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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名:当代中国民事诉讼率变迁研究——一个比较法社会学的视角(法律科学文库)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5年10月
    作者:冉井富
    价格:39

内容简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事诉讼率出现了急剧的变化。在改革开放初期的1978年,我国的民事诉讼率只有31.46件/10万人,而到1999年,这个数字增长到403.23,前后21年的时间里增长了11.82倍。2000年以后,民事诉讼率有所下降,但仍然维持在较高的水平。本书立足于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发展的经验现实,结合法社会学的和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对上述变化进行了比较系统的描述和解释。通过这种描述和解释,一是对各种关于民事诉讼率变迁的理论和观点,尤其是境外学者的理论和观点,进行了分析和验证;二是对我国有关诉讼的制度和政策进行了一定的检讨,提出了初步的合理化建议;三是对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对在比较法的框架和视野中进行法社会学研究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精彩片段:
  序
  冉井富同学的博士论文《当代中国民事诉讼率变迁研究--一个比较法社会学的视角》即将出版,让我做序。看到年轻一代学者的成长,作为他的硕士生和博士生的导师,我由衷地感到高兴。冉井富同学出生在贵州贫困山区,为人朴实上进,聪慧而勤奋,大学本科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研究生转到法理学,为从事法社会学研究打下了良好的知识基础。
  对民事诉讼率变迁的法社会学研究,有着长久的历史传统,而且是法社会学研究中较为发达的一个领域,已经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理论解释。有的用社会发达程度解释民事诉讼率的变迁,即社会越发达越可能产生更多的诉讼;有的用文化解释,即东方人厌诉,西方人好诉;有的用人们之间关系的亲密性程度解释,即在陌生人之间比在亲密的人们之间更容易发生诉讼;有的用核心利益解释,即处于核心利益的争端比处于边缘利益的争端其当事人更愿意用诉讼解决,有的用利益的计算的理论解释,即人们选择什么样的方式解决争端,是诉讼还是非讼,取决于利益的计算,哪种方式能给自己带来更大的利益就选择哪种……应该看到,这些理论各自有各自的解释力,在解释某一些经验材料时能够说明问题,但是对于解释另外一些经验材料其解释力就打折扣。比如,用社会发展程度解释民事诉讼率的变迁,在一定阶段是起作用的。许多国家的经验都表明,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阶段,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几乎无一例外民事诉讼率都增长了。这似乎表明,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来所具有的社会调整方式,依靠家长的权威,调解或当事人自行和解的作用在减弱,而法院的作用在增强。但是,诉讼率的变化并不是线性的:首先,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当社会和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诉讼率的增长会变得平缓,甚至出现下降的趋势;其次,社会和经济发展与民事诉讼率的关系曲线在所有国家、在发展的所有阶段并不是一致的,在有的国家、在有的发展阶段诉讼率的增长可能更快一些,而在另外一些国家、另外一些发展阶段则可能更慢一些;再次,即使处于相同社会和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比如它们人均GDP大致相同,诉讼率的差别也会很大。这就说明,单纯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水平解释民事诉讼率的增长并不足以说明问题。再比如,用文化解释不同国家诉讼率的高低,也在一定范围内说明了东、西方之间诉讼率上的差别,并能够解释单纯用社会发展阶段解释诉讼率增长的不足。