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中国的纠纷与法 【日】高见泽磨 03-03 15.00 法律出版社 过去(或许一直到现在)国内外对中国解决纠纷的印象是“厌恶纠纷,喜欢调解”。但是日本对中国法史研究已经有了突破性成果:从古以来中国官方处理了许多纠纷(包括固有法时期的州县衙门和近现代的法院),“厌恶纠纷”并不是中国人独有的心理,研究者不应只停留在“法院审判还是民间调解”这种提法上,应当关注中国解决纠纷的性质。中国解决纠纷(包括官方和民间)的特点在于行政性或“照管性”,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作者把中国解决纠纷的方式归结为:“说理-说服”关系,即说理者对当事人说理,当事人被说理而心服的关系结构。作者并没有囿于传统观点,而是占有详实的资料,从以法院为中心的司法制度的运作实态、纠纷形态与纠纷认识三方面为人们展示了一片全新的视野,对中国为什么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提供了一个实实在在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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