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看着整理好堆在案头的本书文稿,我眼前浮现出了课题组一年多来工作的历历情景,挥之不去……此文名为开端之言,实则是对这段日子、一些问题口顾感受之随笔。 《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课题的申报,颇费周折。2侧年,我与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典研究所和民法款研室的同仁们自愿组成了《申国物权立法研究》课题小组。虽无经费,但我们仍像模像样地在学校一幢旧楼的会议室开了几次关于物权立法的小型学术沙龙,各昂己见,畅所欲言,并进行了较深入地研究。真间,农村土地制度一度成为争论焦点,激辩不休。当年我以此内容主持申报了国家社科基金顶目,可是不了了之。据说评审小组根本没见到申报材料,是文本丢失,还是归错了类到?对此我们无从申诉。次年,款育部"十五"规划人文社科研究顶目下达,我们毫不犹豫,再次经过充分准备,串请终获成功。课题经费为我们曰后开展工作提供了基本的物质条件,在此,感谢评委对我们课题组的信任。 土地为人类生存之重要物质基础,妥当科学的农地制度安排是任何一国赖以稳定发展之本。资本主义国家在真革命初期,通过土地私有化来解决农地利用和农民对土地的人身依附问题。时至当代,许多国家面对农地资源的相对枯竭和低效运作,尝试以农场或合作社经营、法定最小耕地面积、用益物权和债权的重构等万法调整,革新其农地制度,由此在理论和实务上引发了一场世界范围的农地制度改革运动。我国是农业大国,准确地说,是一个农业人口占多数的农民大国。历代统治者在政治、经济、文化等万面,无不因土地权能的合理配置、利用而昌盛,同样,也因土地权能的盲目分割和扭曲而衰败。建国50年来,农村土改,农地大包干,土地延包30年不变的三次农村土地革命,就极大地激发了农民对土地经营的热忱,有力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因此,我国生产资刺的公育制和农地的集体所有制的固化,意味着农地制度的妥当性和日趋完善,这在我国法制建设尤其在农村法制建设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经过近20年的土地改革,我国农地法律制度已演进为坚持农地集体所育基础上农民享有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模式。但这种土地制度上所必然保留的均分性、福利性、所有权上的模糊性,为各种侵害农民权益的行为留下了空隙,土地惊人的锐减现象;土地权利的不稳定,权能的不完整,有欠公正的农地征用等,又剌激了农民的短期行为,造成土地原夺性经营及其资源的浪费、衰退甚至破坏,限制了土地资源的正常合理的流转和高效利用;而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呈矛盾心态:土地上的利益微乎其微,时而无功而返,时而田亩倒贴;土地外的利益则是虚无或无保障,他们对耕地可谓欲弃不忍,欲罢不能,土地仍是农民普遍贫困时的命根子。如何真正给农民减负?如何真正从法律上将农地上的权利还给农民? 针对以上问题,法学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所有与利用两个层面。在所有层面上,存在着实行农地私有化、国有化或坚持集体所有等观点;在利用层面上,将具有债权性的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观点甚为普遍。此类研究貌似活跃,但在法学领域申仍属薄弱环节。其主要表现为:第一,农地制度并非单纯法律问题,它与政治经济体制和民族文化传统密切联系,研析涉及要害便不作深入;第二,研究方法老套保守、研究内容单一刻板、研究视野偏狭,脱离农村基层实际的现象较为普遍,而就如何解决本土集体所育权主体虚位、农民权利虚化、农民与集体关系模糊等问题难以提出较妥当、务实的万案。因而,当农业政策专家和经济学者在改革开放后深入地头田间,了解(农)民意、体察(农)民情、研究(农)民生,借鉴国际经验,不断提出制度创新建议之时,法学研究却还一直处于无法摆脱其追随社会学、经济学发展而在研究形式上才有所进步的被动局面。
其实,法学对于农地法律制度的研究当做的更为有意义些,而这种意义常常是在实践与对比中建立的。本课题组试图撇开传统的经院式、学究式说理与论证的研究风格,重点实现方法上的创新。 我们依循以本土农地制度为切入点,立足于掌握较广泛的第一手田野调查的素材,探寻扎实有说服力的制度,挖掘其理论研究的深度和法律应用价值的路径,摆出农地法律制度的现状,听听农地经营主体的农民是怎么说的,看看他们对现行制度作何反映,然后再提出针对性的制度何想,亦为中国民法典相关内容的设计提供若干建设性意见。 课题拟在宏观和微观阶段上展开。第一阶段,课题组欲选择数个典型的农村地区为对象,就土地制度运作制度之重要环节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展开问卷访谈式田野考察,其成果为详实的调查报告。第二阶段,在掌握实践性素材的墓础上,依据所得的第一手资料,以社会学上材料分析的方法,找寻农地具体制度在设计中的得失或制度失效的成因缘由,再借助历史学、政治学、经济学的万法和原理进行制度比较、功能和价值的评判定位,结合我国立法、司法和既存的理论成果展开学术研究。 目前,第一阶段工作结束。自2002牢底,我们共组织了自50余名法学科师生的调研队伍,历时近半年,涉足了5省、近20个县(包括县级市、区)、40来个(乡)镇和60余个村的近500农户,接触农民(包括农村干部)500余人,获取了几百份直接由农民以及村镇干部填写的问卷、几十份珍贵的记谈笔录、相当数量的地万性法规、政策和有关数据。基于此,我们撰写了14份有鲜明个性特点的调研分报告,一份不同视角的用原始数据表达的调研总报告和系列解读文章。可以肯定地说,如此规模之大,参与人数之众,涉及范围之广,获取素材之丰的调研活动在国内法学界的相关研究领域尚不多见。当然,本书的出版意味着本课题实证调查分析告一段落,又意昧着围绕另部著作《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一一具体制度构建》的系列工作的展开。