按照有关资料,处在经济发展水平大体相当的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民事诉讼率(件/1 000人口案件数),美国6286,英国5300,法国2412,德国3120,日本336,中国台湾地区546,这样大的差别,单纯用社会和经济发展程度解释显然是缺乏说服力的。如果用文化解释,即西方的好诉文化和东亚的厌诉文化,则可以解释这种差别。但是,文化也不是可以解释诉讼率变迁的惟一的变量。一个不争的事实是,随着社会变迁,在具有厌诉文化的东亚各国诉讼率都有了大幅度的增长,而这是用文化不能解释的。用关系的亲密性程度和核心利益解释诉讼率,也会遇到相似的情况。从经验中人们也能发现有着亲密关系的人们之间发生争端,如家庭成员之间,亲戚邻里之间,老朋友、熟人之间的争端,更容易用非讼的方式解决,而陌生人之间发生争端用诉讼的方式解决的可能性更大。即使在现代经济中,虽然法律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是有着长久业务联系的企业之间如果发生纠纷,通过诉讼解决的比例仍然很小,这是由于对双方来说,保持它们之间的长久业务联系比一场官司的胜负更重要的多,在一个纠纷中的所失会通过在以前或以后的纠纷中的所得得到补偿。反之,在陌生人之间,如果发生纠纷,由于他们之间缺乏其他的联系,没有可供利用的其他资源,一次性的买卖不可能从其他的交易中得到补偿。因此,对于陌生人来说,如果发生纠纷,选择诉讼解决可能是最有利的办法。但是这种理论仍然不能解释为什么许多有着亲密关系的人之间的纠纷仍然用诉讼的方法解决。核心利益理论试图弥补亲密关系理论的不足,试图解释在亲密关系的人们之间,如果争端涉及核心利益,而这种利益双方又都视为不可割舍的,不可能用其他的利益补偿,用诉讼的方式解决的可能性就大得多。反之,争端只涉及边缘利益,这种利益对双方都是可以割舍的,可以通过其他利益补偿,则用非讼的方式解决的可能性就大。但是,核心利益理论的解释力同样是有限的,核心利益与边缘利益有时也可以互相转化,通过诉讼解决的问题也可以转化为通过非讼的方式解决。在几种解释理论中,利益计算的理论似乎更有解释力,它把人视为理性的动物,“趋利避害”,哪种解决方法能给自己带来更大的利益就选择哪种,这与社会的发展程度、文化传统、亲密关系或者核心利益,都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人并不是在什么问题上、在任何时候都是按照理性行事的,大量的非理性的因素可能左右着人们的行为。
  上述分析表明,有关诉讼率变迁的任何一种理论的解释力都是有限的,它们只能对部分时间、地点的部分案件有解释力,而对于在另外的时空中的另外一些案件则缺乏解释力。因此,对于法社会学研究来说,首先必须了解对同一问题的各种不同的理论。这是国内学者在研究时经常不注意的,往往只知其一,不知其余,只知道一个理论,而不知有其他理论。其次,必须了解每种理论的优势和不足,它适于解释什么情况,而不适于解释什么情况,其局限性在什么地方。再次,选择一种或几种对你所研究的问题有所帮助的理论,对该问题作出理论解释;最后,在作出解释之后,看这些理论解释是否有不足之处,是否有和这些理论预设矛盾的现象,对这些矛盾应该如何作出解释,再从现有的理论中寻找答案;如果找不到答案,是否可以创造新的理论解释以修正原有的理论。
  法社会学研究不仅仅要了解现有的理论,面对我们要研究的问题如何处理、如何分析,也需要有技术,不能只着眼于大而化之的概括。以民事诉讼率的变迁为例,民事诉讼案件由多种案件组成,包括产权案件、合同案件、家庭婚姻案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等等,而每一类民事案件又可以分许多种。稍有常识就可以发现所有这些案件的诉讼率的曲线是不相同的,影响它们变化的原因也是不一样的,很难认为离婚诉讼率的变化和违约诉讼率的变化是出于一个原因。即使是违反合同的案件,违反供销合同与违反劳务合同的案件的诉讼率的变化的原因也不一样。另外,民事诉讼率的变化又是由这些组成部分的诉讼率的变化合成的。它们在决定民事诉讼率的走向方面不是起着同等的作用,而是起着不同的作用,即它们对民事诉讼率的贡献率不同。当然学会分析的研究方法,需要慢慢积累,但也必须借助前人的研究成果,看前人在类似问题上是如何做的。美国学者和法官在20世纪70、80年代曾经有一场关于是否存在“诉讼爆炸”的争论,媒体上有关“诉讼爆炸”的消息沸沸扬扬,但有的学者却不同意这种不负责任的炒作。一方面从统计数字上可以看出民事诉讼率确实存在着快速增长;另一方面,这些学者又注意到,所增长的案件只限于少数几类,如石棉防护服的产品责任案件,复员、退伍军人费用的案件,这些案件增长率占到整个民事案件增长率的80%以上,而其他案件并没有什么明显的增长。而这类案件的增长带有偶然性,当造成它们增长的原因一旦消除,根本不存在所谓“诉讼爆炸”的问题。See RHayden,The Cultural Logic of a Political Crisis:Common Sense,Hegemony and Great American Liability Insurance Famine of 1986,Studies in Law,Politics and Society,Vol11,pp95117,Greenwich,Conn:JAI Press Inc,1991.当然,我们这里注意的中心并不是是否存在“诉讼爆炸”的结论,也不在于这种推理是否合理,而在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研究方法,即分析究竟哪些案件“诉讼爆炸”,哪些案件又没有变化,这样一种研究问题的方法。
