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杨立新 2004年6月12日 本书实际上是1999年出版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第三版。在此之前,还在2001年出版了《新版精神损害赔偿》一书,是本书的第二版。这几年,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断发展,在司法实践中也不断出现新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需要进行总结。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后,对原来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正,对此也需要具体说明,提出解决的办法。这些,都有必要对本书进行新的修订。我觉得借此机会应当索性对本书进行了彻底的修改,因此,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新出台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总结和借鉴最近几年制订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重新对本书进行了体例构造和内容的表述,形成了《精神损害赔偿――以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为中心》,并以此与《人身损害赔偿――以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为中心》一书配套出版。
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在1986年制订《民法通则》的时候建立起来的,1987年1月1日正式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在这个制度建立之初,立法的规定是极为谨慎的,从中可以看得出立法者小心翼翼的谨慎心态。因为在那个时候,拨乱反正刚刚开始,民法理论研究还存在很多心有余悸的问题,尽管提出了人身权保护的极端重要性,但是在采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问题上,还是极为慎重的,没有把步子迈得更大。十几年过去了,《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保护人身权利,推进社会民主和进步等方面,都起到了其他法律制度所无法替代的作用。在今天,无论是社会哪个阶层的人,都知道运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使自己受到侵害的人格权、身份权得到保护和救济。正因为在社会生活中有了精神损害赔偿这个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争议进行协调和调整,也就有力地促进了人民的团结,巩固了社会的安定局面,推进了社会的民主和进步,促进了社会的不断发展。在立法者制订《民法通则》之初谨小慎微地规定有限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时候,大概没有估计到这个法律制度在今天能够发挥这样巨大的作用。
这正说明,在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实际上走得比立法还要远得多,已经远远低超出了《民法通则》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范围,在保护人的权利的方面,取得了更为重要的成果。这一方面表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为数众多的典型案件的判决中,另一方面,也表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中。在当前,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所保护的人身权利方面,与其他国家的同类制度所保护的范围相比教,已经没有差别。存在的差别仅仅是在赔偿数额上,由于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和行为人的经济负担能力方面的限制,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还比较低。因此,总结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和司法方面的经验,进一步推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就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国立法机关正在制定民法典,在不远的将来,包括侵权行为法在内的民法典就会诞生。作为侵权行为法保护民事权利特别是保护人格权、身份权重要制度的精神损害赔偿,将要在侵权行为法编中规定得更为详细、具体、完善。我们现在研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最重要的,就是总结立法和司法经验,为制定民法典的侵权行为法提供借鉴。同时,也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我们重新编写这部著作,其目的就在于此。本书立足于近20年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充分的理论分析和论证,提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框架,解说各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内容,说明精神损害赔偿疑难、复杂问题的解决方法,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出自己的意见。尤其是对于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如何协调该司法解释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间的冲突,以及该司法解释与《民法通则》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规定不一致的问题,我们做了详细的说明,提出了具体的办法。
我们希望在本书中的这些努力能够为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希望以精神损害赔偿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权利的读者提供帮助,同时也希望我们的努力能够为民法典的制订提供借鉴。由于修订的时间比较短,加上作者的民法修养限制,书中可能存在某些不足,恳请广大读者对书中存在的讹误提出批评意见。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 教授
杨立新
2004年3月18日于北京西郊世纪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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