本书是集体成果的汇集,共分上、下两篇,即实证调查分析与调查类型解析。其中,由"农村法律制度调研总报告"、"调研分报告"、"土地类型解析"、"土地法律制度评析"四个实体部分组成全书。上述内容甚为直观明了,无须作特到说明。专门收集整理的调查资料则何成了本书的"附件"部分,它客观地列出了我们设计的调查问卷及真藉着课题组深入乡村、走进农户得到的珍贵数据所做的统计。而附件里有典型意义的各类地方法规和相关证件样式,可视为我国现行农地法律制度的一个缩影。 就本课题而言,本书不过在形式上完成了它的部份使命;就课题组而言,本书则表明我们对农地法律制度的研究刚刚起步。但无论如何,课题论证之初所设计思索的田野调查之价值已初步凸现: 首先,一系列数据访谈笔录和我们亲历的调研过程显示,我国现行农地制度无论在主体确定、权利归属、权利行使、权利流转、权利实现、权利保障万面,还是在政府、集体和农民三者私权关系的理顺上,都存在着体系凌乱、顾此失彼之弊,实有改造的必要与可能。 其次,法律确认的农地制度与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的实际认识、具体操作存在较大差距,他们不太满意或没有全盘接受现行的农地具体制度,有的法条形同虚设、效果不佳甚至适得其反。而各地农民在实践中创造的经营模式也没有为立法者充分认知、接纲和理解。由此看来,认识与实践确实需要对话,法律没有理由一意孤行。 再次,调研中反映的现象,集聚到农地法律制度层面,其实,最重要的不是农村与农业问题,而依然是农民——人的问题。也就是说,来自土地的负坦全部扛在农民的肩上,而背负千钧的农民兄弟如何获得使农村和农业再发展的活力与激情?!所以,必须通过农地私权利的重构,在法律意义上解放农民,才青可能化解困扰农村经济发展的难题。
课题组实地田野调查初步结束之际,恰逢党的十六大召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已成为全国人民努力奋斗的目标和行动指南;当本书即将杀青之时,又遇全国人大第十次代表大会的开幕,历史的接力棒传到了新一届政府。我们注意到,这两次极具历史意义的会议,都自然地把单纯对农村问题的关注转到了对"三农"问题的全面照应上。如此,我们深感幸运,一个新的更加理性、宽容的时代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作为中国的法律人,我们应更注重目光向下,更注重学风务实,更注重为立法的对象服务,少一点学术研究的功利色彩,更不必纯粹为了追求某种量化的标准而扭曲研究成果。尤真面对社会最底层的9亿中国农民的期许,我们应更多一份责任与良知! 有人说,中国农村改革是中国农民的一大创造,那么,法律的任务不过是对这种创造性活动给予客观、真实的记录和理性、深刻的认同罢了。而这正是法律制度的价值和法律人的追求。
陈小君 2003年5月 附:调查小组人员组成名单
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网市镇调查小组成员: 陈小君(组长) 唐飞(副组长) 徐洁宇 曾文德 邬文俊
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小池镇调查小组成员: 麻昌华(组长) 陈向军(副组长) 何平 肖明 杨传兰
湖北省武汉市黄阪区调查小组成员: 徐涤宇(组长) 杨绪超 刘芳 许文晋
山西省吕梁地区农村"四荒"调查小组成员: 李政辉(组长) 张康林 陈熊 张冰
湖北省襄樊市调查小组成员: 李政辉(组长) 张康林 徐伟 潘泊
江苏省苏州、溧阳市调查小组成员: 李中原(组长) 肖广文 徐伟 潘泊
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调查小组成员: 钟学彬(组长) 王伟 金海统 刘慧 徐静 山东省平度市调查小组成员: 许丽群(组长) 刘芳 陈飞 李明
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调查小组成员: 李忠(组长) 王瑞霞 杨红军 王强 卓耿
湖北省宜昌市犹亭区调查小组成员: 胡兴艳(组长) 黄新 马喆 黄长明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调查小组成员: 许文晋(组长) 王颖琼 孙艳 张巍
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调查小组成员: 谭浩(组长) 方磊 冯进康 周之文 王云
湖北省钟祥市长滩镇调查小组成员: 孙世权(组长) 陈文政 涂永前 康娜
湖北省荆州市调查小组成员: 刘田苗(组长) 毕巍明 饶文平 王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