  这里我还想重申我的这样一个观点:我国法社会学的发展,像其他许多学科一样,分三步走:第一步,在初期主要是介绍国外的研究成果;第二步,把这些研究成果引进到中国研究中;第三步,从中国研究中得出一般性的结论,证明或证伪在国外研究中得出的结论。显然,我国法社会学经过许多年的发展,现在的研究不能仅停留在对国外理论和方法的介绍上,而必须把重点放在对中国问题的研究上。但就总体状况而言,我们还没有到达第三步,即对国外的法社会学理论提出很有根据的挑战的阶段。我想,结合我国的实践,真正把国外已经提出的理论弄懂,是我们现在这个阶段要做的主要工作。参见朱景文主编:《法社会学》,2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朱景文
  2005年7月23日于世纪城

  前 言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的各个领域都在发生着急剧而深刻的变化,有些变化甚至可以说是“翻天覆地”了。这其中,有这样一种显著的变化:人们更习惯于将纠纷提交法院裁决了。以前那些“家务事”,那些邻里之间的磕磕碰碰,那些由单位领导调处的纠纷,朋友之间的不忠不义,等等,越来越频繁地见诸法庭了。与此相应,法院的案件数量增加了,类型丰富了,法律服务的市场需求也越来越大了。对于这种变化,可以用一个指标来衡量,这就是民事诉讼率。所谓民事诉讼率,是指单位时间内(通常是一年中)单位人口提起一审民事诉讼的案件数量。如果借用这个指标来描述上述变化,那就是,自改革开放以来,民事诉讼率发生了剧烈的变化,主要体现为快速地增长。
  民事诉讼率具体是如何变化的?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变化?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问题。因为一方面,民事诉讼率的急剧变化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所普遍发生的一种社会现象,这种现象和社会的现代化变迁,包括经济的工业化、社会失范、社会原子化、集体意识式微,等等,具有密切的联系,因此,研究上述问题,有助于深刻认识法律在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认识法律和社会环境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另一方面,国外学者在这方面已经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提出了多种主张和观点,因此,结合中国现代化的经验现实,回应国外学者的研究,检验他们的主张和观点,是我们发展本国法社会学研究的基本途径和重要契机,也是我们中国学者责无旁贷的学术使命。
  与此同时,民事诉讼率变化的描述和解释,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是因为首先,诉讼中有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也有通过法律服务市场完成的资源配置,因此,清楚地知道诉讼的规模和将来可能的变化,对于如何更好地规划和配置司法资源,如何培育法律服务市场,如何改革完善诉讼和法律服务的体制,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次,许多国家的经验证明,民事诉讼率是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予以调节的,因此,通过民事诉讼率变化的解释,探明影响诉讼率变化的因素,有助于我们利用这些因素发挥作用的机制,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公共政策,调节诉讼的规模。
