
第十四章  民事诉讼救助制度的比较视角
      一、我国民事诉讼救助制度的比较优势
      二、我国民事诉讼救助制度的比较劣势
      三、我国民事诉讼救助制度之比较劣势的原因分析
      四、《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检讨:诉讼费用规则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五、我国民事诉讼救助制度的的合理改进

审判程序编

第十五章  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模式转变
      一、从基本模式到结构模式: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第二次飞跃
      二、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缺陷解析及其改革思路
      三、多元化诉讼结构模式的建立
      四、具体建议:从制度到程序
第十六章  小额诉讼程序的基本理念及制度建构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基本理念
      二、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具体建构
      三、结语
第十七章  从模式比较的视角看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一、导言:再审程序的改革应当采用模式化思维方式
      二、私权保障型和程序救济型:西方国家再审模式的比较考察
      三、政策形成型:我国再审制度的特征及弊端
      四、理念变迁和机制转换:改造我国再审制度的两个步骤
第十八章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模式的定位及完善
      一、民事检察监督的模式
      二、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模式的定位及其局限
      三、当前我国民事检察监督的几个理论难题
      四、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模式转型
第十九章  论民事抗诉制度的完善
      一、建立民事抗诉再审启动一元机制
      二、民事抗诉的客体范围应当进一步明确并有所扩大
      三、民事抗诉的保障机制
      四、民事抗诉的制约机制
第二十章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展望
      一、再审程序的诉讼化改造
      二、再审理由的重新设定
      三、再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执行制度编

第二十一章 论执行体制的统一化构建
      ——以解决民事“执行难”为出发点
      一、我国执行体制的特征与弊端
      二、执行改革及其局限
      三、法院不宜行使执行权的原因
      四、建立独立的执行机构
      五、实现国家执行权的统一行使
      六、具体的构想和建议
第二十二章 民事执行程序的契约化研究
      ——以执行和解为分析中心
      一、执行程序契约化的内在趋势
      二、执行和解制度的正当化根据
      三、执行和解的多种表现形态
      四、我国执行和解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五、“恢复执行”的单一性:对立法缺陷的进一步揭示
      六、执行外的和解:执行异议之诉的必要性


更新日期: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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