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合同法上的诚信原则》中文版序
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需要民法典,而一部成功的民法典的制定依赖于扎实的理论研究和对本国国情的充分把握。作为“帝王规则”的诚信原则,不可不谓民法的重要基本原则,然而,我们对它的研究却非常有限,有价值的研究成果更是寥寥可数。对于诚信原则的源流、功能、在民法中的类型和具体适用,我们都未能做到充分的分析和归纳。
当我的学生如获至宝般将这本书带到我的面前时,我感觉到它的分量:它用翔实的资料,从欧洲、罗马、中世纪以及美国四个角度全面、系统、深入地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诚信原则的历史渊源、演变过程及其在近现代的发展,进而运用疑难案例分析的方法在包括法国、德国、荷兰、英格兰、北欧等十四个法域之间对诚信原则的具体类型和适用进行了细致的比较和剖析,不愧被誉为诚信原则研究在比较法学上的集大成之作。
我深信本书中文版的面世将提升诚信原则在我国的理论研究水平,至少其会在以下几个方面为我们提供进一步思考的基础: 1.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的关系。更深入的讲,社会正义与个人自由的关系如何处理?怎样体现在民法典中?对于这一系列问题的回答我们似乎能从本书得到启示。诚信原则的出现,突破了私法自治所要求的合同自由。公权介入到合同条款中,对合同自由进行了限制。这是伴随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形式公平向实质公平转变而发生的。对其他国家对于这一转变的正当性、合理性的论证以及相关的法律技术处理进行研究对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不无裨益。
2.诚信原则的类型化。本书还具体探讨了诚信原则与相关法律制度(暴利行为、标准合同不公正条款的限制、告知义务)的源流关系以及从合一逐步走向分离、独立的过程。这对于我们深入理解诚信原则下的具体制度,建构我国的法律体系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3.司法的能动性。诚信原则的提出体现了司法能动主义对于法律形式主义的突破。有学者曾经对民法的基本原则特别是诚信原则进行过研究,本书将加深学者对于此问题的认识。当前我国正在进行民法典的编撰工作,法律形式主义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强调。在此背景下,如何处理民法原则与规则的关系,如何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又不导致司法恣意,我们可以从欧洲国家的法律实践中借鉴相关的法律技术手段、发展裁判的艺术。
作为本书的审校者,我欣喜地看到《欧洲合同法上的诚信原则》中文版的付梓,也相信它的出版能够裨益于我国的法学理论研究以及民法典的制定。
本书的出版深蒙法律出版社对外合作出版分社朱宁社长等朋友的热情帮助,借此机会对法律出版社为中国法学发展所作的努力表示感谢,并对法律出版社五十周年的成就表示祝贺。
林嘉
2005年1月10日于人大宜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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