  鉴于上述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书展开了对民事诉讼率变化的描述和解释。然而,本书之所以选择这一问题进行研究,还不仅限于上述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还希望实现另外一个更为重要的目标,即,通过对这个问题的解答,探讨在我国进行比较法社会学研究的可能性及具体途径。2001年秋季,我非常幸运地成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一名博士研究生,在导师朱景文教授的指导下从事法社会学的学习和研究。我了解到,如果从韦伯、涂尔干、耶林等学者算起,欧美国家法社会学研究的兴起和兴盛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了,但是国内的研究还比较薄弱,于是我开始思考:我国的法社会学研究应该如何推进和发展?我感觉到,单纯从理论上解答这一问题很难驾驭,于是我决定通过对一个法律问题的具体的法社会学研究来探讨进行法社会学研究的可能性及具体途径。
  除了方法上的法社会学特征外,本书的讨论还纳入了比较法的视角。这或许与所要研究的问题有关。因为,一方面,诉讼率的变化是许多国家现代化进程中一个显著的现象,比较法的框架有助于得出更一般的结论。另一方面,关于诉讼率的变化和描述和解释,国外学者已经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为了参照和回应他们的研究,也有必要进行比较法的考察。但是,我相信,在全球化日益发展的当今社会,对于各种法社会学问题的成功的研究,都离不开比较法所提供的开阔视野。
  总之,为了尝试和探讨在我国进行比较法社会学研究的可能性及具体途径,也因为问题本身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我在博士研究生期间对民事诉讼率变化的描述和解释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将研究的成果撰写为博士论文,也就是现在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这本书。我充分认识到,我的研究是尝试性的,既由于本人研究才识的不足,也由于比较法社会学研究的各种方法本身的局限,本书无论是具体的论证过程,还是所得出的观点和结论,都会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甚至致命的缺陷。但是,我还是决定将本书付梓发行,这里的初衷一如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的序言中所说,我也许永远都无法实现对上述问题作出完善无瑕的分析的论证,但是,由于这些问题的研究及其目标的实现需要众多的论者的参与,所以我的分析只要对于目标的实现有所推动就足够了。
  本书得以最后写成和出版,得益于多方面的热情的指导、关系和帮助,我谨在此对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首先要感谢的,是朱景文教授。朱景文教授曾经是我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后来又是我的博士研究生导师。自从1995年考上硕士研究生以来近十年的时间里,他始终对我寄予期望,鼓励我将本科阶段的社会学知识和研究生阶段的法学知识结合起来走法社会学研究的路子。现在这篇论文如果说有些新的发现的话,就是这个路子上的阶段性成果。朱景文教授治学严谨,反对从理论到理论的空泛议论,这种学风使我受益匪浅。对于本书的写作,从博士论文的选题、题目的斟酌、谋篇布局到具体的观点和文字表述,朱景文教授也无不倾情予以指导。
  我要衷心感谢孙国华教授、吕世伦教授、谷春德教授、范愉教授和朱力宇教授,他们是我博士研究生期间的老师,在我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无论是平时的学习和生活,还是本书的写作,他们都给予了我多方面的教导和关心。孙国华教授、吕世伦教授、谷春德教授是德高望重的老一辈学者,他们知识渊博,治学严谨,立场坚定,对后辈关爱有加,勉励甚殷,我的每一点进步和成果,无不凝结了他们的教诲和希望。范愉教授和朱力宇教授对于如何进行法社会学研究有过多方面的指导,对论文的选题和写作提出过许多珍贵的建议。
  在博士论文答辩过程中,吴玉章教授、刘作翔教授、汤维建教授、高鸿钧教授和卓泽渊教授,对我的博士论文提出了宝贵的批评和建议。这些批评和建议,使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我的论文的不足之处,也为我修改完善我的论文、为我对这一问题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指明了方向,在此,我要向他们表达我的敬意和谢意!但是,我也要致以歉意的是,他们的许多批评和建议,由于时间关系,没能在本书中得以贯彻,我决心在今后的研究中努力去践行他们的教诲。
  多位人士为我收集经验材料提供了热情的帮助,他们是郭星华教授、聂铄博士、王立峰博士、王晓蓓博士、王平同学、胡克敏法官、余伟军法官、黄伟牧法官、李国栋法官。没有他们的帮助,论文的经验解释就无法完成,所以论文凝结了他们的辛劳和厚爱,我要在此对他们表示诚挚的谢意!
