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 介
我国现行《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施行以来,曾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进行了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进行了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公司法》修订案,对《公司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修正后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的第三次修改是其颁布以来的一次全面的修改,也是根本性的修改。从条文数目上看,原《公司法》230条,新《公司法》219条,主要是将原来调整公司股票和债券发行的和有关股票上市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定放到了新修订的证券法中,增、删、改条文总数达224条之多,其中,新增41条,删除46条,修改条文137条,没有任何改动的不到10%。从章节上看,新《公司法》由原《公司法》的11章增加到13章,即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两章;同时增加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守"和"E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两节。
目 录
第一章公司概述 第二章公司法概述 第三章公司的类型 第四章公司的成立 第五章公司的人格 第六章公司股东 第七章公司章程 第八章公司资本制度 第九章股东出资制度 第十章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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