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郁光华,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法律博士(JD),法学博士(SJD),香港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目录
前言/1
股份公司的代理成本和监督机制/1
比较公司治理制度研究的政策意义/15
比较风险资本市场研究的政策意义/38
论破产法的经济逻辑原理/56
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公司派生诉讼制度/72
从温州民间非正规融资市场看发展中小型企业融资市场的重要性/101
走向机构竞争模式的比较公司治理制度研究/114
从收购和证券欺诈看适用西法的制度影响/147
从代理理论看对公司高管报酬的规范/176
从收购法的移植和适应看公司治理制度趋同的困难性/192
前言
前言
法律是国家管治机制中非常重要的制度。正因为这个原因,法律和政治及经济是密不可分的。中国古代的孔子、老子、韩非子、朱熹等人的学说常常融政治、法律、经济和教育于一体。英国18、19世纪的道德哲学(moral philosophy)也体现了综合学科分析社会公共政策的特点。在这方面比较杰出的有斯密、穆勒和边沁。然而,近200年来的学科分类和专业化使得法律和其他学科的联系变得疏远起来,这种现象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英国都非常突出。在中国,法律和其他学科的分离还有另外的制度和历史因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计划经济时代,法律对社会资源和社会关系的规范被扭曲得非常严重。尽管在过去的四五十年国外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受到来自其他学科的侵入,法律和其他学科的交叉分析也愈来愈深入,并且这种现象也正在中国发生,但是,法律和其他学科的交叉分析在中国远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本书的第一个目的是要在改变就法律论法律现象方面起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
从传统的角度来分析法律问题,特别是公司法问题是当今中国公司法研究和教育的主要特点。简单的历史判断使我们得知,在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二、三十年间,中国的公司法学者和专家肩负着填补由我国在计划经济年代因为各种政治运动造成和留下的法律空白的历史重任。公司法的概念和体系教学和研究是20世纪80年代和 90年代不可超越的过程。如今,在中国不断地向市场经济迈进的时候,中国的公司法学者、专家和学生是多么如饥似渴地吸收用新的交叉学科方法来分析公司问题的养分。
在北美,公司法的研究和教学在20世纪70年代后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组织经济学和金融经济学对公司法的不断渗透使新的分析工具和方法被用于公司法的教学成为可能,公司法学者也更多地将经验调查引入公司法问题的研究。在众多的公司法问题中,人们把主要的精力集中于运用代理理论来分析怎样使董事或经理的利益和公司或股东的利益一致化的问题。中国的学者也更多地了解了伯尔(Berle)、弥恩(Means)、基圣(Jensen)、雪来佛(Shleifer)、罗尔(Roe)、考费(Coffee)、依思特布如克(Easterbrook)等公司学者。可是,总的来说,用交叉学科知识来系统分析公司法本质问题的学术著作在中国还非常少。本书的第二个目的是弥补在这一方面的缺陷。这本书无论是作为中国公司法方面博士生和硕士生的教材,还是作为公共政策制定者的参考书都是非常适合的。
本书收录的这些文章得益于我在许多大学的学术会议和讲座。我在首尔国立大学经济学院、台北中研院、澳大利亚新英格兰大学商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学院和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演讲后都得到了不少有益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对向我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学者和学生表示感谢。
本书收集的文章,其中大部分已经发表在内地的经济学或法学期刊上。《股份公司的代理成本和监督机制》发表在1994年第3期的《经济研究》;《比较公司治理制度研究的政策意义》发表在1996年第10期的《经济研究》;《比较风险资本市场研究的政策意义》刊登在2002年第4期的《法学家》;《论破产法的经济逻辑原理》收录在魏振瀛和王贵国1994年主编的《市场经济与法律》;《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公司派生诉讼制度》刊登于2003年第3卷的《法大评论》;《从代理理论看对公司高管报酬的规范》刊登于2005年第2期的《现代法学》;《走向机构竞争模式的比较公司治理制度研究》刊登于2002年第6期的《中国经济问题》。
最后,谨以此书献给我的妻子、儿子和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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