  此外,还有许多老师、同学、朋友和亲人,我这里不能对他们的名字和帮助一一列举,但是我一样是心存感激的,正是他们的帮助,使我克服了各方面的困难,完成了本书的写作。
  作者谨识
  2005年8月1日于北京牡丹园


章节目录:
第一章 问题与方法(1)
 一、问题的提出(1)
  (一)民事诉讼率具体是如何变化的(4)
  (二)如何解释民事诉讼率的变化(4)
  (三)如何比较和解释民事诉讼率水平的地区差异(7)
  (四)如何验证西方学者的实证研究(9)
  (五)如何检验有关中国的诉讼问题的观点和看法(11)
  (六)民事诉讼率指标能够衡量什么或者反映什么(13)
  (七)制度与政策的合理化(13)
  (八)上述问题的研究意义(15)
 二、问题的界定(16)
 三、方法与资料(19)
  (一)法社会学视角(20)
  (二)比较法视角(25)
  (三)资料来源(28)
  (四)临时的比较法社会学(29)
 四、框架与结构(35)
第二章 解释理论(38)
 一、功能理论(38)
 二、现代化理论(49)
 三、文化理论(54)
 四、关系理论(63)
 五、制度和环境理论(77)
  (一)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78)
  (二)法律的合理化(80)
  (三)律师收费制度(83)
  (四)诉讼(司法)制度(85)
  (五)体系的稳定性(88)
  (六)诉讼率的变化轨迹和侵权案件的循环理论(89)
第三章 分析模型(91)
 一、诉讼案件的形成过程(91)
 二、诉讼案件形成过程中的影响因素(95)
  (一)潜在的活动(95)
  (二)伤害感知(96)
  (三)责任归咎(99)
  (四)补偿要求(102)
  (五)纠纷的形成(110)
  (六)求助于第三方(116)
  (七)案件受理(119)
 三、案件类型划分(124)
  (一)婚姻家庭继承案件(128)
  (二)合同案件(128)
  (三)权属与侵权案件(129)
  (四)其他民事案件(130)
附录一:人民法院2002年民商案件司法统计表(132)
附录二:人民法院1992年-2001年民事经济案件司法统计表(139)
第四章 变迁解释(146)
 一、改革开放以来民事诉讼率变迁描述(146)
 二、民事诉讼率变化的构成(148)
 三、合同诉讼率变化解释(159)
  (一)合同诉讼率增长的构成(159)
  (二)借款合同诉讼率变化解释(163)
  (三)买卖合同诉讼率变化解释(178)
 四、婚姻家庭继承诉讼率变化解释(194)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诉讼率变化描述(194)
  (二)离婚诉讼率变化描述(200)
  (三)离婚诉讼率变化解释:直接原因(200)
  (四)离婚诉讼率变化解释:深层原因(210)
 五、权属与侵权诉讼率变化解释(219)
  (一)权属与侵权诉讼率变化描述(219)
  (二)侵权诉讼率变化解释(223)
  (三)权属纠纷诉讼率变化解释(234)
第五章 差异解释(243)
 一、民事诉讼率水平的比较法考察(243)
 二、ADR的作用(245)
 三、诉讼在不满救济中的作用(251)
  (一)调查数据(252)
  (二)比较之一:不满的比例(265)
  (三)比较之二:忍让和请求赔偿的比例(271)
  (四)比例之三:求助法院的比例(276)
 四、好讼水平比较(280)
  (一)好讼的衡量(280)
  (二)诉讼标的金额变化考察(283)
  (三)原告胜诉率的比较(285)
  (四)我国民众好讼程度低(厌讼)的原因分析(291)
第六章 总结与回应(300)
 一、改革开放以来民事诉讼率变迁描述(300)
  (一)我国民事诉讼率变迁的影响因素(301)
  (二)现代化和诉讼率变迁的关系(307)
  (三)民事诉讼率的指示作用(311)
 二、我国当前的诉讼率水平:是否存在诉讼爆炸的讨论(313)
  (一)诉讼爆炸的含义(314)
  (二)历史比较(314)
  (三)国际比较(315)
  (四)不满和纠纷水平比较(316)
  (五)法院能力比较(318)
 三、民事诉讼率的变化趋势(324)
  (一)我国民事诉讼率的变化趋势预测(324)
  (二)政策因素对民事诉讼率变化趋势的影响(331)
余论 民事诉讼率调节的公共政策考量(335)
 一、对诉讼的不同评价(335)
 二、诉讼的利弊分析(339)
  (一)社会秩序与个人主义(339)
  (二)国家与市民社会(341)
  (三)法治与效率(345)
 三、民事诉讼率调节的基本政策(348)
参考文献(352)

作者简介:
  冉井富,1972年2月出生于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自2004年7月起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现任该所副教授,主要从事法理学、比较法、法社会学、ADR等方面的研究,合著有《法理学》、《司法制度概论》等,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十余篇。 


更新日期:200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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